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在全市法院开展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庭审月”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丽中法[2009]69号)
时间:2009-08-30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分享到:

各县(市、区)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

现将《关于在全市法院开展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庭审月活动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市中院办公室联系。

 

 

 

                           00九年八月十八日

 

 

关于在全市法院开展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旁听庭审月活动的实施方案

 

为增强法院审判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强化自觉接受监督意识,结合我市法院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工作的实际,经商请市人大常委会代表与选举任免工委、市政协社会法制民族委同意,决定在全市法院开展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庭审月活动,现制定有关实施方案。

一、活动宗旨

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走进法院、走进法庭,亲身旁听庭审,感受法院工作特色,体会庭审工作气氛,既增进代表、委员对法院工作的了解、理解和支持,又进一步增强法院工作接受人大法律监督、政协民主监督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活动开展中,应坚持依法公开、突出重点、服务大局、务求实效的原则。

二、总体安排

8月下旬至9月底,在全市两级法院集中开展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法院庭审活动。活动期间,各地法院要做好与同级人大、政协相关部门的联系工作。组织、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庭审以同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为主,基层法院还应邀请所在地担任中院特邀司法监督员的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旁听。旁听的案件应当是依照法律规定公开开庭审理的一审、二审或再审案件,重点包括:涉及本地区社会稳定或经济发展大局的重点案件;涉及群众民生利益保护,在本地区有较大影响的案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表示关注的案件。每个法院至少组织开展两次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庭审活动。

三、具体要求

1、市中院办公室(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处)要加强与市人大常委会代表与选举任免工委、市政协社会法制民族委的联系,作好汇报协调工作,积极争取支持。各县(市、区)法院要抓紧与同级人大、政协相关部门取得联系,争取支持配合。

2、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案件庭审的协调、组织工作,统一由法院办公室负责,两级法院办公室要做好与人大、政协机关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沟通联系,协调法院内部相关部门的工作,做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邀请、接待、陪同等事宜,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主动要求旁听的,要及时落实;相关审判业务庭认真做好庭前案源提供工作,并将相应案件的开庭时间、地点、合议庭组成人员和案情摘要及时交办公室,经分管院长同意后,由办公室联系人大常委会代表与选举任免工委、政协社会法制民族委联系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旁听,涉及刑事案件的,应提前与检察机关沟通。庭审中审判人员要举止庄重,注重司法礼仪,以良好的工作状态和精神风貌开好旁听庭审,展示出新时期我市人民法官的良好风采。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旁听活动的后勤保障工作。司法警察部门负责维持庭审秩序和安全保障,对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有关审判业务部门应协同司法警察部门作好有关庭审方案和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预案。

3、庭审结束后,办公室负责组织召开由院领导主持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座谈会,收集、整理、反馈代表、委员的意见、建议及相关的督促落实等具体工作。案件宣判后,办公室应及时将判决书寄送给人大常委会、政协相关部门及参加旁听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4、加强活动开展的宣传和信息报送工作,办公室要及时邀请媒体对活动进行宣传报道,并适时在外网、内网上进行公开发布。

5、市中院要加强对各基层法院活动开展的指导,办公室要及时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和上报。

6、全市两级法院要将开展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案件庭审工作作为人民法院自觉接受人大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及政协民主监督的一项重要举措,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切实抓好落实,确保活动取得成效。

7、全市法院要以开展这次活动为契机,建立完善与同级人大、政协有关部门的日常沟通协调机制,增进人大和政协对旁听案件庭审活动的重视与支持,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庭审工作制度化、日常化,进一步推动旁听庭审活动的持续、健康发展。

81010前,各法院应将开展此项工作的情况进行汇总,书面报市中院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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