胡某某,男,缙云县溶江乡人。2017年4月19日,该院依申请立案执行浙江缙云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胡某等4人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根据生效民事判决书的判决,被执行人胡某某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49487.79元,支付利息、罚息1433.46元,俞某、周某某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执行过程中,该院依法向胡某某等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均未主动履行。经查,被执行人胡某某名下的福特翼虎小型轿车已在诉讼阶段被保全查封,但因车辆下落不明未能实际扣押。2017年4月27日,申请执行人向法院举证称,胡某某驾车出现在榕江乡附近。情况核实后,执行人员立即出警奔赴现场,找到了被执行人胡某某,但其拒不交出车辆并伺机脱逃,被执行人员制止,依法传唤回法院谈话。执行人员多次询问其车辆下落,其声称车辆在外地,态度恶劣,拒不配合执行。在执行人员释明法律规定、言明法律后果,历经2个多小时的劝说后,胡某某思想有所转变,最终主动承认错误并交代了车辆隐藏处所,现该车辆已被法院依法扣押。被执行人胡某某隐藏车辆抗拒执行,情节严重,该院综合考虑其事后悔改并将车辆移交法院处置等情形后,依法对其作出了司法拘留7日的处罚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