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星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原告):永康市倪利水暖管道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星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应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11民终8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撤销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2022)浙1122民初3 01号民事判决;二、浙江星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永康市倪利水暖管道有限公司货款 193918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193918元为基数,自2020年 1月18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 8%计付);三、驳回永康市倪利水暖管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4178元,由浙江星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178元,由浙江星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自发出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