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永来: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曾爱娥、季松波、何军、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浙江优贝圣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原审被告:季陈佳、季永来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11民再1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
一、准许浙江优贝圣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撤回起诉;
二、撤销青田县人民法院(2020)浙1121民初3391号民事判决。
一审案件受理费283400元、公告费950元、鉴定费110 00元,均由浙江优贝圣实业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一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