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浙11民再1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曾爱娥、季松波、何军、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浙江优贝圣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原审被告:季陈佳、季永来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
时间:2023-01-12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分享到:

季永来: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曾爱娥、季松波、何军、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浙江优贝圣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原审被告:季陈佳、季永来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11民再1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

一、准许浙江优贝圣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撤回起诉;

二、撤销青田县人民法院(2020)浙1121民初3391号民事判决。

一审案件受理费283400元、公告费950元、鉴定费110 00元,均由浙江优贝圣实业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三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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