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指导方针,努力践行“三项承诺”,进一步方便当事人诉讼,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制定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层干部值勤制度。 一、值勤人员:本院中层干部。司法警察支队负责审判庭巡查,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负责大楼管理,其他中层干部在立案接待大厅值勤。 二、值勤事项:在立案接待大厅设立导诉接待平台,对前来办理诉讼或相关事务的人员就办理程序、手续、风险等作全面告知和合理引导。 三、值勤时间:每人一周,依次轮值。因故不能值勤的,由所在部门其他中层干部替值,所在部门无法安排值勤的,应提前二日报告政治部,并由政治部通知立案庭安排值勤。 四、值勤职责: (一)引导当事人诉讼,解答诉讼咨询; (二)协调判后答疑; (三)参与接待来访; (三)处理其他相关事宜。 五、值勤人员应注重司法礼仪,按规定着装、佩证上岗,做到依法、规范、热情、文明。 六、值勤人员应将值勤工作情况及时认真记入值勤日记,随时备查,年底由立案庭负责将记录归档。 七、立案、信访等窗口工作人员应配合值勤人员做好相关工作。 八、值勤人员于值勤结束日下午下班前办理值勤交接工作。 九、值勤工作由政治部负责考核。 十、本制度自2008年6月10日起实施。
二OO八年六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