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法院顺利执结一起民间借贷案件
时间:2015-06-30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分享到:

 被执行人叶某称其在松阳开设的公司需要资金周转于2012年11月24向申请人洪某借款100万元,被执行人叶某某和严某当场表示她们都愿意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到时一定可以按时归还,并且为了表示担保的可靠性,被告严某还提供了其丈夫为所有权人的房产证用于保证。到年底春节前,申请人洪某向借款人叶某主张归还借款时,叶某却表示资金困难,要求申请人向两担保人催讨,两担保人又要求申请人向叶某催讨,彼此之间相互推脱。本案于2014年7月14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期间,承办法官查明被执行人叶某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而担保人叶某某在景宁的房产被申请人进行了财产保全。承办法官与担保人叶某某、严某进行了谈话,向她们强调了担保人应承担的责任。严某承诺只要叶某某能够承担她相应的责任,严某会立即履行。叶某某也承诺希望法院可以宽限她几日,她自己去将房屋进行抵押贷款来进行还款。但是之后承办法官多次与叶某某进行联系,叶某某均进行推诿,拖延办案时间。承办法官下最后通牒,如果叶某某不能再规定时限内进行抵押贷款,将对其名下的房产进行拍卖处置。叶某某无计可施开始办理房屋抵押贷款。

 叶某某以房屋抵押贷款50万元来清偿债务,严某也如约于2015年6月1日下午将82万元汇入账户,至此申请人执行标的100万元及利息已全部执行完毕,该案顺利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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