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案件跟踪监督和办理反馈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丽中法[2009]23号)
时间:2009-03-08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分享到:

本院各部门:

《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案件跟踪监督和办理反馈的暂行规定》,经院审委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本院监察室反映。

 

 

OO九年三月二日

 

 

 

 

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案件跟踪监督和办理反馈的暂行规定

200932经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为了加大对违法审判、执行行为的追究力度,加强法院队伍建设,维护司法公正,健全惩防体系,深化案件督查工作,根据省高院《全省纪检监察机构信访举报工作实施细则》、省高院《关于案件督查工作的若干规定》、《浙江省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丽水法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案件督查办公室(设在监察室)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要实行案件跟踪督查。

  (一)二审发回重审、检察院抗诉再审和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案件,可能存在违法审判、违法执行的;

  (二)基层法院对被市中院改判、发回重审持有异议,并认为可能存在违法审判、违法执行,经基层法院案件督查办公室审查提交的案件;

  (三)上级人民法院领导交办督查的案件;

  (四)党委、人大、纪委及效能办和本院院长交办督查的案件;

(五)群众反映强烈,可能存在违法审判、违法执行的案件;

(六)纪检监察部门认为需要督查的案件。

二、针对上条所列情形,纪检监察部门审查认为有必要进行案件跟踪督查的,应当以督查办的名义向相关庭(局)发出《案件跟踪督查通知单》,提出具体督办意见,并抄送分管院长。

三、相关业务庭(局)负责人收到《案件跟踪督查通知单》后,应当及时通知并督促案件承办人员,按通知要求认真办理。所在庭(局)及案件承办人员在办理过程中,发现有异常情形或他人违法违纪行为线索的,应当立即向纪检监察部门报告,不得隐瞒,并积极协助纪检监察部门开展核查。

四、案件督查办公室通过核查,应当区分不同性质,分门别类进行处理。认为有关人员涉嫌违反审判、执行纪律的,应转由纪检监察部门进一步调查处理,构成违法违纪的,立案查清事实后,视情节提出具体处理意见,报院长及院党组研究决定。情节轻微的,可以责令有关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或者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也可以建议政治部门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及基层法院工作人员的,可以移送基层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五、本规定由本院监察部门负责解释。

六、本规定自200931 日起施行。

 

 

 

 

 

 

案件跟踪监督通知单

 

              庭(局)

我室收到                     指示(反映)                                           一案在审理(执行)中可能存在                   的问题,按照我院《关于案件跟踪监督及办理反馈的暂行规定)》的要求,请你庭(局)及案件承办人员按以下要求办理:

1、说明未按期限审(执)结的原因和理由,并抓紧审(执)结案件;

2、认真审查甄别反映的相关问题;

3、发现有异常情形及时向纪检监察部门报告;

4、积极配合纪检监察人员开展调查;

5、案件办结后,五日内向案件督查办公室(监察室)报送裁判文书。

6

 

 

市法院督查办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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