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实施细则及责任分工》的通知(丽中法[2008]104号)
时间:2008-12-25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分享到:

各县(市、区)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

《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实施细则及责任分工》,经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结合自身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OO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实施细则及责任分工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以及省高级人民法院《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的实施办法》和中共丽水市委《丽水市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实施细则及责任分工》,进一步推进我市法院系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根据我市法院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及责任分工。

一、推进反腐倡廉教育

1、完善反腐倡廉教育“大宣教”格局。要结合党的十七大精神主题教育,深入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活动。要进一步完善党组统一领导、政治部门和机关党组织为主、各部门积极参与落实的大宣教格局,确保各部门既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又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全面强化法院干警的反腐倡廉教育。组织广大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司法廉洁教育读本》、《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法官行为规范(试行)》以及法院各项廉政制度和纪律规定,落实《关于加强党员经常性教育的意见》,认真落实“三会一课”制度,不断增强广大党员的党性观念。通过扎实有效的理想信念教育、党纪国法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使广大干警牢固筑起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要按照上级法院要求建立反腐倡廉教育考核制度,制定考核方法和考核标准,考核结果要与评先评优挂钩。要通过报刊、电台、电视、网络等媒体,及时宣传报道法院反腐倡廉工作情况和新举措,接受社会的监督,形成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2、深化重点领域和重点对象的反腐倡廉教育。要把中层以上领导干部,从事审判、执行工作以及管人、管钱、管物等关键岗位的干部作为教育重点,针对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和生活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认真开展反腐倡廉教育。全市法院要进一步完善党组中心组学习制度,每年至少安排两次以上反腐倡廉理论学习。法院院长每年要在全院至少讲一次有针对性的廉政课,副院长和其他领导成员每年至少要在分管部门讲一次廉政课。对新任职的领导干部要进行任前廉政谈话,对新入院人员进行廉政守纪谈话。法院领导干部要积极参加当地及上级纪委、组织、宣传等部门开展的党风党纪专题教育,自觉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群众工作纪律。

3、深入推进廉政文化建设。

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题,根据审判工作的特点,扎实开展丰富多彩的廉政文化进法院活动,运用案例讨论、知识竞赛、图片展览、演讲比赛、文艺演出、观看警示教育片、在办公区悬挂格言警句和书画作品、组织巡回宣讲、在局域网开辟专栏、远程多媒体教学等形式,扩大覆盖面,增强影响力,进一步营造法院“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文化氛围。市法院要按照市委要求,根据自身职能配合相关单位,建立和完善市级法纪教育园地,有条件的基层法院也可建立反腐倡廉警示教育园地。要把开展“廉洁家庭”创建和“家庭助廉”活动作为法院廉政文化建设的延伸,通过倡导文明风尚和清廉家风,促进法院干警生活作风的改善。

二、完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和监督制约体系

4、完善党内民主制度

全市法院党组要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不断完善民主决策机制,坚持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的集体研究制度。尊重党员主体地位,营造党内民主讨论环境。要制定党务公开工作意见,加强党务公开,健全党内情况通报、情况反映、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增强党组织工作透明度。加强对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的监督,保证党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的严格执行,反对和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

5、加强党内监督特别是对领导干部的监督

加强对落实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情况的监督。认真落实《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重点治理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参与非法集资;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收受干股,以及以赌博等形式收受财物、利用婚丧嫁娶等事宜敛财、以权谋私等问题。纠正和查处领导干部放任、纵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其职权和职务影响经商办企业等问题。

领导班子要改进民主生活会的方式方法,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加强班子成员之间相互监督。坚持领导干部过双重组织生活制度,落实党员在党内监督中的责任和权利,切实保障党员批评、建议、检举等权利。执行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落实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诫勉谈话、述职述廉和函询制度。

6、加大执行政治纪律力度

要不断加大执行政治纪律力度,始终坚持人民法院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不断深化对人民法院工作规律性的认识。统筹兼顾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关系、判决与诉讼调解的关系、刑事被告人的人权保障与被害人及社会公众感受之间的关系、树立司法权威与广泛接受社会监督之间的关系、司法工作专业性与坚持群众路线的关系。

7、健全廉洁司法行为规范

要认真贯彻落实法院干警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继续抓好法院干警特别是法院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收送礼金、礼券、礼卡,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安排的宴请和娱乐活动等问题。严格执行法院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从业的规定以及法院干警离职和退休后的从业行为。坚持法院干警配偶、子女、父母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人员名单公布制度。严格执行干警涉讼案件报告制度。

8、进一步规范法官和律师关系

要认真贯彻最高法院、司法部《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积极探索防止法官与律师不当交往的举措,进一步完善制度。通过教育、引导和制度监管,强化对法官和律师的职业纪律约束,规范法官和律师的相互关系。对于法官在与律师交往过程出现的违纪违法行为,要及时追究。

9、探索建立廉政评价办法和廉情预警机制

探索建立廉政评价办法,把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有机结合起来,科学评价党员干部廉政情况,并作为干部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建立完善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廉政档案,探索廉情预警机制,从日常工作、外界反映、投诉举报等方面实时考察廉情动态,进行预警分析,及时发现不良倾向和苗头,及时采取诫勉谈话等措施,确保抓早、抓小,不断提高反腐倡廉工作的科学性、前瞻性和有效性。

10、改革和完善人事管理制度

要建立健全科学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和管理监督制度,加强对干部人事权行使的监督。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完善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的办法,增强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坚持和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前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的制度,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全过程的监督,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责任追究制度,切实防范考察失真和干部“带病提拔”。切实解决选人用人中的突出问题和不正之风,提高选人用人的公信力。完善干部考核评价体系,强化群众的参与和监督,实行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相结合,将廉政情况作为考核的一项基本评价指标,继续严格实行党风廉政“一票否决制”。

11、完善财物管理和监督

坚持“收支两条线”,严格诉讼费、执行转交款、罚没款物管理。认真执行公务接待有关规定,简化公务礼仪,坚决制止奢侈浪费现象。外出学习参观考察活动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不得用公款旅游或借开会、考察等名义变相公款旅游。自觉遵守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管理的规定》,加强因私出国()的管理。要健全资金使用和物资管理制度,规范物资的采购、保管和使用,纪检监察部门要对财物管理工作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监督,把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有机结合起来。

三、完善审判管理和监督制度

12、完善审判流程管理制度和审判质效管理体系

完善审判流程管理制度,实现对案件审判的全程跟踪与管理,全面监控立案、审判、执行各环节。根据省高院的工作要求和统一安排,建立和完善审判质量、效率评估体系,为领导决策提供重要参考依据,为提升法院的司法管理水平提供有力的支持。

13、强化案件审限监管

认真按照最高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的要求,严格执行审限起算、中止和终止的标准。建立审限跟踪、公示、预警、督促制度,将每个案件的审限进度在内网公示,适时在一定范围内分类公布每个法官的在办案件审限进展情况和每个法官一定期间内的审案用时情况。需要延长案件审理期限的,必须严格履行报批手续,审查批准时,要严格把关,防止人为的久拖不决。

14、强化案件评查督查制度

认真落实省高院《案件质量评查办法(试行)》、《关于案件督查工作的若干规定》和市中院《案件质量内部监督检查实施细则(暂行)》,扎实开展案件评查、督查工作。案件质量评查结果列入法官个人办案质量档案,作为年终考核及奖惩、晋级、晋职的重要依据。发现违法违纪行为,要根据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关于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和《关于人民法院执行纪律处分办法(试行)》规定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违法审判(执行)责任。

15、加强院、庭长对审判人员和执行人员的监督

强化院、庭长的监督职责,指导、监督审判人员、执行人员依法公正办好案件。要加强对重点案件的监督,每年要担任案件主审人或审判长审理一定数量的案件。认真行使裁判文书审核签发权、提请合议庭复议权和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权力,要认真执行市中院《进一步强化院、庭(局)长管理指导审判执行工作职责的规定(试行)》,充分发挥监督指导作用,切实把牢案件质量关。通过旁听案件、列席合议庭评议、抽查案件、接待来访、处理来信等方式对案件和人员实施动态监督。对审判作风、廉政自律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

16、改革和完善合议庭制度

要严格执行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和省高院《关于加强民事审判中合议庭工作的若干意见》,规范合议庭工作程序,提高合议质量,充分发挥合议庭这一基本审判组织的作用。要优化合议庭人员配置并适时交流调整,支持合议庭及其每个成员依法充分行使权力,强化差错案责任追究,促使合议庭成员之间形成并保持健康的工作关系,确保合议庭成员之间的制约、监督作用有效发挥。

17、探索和完善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制约和规范

认真贯彻落实省高院《关于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的若干意见》,执行案例指导制度,遵守法律适用规则,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统一司法尺度,提高司法公信力,促使当事人息诉服判。全市法院要在落实省高院《关于规范民事审判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试行)》的基础上,继续探索和完善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制约和规范,切实提升法律统一适用工作的水平。

18、全面落实审判公开

全面落实立案、审判、执行、审判监督等各个环节的公开制度。继续推进审判和执行公开制度改革,逐步推行民商事裁判文书的网上发布制度,逐步建立执行案件信息网上查询制度。进一步丰富和规范公开的形式、内容和程序,保证公开及时、全面、真实,建立合理、及时、透明、有效、科学的司法公开制度。

19、自觉接受外部监督

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认真执行向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制度,虚心听取并及时回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对法院工作提出的批评和建议。切实开展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开庭活动,完善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担任廉政监督员制度。自觉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认真审理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案件,正确对待对检察机关提出的书面检察意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认真听取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批评、意见,开门纳谏,积极开展民主评议活动,重视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

四、深化作风建设

20、改进法院工作作风和领导干部作风

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作风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严格执行省高院《全省法院领导班子成员防止人情关系对司法工作不当影响的若干规定(试行)》,切实防止和抵制人情案、关系案,努力构建处理涉案人情关系的“阳光机制”。纪检监察部门要严格抓好督查落实,扎实开展“创新业绩、树新形象”主题实践活动,切实解决领导干部在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以优良的党风促进工作作风,着力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环境。

21、加大纠风工作力度,规范司法礼仪

要以加强立案大厅建设为中心,开展创建人民群众满意的办事窗口活动,着力解决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和刁难群众、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要完善信访工作机制,进一步畅通群众诉求表达渠道,进一步落实院、庭长接访制度,督促有关部门及时解决人民群众的合理诉求。紧紧围绕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开展执纪执法监督检查。深入开展对庭审作风的专项治理,建立经常性的明察暗访制度和定期通报制度,纠正法官庭审举止不端庄、语言不文明、行为不严肃、着装不规范等问题。严格执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和最高法院《关于诉讼收费监督管理的规定》,坚决防止和纠正乱收费等行为。

22、深化效能建设

进一步加强机关效能建设,简化会议文件,控制会议规模,切实解决机关效能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高机关工作效率。积极开展专项效能监察,提高投诉办理效率、质量和群众满意度。充分运用明查暗访等方式,推进机关效能建设,强化效能问责,不断完善效能监察运行机制。逐步推进绩效评估工作,进一步提高效能建设和效能监察的科技含量。

五、加大惩治腐败的力度

23、坚决查办违纪违法案件

继续保持查办案件工作力度,严肃查处违反政治纪律、人事纪律、群众纪律、财经纪律的案件,严惩腐败分子。重点查处法院领导干部滥用职权、贪污贿赂、腐化堕落、失职渎职的案件,查处法官在审判和执行工作中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故意拖延办案以及法官与律师勾结钱权交易等案件。

认真查处群众反映强烈的违反审判纪律的行为。重点查处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收受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请托人的财物及接受吃请,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为当事人介绍律师或者为律师介绍代理案件,为当事人说情、打探案情、疏通关系,以及在评估、拍卖中,串通中介机构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

24、加大自办案件力度 

要完善违纪违法案件的办案规范,加大自办案件力度,增强调查核实和突破案件的能力。认真做好信访举报工作,努力从中发现违纪违法线索,完善对实名举报的反馈和回复制度。注意从执法大检查、专项检查和案件评查中发现违纪违法线索。同时,对受到诬告、错告和打击报复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要及时给予澄清并切实加以保护。

中院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下级法院纪检监察办案工作的领导与指导,重要案件要派人参加或督促下级法院调查处理。

25、重视和发挥查办案件在治本方面的作用

要实现案件处理与干部管理权限相协调、案件审理质量和效率相统一。要重视和发挥查处案件的综合效应,对每一件违纪违法案件都要进行深入剖析暴露出的问题,研究分析特点、规律,提出防治对策措施。认真落实“一案一教育、一案一分析、一案一整改”制度,以达到查处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重视和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以查促教,发挥查办案件的警示作用;以查促管,强化对党员干部的监督管理;以查促建,找准体制机制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进一步完善制度。

六、工作保障

法院党组作为反腐倡廉建设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领导,把贯彻落实《实施细则及责任分工》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列入党组重要议事日程,同审判工作及其他工作一起研究、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要继续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组书记、院长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工作。纪检监察部门要充分履行职责,积极协助党组制定实施方案,抓好任务分解和落实,各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抓住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中的重点难点问题,集中力量取得突破。深入调查研究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新思路新举措,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要把贯彻落实《实施细则及责任分工》的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考察考核,作为工作实绩评定和干部奖惩的重要内容,严格责任考核,强化责任追究。每年要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向上级法院和当地党委报告。市法院要加强督促检查,实施分类指导,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七、市中院惩防体系建设责任分工

1、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廉政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广大干警的整体素质。

责任部门:机关党委、教育培训处、监察室

2、协作查办案件,提高执纪办案能力,坚决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协同或配合相关职能部门查办案件,增强反腐倡廉合力。

责任部门:监察室、相关业务庭

3、根据中央和上级法院开展司法体制改革的整体部署,结合中院实际积极探索司法体制改革的新思路,提高司法能力,完善审判制度,促进司法公正。

责任部门:研究室、办公室、各业务庭

4、严格执行各项诉讼程序制度和审判管理制度,依法公平、公正、及时审理各类案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责任部门:各业务庭

5、进一步完善、规范法院内部干部人事管理制度,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建立起与法院工作特点和审判工作相适应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考核任用制度。

责任部门:政治部

6、健全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认真执行“收支两条线”,做好司法后勤保障工作。

责任部门:司法行政处、监察室

7、加强与人大、政协、纪委、政法委的沟通与联系,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不断提高执法水平。

责任部门:办公室

8、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开展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

责任部门:政治部、监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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