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各部门: 现将经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9年第34次会议讨论通过的《关于丽水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的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向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反映
二00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关于丽水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 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的规定 (试行) (2009年10月19日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34次会议讨论通过) 根据《宪法》、《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相关规定,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精神,更加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充分体现司法公正,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进入审判委员会讨论程序的相关案件,适用本试行规定。 第二条 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下列案件,可以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 (一)合议庭拟作无罪判决的刑事案件; (二)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刑事案件。 (三)重特大、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 (四)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在适用法律上存在重大分歧的刑事案件; (五)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涉及公共利益和影响重大社会稳定问题的民事、行政案件; (六)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讨论的其他案件。 第三条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召开审判委员会会议三日前书面函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 市人民检察院应当于审判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一日书面回复市中级人民法院。 第四条 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委派副检察长列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 第五条 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审判委员会会议时,向列席会议的检察长提供审理报告一份,会议结束时收回。 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上发表的意见,应当如实记录在案。有检察长列席会议的审判委员会会议记录,应当交由列席会议的检察长签名。 第六条 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的事宜,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机构负责落实。 第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1、《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邀请函》 2、《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复函》 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邀请函 丽中法函( ) 号 丽水市人民检察院: 本院审理的( ) 号 案,定于 年 月 日(星期 )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现根据《关于丽水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的规定(试行)》,本院院长决定邀请你院检察长列席。 时间: 年 月 日 午 时 地点:中院九楼会议室 特此致函。 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复函 丽检函( ) 号 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丽中法函( ) 号《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邀请函》收悉,决定: (一)由我院检察长 同志列席你院审判委员会会议。 (二)我院检察长特委托副检察长 同志列席你院审判委员会会议。 特此复函。 丽水市人民检察院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