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涉企业主逃跑商事案件审判新思路的调研
时间:2013-04-12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分享到:

丽水中院民二庭课题组

近年来,由于经济形势日趋严峻,下滑压力明显,我省部分企业因资金链断裂等原因导致经营困难,中小企业主出逃事件频发,处于经济上升期的丽水市也出现了多起企业主逃跑事件,引发了一系列的法律、经济问题,对丽水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环境造成了较大影响。为此,本课题组以全市法院近三年涉企业主逃跑商事案件的审判情况为样本,对此类问题进行了调研,并就审判实践中遇到的问题进行了思考,提出相应的建议。

一、涉企业主逃跑商事案件的现状

(一)涉企业主逃跑商事案件的基本情况

经调研发现,莲都、龙泉、青田、缙云、松阳等地已有企业主逃跑事件多发的苗头,莲都区存在较多企业主逃跑事件,但因政府管理需要及刑民交叉难以区分等因素,莲都法院尚未对此批案件立案;遂昌县虽有企业主存在逃跑嫌疑,但已被政府或公安部门控制,企业主逃跑事件尚未出现;龙泉市涉企业主逃跑案件较多,处理难度较大,需要予以重点关注。

目前已经受理涉企业主逃跑案件的主要是龙泉、青田、缙云法院,具体情况如下:

龙泉:

企业名称

企业主逃跑原因

逃跑后的影响

是否移送公安机关

当地政府应对方式

引发诉讼案由

案件数

龙泉市振宏伞业有限公司

资金链断裂

企业停产

成立政府帮扶工作组

买卖合同案件

41

龙泉市兴宏伞业有限公司

企业

联保

企业停产

 

民间借贷、买卖合同、担保追偿

145

黄东升系列案件

资金链断裂

 

 

民间借贷,买卖、承揽合同

55

龙泉市翔云竹木有限公司

资金链断裂

企业停产

 

民间借贷、买卖合同

13

龙泉市德信旅游用品有限公司

资金链断裂

企业营业执照吊销

 

民间借贷、买卖合同

74

龙泉市英博双鹿啤酒有限公司

资金链断裂

企业停产

成立政府帮扶工作组

承揽合同、买卖合同

4

浙江辉达模塑有限公司

 

 

 

成立政府帮扶工作组

 

3

现代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民间借贷

14

青田:

企业名称

企业主逃跑原因

逃跑后的影响

是否移送公安机关

当地政府应对方式

 

引发诉讼案件数

诉讼标的

浙江东欧鞋业有限公司

资金链断裂

引发大量民间借贷案件

移送公安机关已立案,但后撤案

垫付农民工欠薪

118

7000万元

青田鸿信(宏展)眼镜有限公司

资金链断裂

引发大量民间借贷案件

政府已介入,但未立案

垫付农民工欠薪

98

1500

青田县圣龙制刷有限公司

资金链断裂

企业主未逃跑,但企业倒闭,引发大量借贷案件

未移送、公安机关也未介入

政府未介入

110

8300

缙云:

企业名称

企业主逃跑原因

逃跑后的影响

是否移送公安机关

当地政府应对方式

引发的商事诉讼案件数

诉讼标的

浙江鼎锋工具有限公司

资金链断 

引发大量借贷案件

 

政府出面协调

3

1500万元

浙江恒祥缝纫设备有限公司

资金链断 

引发大量借贷案件

已被永康法院控制

政府出面协调

3

1500万元

(二)涉企业主逃跑商事案件的特点

1、企业主多为温州籍,或者与温州企业关联交易较多

我市毗邻温州市,与温州市相比,具有土地资源相对丰裕、劳动力资源相对优惠、投资环境佳等优越因素,长期以来,温州活跃的金融资本大量涌入我市,大批温州籍人士在我市各个县市开办企业,本地企业与温州企业交易往来也较为密切。因此,温州市在金融危机影响下爆发的资金链断裂问题直接影响到我市的大部分企业,本市的企业主逃跑案件当事人也多与温州有所关联。

2、案件中信用证融资行为较常见,银行催款成为案发导火索

通过调研发现,几乎每一起涉企业主逃跑的商事案件中企业主的融资行为都离不开银行信用证融资方式,因此银行的催款行为往往成为案件的导火索。就法院受理的涉企业主逃跑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类型看,三分之二的企业主在银行催讨还款前就已逃跑。

3、债权人之间矛盾冲突严重

全部的涉企业主逃跑案件或多或少都与民间借贷相关,案件发生后,调查得知的债权人的具体情形存在两个极端:某个或某几个债权人拥有该逃跑企业半数以上的债权,并持有债务人的厂房、机器设备的抵押权;而其他大量的小额民间借贷债权人则没有任何债务人提供的抵押物。在此情形下,债权人之间在财产分配与清偿的问题上矛盾突出,且人数众多、债权比例小的民间借贷债权人情绪容易激化,因此此类案件极易产生集体上访、闹访现象。

4、案件批量化、多样化

资金链断裂并不是瞬间形成的问题,而是具有相对时间跨度的过程,任何一个企业主在资金链紧张之际都会想尽办法拯救企业,采取再次大量借贷、签订大量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合同等措施,在此过程中发生的企业经营活动在资金链完全断裂及企业主逃跑后都会同时爆发。因此企业主逃跑引发的往往案件数量众多,类型多样,不仅有金融借款合同或民间借贷纠纷,还有买卖合同、承揽合同纠纷,甚至有拖欠工人工资等案件类型。

5、一家企业主逃跑,多家企业涉诉

企业主逃跑引发的问题并非只局限于该企业,其消极影响波及面广,会导致与该企业关联交易企业、联保企业等有关企业的资金纷纷吃紧。一家企业主逃跑,甚至引发下一家企业主逃跑,多家企业涉诉现象都较为常见。

(三)、涉企业主逃跑商事案件的原因分析

1、企业融资难。涉企业主逃跑的商事案件之所以繁多,究其根源是因为资金链的断裂。丽水市范围内发生企业主逃跑事件的企业从规模上来说,基本都属于中小企业。中小企业一般规模小,信用等级低,信用制度不健全,资信相对较差,我国中小企业的财务报表很难反映企业真实情况,这样银行很难了解中小企业的经营情况和经济效益,银行将资金贷给此类企业没有办法控制贷款风险,为了规避这方面的风险,银行往往选择回避对中小企业贷款,使得中小企业从银行融资难度加大。近年来,国有商业银行为了防范信贷风险,上收了基层银行的信贷审批权,集中力量支持“大城市、大行业、大企业”,主要面对中小企业的银行分支机构无放贷自主权,这虽然对规范经营起到了积极作用,却加大了中小企业获得金融支持的难度。另外,由于中小企业规模的限制,无法效仿大型、成熟的企业向公众募股和发行债权,中小企业几乎不可能在资本市场进行直接融资。这些融资难问题催生了企业民间融资的乱象。

2、银行对涉诉企业授信管理欠缺,对信用证融资疏于审核。涉企业主逃跑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大多数案件中的银行并非国有四大银行,而是其他商业银行,比如中信银行、浦发银行等,从案件中反映情况来看,银行存在贷前调查不尽职、贷中审查不严、贷后管理不到位的问题,对集团客户的信息收集和认定、统一授信、贷款用途分析和控制、风险预警等集团客户授信管理的关键环节都不同程度存在问题,导致不能有效识别集团客户、交叉授信、交叉担保等情况出现。在信用证融资审核方面,银行对单证的审核也并不严格。这样的不谨慎做法导致的后期风险都已在企业主逃跑事件中体现出来。

二、涉企业主逃跑商事案件审判中存在的问题

1、立案难

是否立案是处理涉企业主逃跑事件的首要问题。莲都区企业主逃跑引发的涉案人数较多,政府、法院的压力比较大,政府希望能够通过诉讼之外的方式和平解决,也希望能够挽救部分企业,但由于刑民交叉问题难以准确把握,特别是民间借贷与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相互交叠,对案件定性困难。是否立案,如何立案,俨然成为难题。

2、送达难

立案后,民事诉讼文书是否能够送达直接关系到案件能否正常审理,判决结果能否及时生效,当事人权利能否得到有效维护。但由于企业主逃跑之后,下落不明,“送达难”已经成为此类案件的现实困惑。当事人提供地址有误、下落不明、逃避送达、拒收法律文书、无固定地址和联系方式及受送达人的家属和基层组织不配合已经成为送达中司空见惯的现象。

3、破产难

从法院受理的涉企业主逃跑商事案件看,企业主逃跑后所遗留的企业资产都是资不抵债,走破产程序不失为一个有效的途径。破产程序的设置本意是良好的,一方面使债权人获得公平清偿,另一方面使诚实的债务人豁免未在破产程序中获得清偿的债务,从而使其获得重新创业的机会,同时通过破产程序,使已被市场淘汰的企业规范退出,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但实务中确实存在一些企业主利用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规定,在资金链紧张时,采用各种欺骗的方式取得融资后逃跑。债务人对破产申请抵触情绪大,宁愿采用诉讼方式也不愿申请破产,对政府主管机关引导的破产程序不合作,是社会维稳的一个难题。

三、涉企业主逃跑商事案件审判新思路的有效探索和建议

(一)涉企业主逃跑商事案件审判新思路的有效探索

尽管涉企业主逃跑商事案件的审判工作存在较多的难点,但各地法院积极应对,通过实务操作,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在丽水市范围内,青田法院和龙泉法院在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尽可能妥善处理好此类案件的过程中,进行了有效探索,形成了比较有特色的处理模式。

1、“短平快”模式

青田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积极参照省高院齐奇院长的讲话精神,准确定位,即实现参与性处置,不做此类现象的主角,形成了“短、平、快”的处置方式。“平”就是平安稳定,尽最大可能安抚好涉企案件中员工的情绪,依托政府力量第一时间处置好员工欠薪问题,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短”的精髓就在于,如果企业债权债务清晰,行政主管、财务主管还在的,则采用支付令,从而大大提高办案效率,增强执行力度;而“快”就是在第一时间处置资产,尽快了结,不打持久战,消耗战。总之,对于此类案件,法院不主动去揽,但政府需要法院解套时则积极出场,穷尽措施,有所作为。

2、工作组模式

针对涉企业主逃跑事件多发现象,龙泉市则采用工作组的模式开展工作。根据需要处理案件的类型、企业规模、涉案金额的不同,牵头单位也各不相同,有些由市委市政府牵头,有些由政法委牵头,有些由开发区管委会牵头。组成人员根据企业的性质也各不相同,有些房地产企业主要由建设部门负责,涉及经济犯罪的又由公安部门负责,但组成人员一般都要求有法院参加。工作组由一名组长,多名组员组成,根据工作内容不同又分成多个小组。处理具体工作内容时,由分管的小组提出方案,由工作组统一讨论,再以书面会议纪要形式由组长上报市委市政府,由市委市政府一把手做批示,再贯彻落实。工作组在工作过程中,若有需要,经上级领导允许后,可以以工作组名义自行发文。

两种模式虽有所不同,但也有共通之处,均是在当地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具有协调性与整体性,建议我市的其他地区可以对此进行借鉴,结合自身特点对这两种模式加以完善和提高。

(二)涉企业主逃跑商事案件审判新思路的建议

诚然,涉企业主逃跑商事案件的审理是一项较为长期的工作,两种模式的形成也仅仅是审判新思路的一个体现。要做好涉企业主逃跑商事案件的审判工作,课题组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

1、审慎使用审判权

涉企业主逃跑商事案件频发,不单单是法律问题,更是社会问题、经济问题。我们在调研中发现,部分地方政府还是希望通过一定方式保护一部分有发展潜力的企业,甚至有部分企业主逃跑之后在政府的要求下继续回来生产。不少企业虽然资不抵债,但本身硬件条件好,可以通过企业重整、金融放贷、债务免除、债务延缓等方式使企业得到后续发展。由于涉企业主逃跑商事案件并不只局限于某一类案件,要区分对待,审慎使用审判权。不能只局限于案件的审理,特殊案件特殊对待,也可以参与促成或牵头企业重整,尽量缓解企业资金压力,为政府进一步挽救企业赢得一定的时间和空间。在政府的统筹安排之下,服从大局,积极配合,对于有群体事件的,应当统筹考虑。对破产案件,立案前,应做好破产企业宏观整体的把握,对该企业破产工作的难易程度,以及可能发生的情况做出具体评估,尤其要做好风险评估,包括维稳及破产程序推进中的不稳定因素以及各种法律问题。2012年,丽水中院已正式受理一起破产案件,同时全市基层法院审结破产案件1建,受理破产清算案件1件,受理重整案件2件,其他基层法院也正准备受理部分破产案件,从而积累破产案件的实务审判经验,丰富商事审判功能,为今后此类案件的审理打开突破口,提供良好的示范样本。

2、积极拓展送达方式

涉企业主逃跑的案件大量采用公告送达,导致此类案件审理时间较长。在审判实务中,可考虑适当放宽对送达地点的限制,扩大签收人的范围,并结合新民诉法的规定,简化留置送达的条件,同时采取在企业、企业主住所地张贴公告、拍照、摄影等多种方式送达,以保证审理工作的有序进展

3、合理构建多头调解格局

调解本质特征是尊重当事人的意愿,让公民在诉讼中尝试合作,在相互理解的基础上达成共识。调解不仅仅使法院的工作效率得到提高,也减轻当事人的诉累。在审理涉企业主逃跑商事案件中,更要重视调解。以法院诉讼调解为中心,抓基层调解组织的信息收集,预防矛盾纠纷发生;抓企业主管部门的排查调处,掌握矛盾发展动态;抓政府部门的联防联调,有效化解矛盾。以诉讼调解为基础和依托,积极发挥社会大调解格局优势,协同作战,群策群力,实行多形式、多途径的衔接互动调解格局。

4、多措并举解决刑民交叉问题

在涉企业主逃跑的商事案件中,由于部分企业主因涉嫌集资诈骗罪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因此涉及到刑民交叉如何处理的问题。对刑民交叉案件,应分析不同的案件属性,多措并举:当刑民交叉案件引起的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的处理结果不会引起矛盾,也不会产生相互影响和相互依赖,孰先孰后并不影响两种诉讼顺利审结时,人民法院就应实行刑民并行,对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分别进行审理;当刑民交叉案件引起的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发生冲突,民事诉讼的处理结果必须以刑事诉讼的处理结果为前提时,人民法院应当实行先刑后民;当刑民交叉案件引起的刑事诉讼的处理结果必须以民事诉讼的处理结果为前提时,人民法院应当实行先民后刑,如某些侵权犯罪案件,必须以民事侵权行为达到一定程度,判令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上,再科以刑罚。另外,某些企业主已被刑事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不接受法院移送的材料的,也可以与公安机关进行必要的沟通,避免后期发生刑民冲突

涉企业主逃跑商事案件的审判,与大量企业债权人、金融机构的利益紧密相连,与社会经济有序发展,社会环境和谐稳定息息相关,因此,积极探索涉企业主逃跑商事案件的审判新思路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课题组对此问题展开的调研仅是初步经验的总结,希望今后能够通过司法实践不断完善与丰富相应的审判模式与方法。

关于涉企业主逃跑商事案件审判新思路的调研

近年来,由于经济形势日趋严峻,下滑压力明显,我省部分企业因资金链断裂等原因导致经营困难,中小企业主出逃事件频发,处于经济上升期的丽水市也出现了多起企业主逃跑事件,引发了一系列的法律、经济问题,对丽水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环境造成了较大影响。为此,本课题组以全市法院近三年涉企业主逃跑商事案件的审判情况为样本,对此类问题进行了调研,并就审判实践中遇到的问题进行了思考,提出相应的建议。

一、涉企业主逃跑商事案件的现状

(一)涉企业主逃跑商事案件的基本情况

经调研发现,莲都、龙泉、青田、缙云、松阳等地已有企业主逃跑事件多发的苗头,莲都区存在较多企业主逃跑事件,但因政府管理需要及刑民交叉难以区分等因素,莲都法院尚未对此批案件立案;遂昌县虽有企业主存在逃跑嫌疑,但已被政府或公安部门控制,企业主逃跑事件尚未出现;龙泉市涉企业主逃跑案件较多,处理难度较大,需要予以重点关注。

目前已经受理涉企业主逃跑案件的主要是龙泉、青田、缙云法院,具体情况如下:

龙泉:

企业名称

企业主逃跑原因

逃跑后的影响

是否移送公安机关

当地政府应对方式

引发诉讼案由

案件数

龙泉市振宏伞业有限公司

资金链断裂

企业停产

成立政府帮扶工作组

买卖合同案件

41

龙泉市兴宏伞业有限公司

企业

联保

企业停产

 

民间借贷、买卖合同、担保追偿

145

黄东升系列案件

资金链断裂

 

 

民间借贷,买卖、承揽合同

55

龙泉市翔云竹木有限公司

资金链断裂

企业停产

 

民间借贷、买卖合同

13

龙泉市德信旅游用品有限公司

资金链断裂

企业营业执照吊销

 

民间借贷、买卖合同

74

龙泉市英博双鹿啤酒有限公司

资金链断裂

企业停产

成立政府帮扶工作组

承揽合同、买卖合同

4

浙江辉达模塑有限公司

 

 

 

成立政府帮扶工作组

 

3

现代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民间借贷

14

青田:

企业名称

企业主逃跑原因

逃跑后的影响

是否移送公安机关

当地政府应对方式

 

引发诉讼案件数

诉讼标的

浙江东欧鞋业有限公司

资金链断裂

引发大量民间借贷案件

移送公安机关已立案,但后撤案

垫付农民工欠薪

118

7000万元

青田鸿信(宏展)眼镜有限公司

资金链断裂

引发大量民间借贷案件

政府已介入,但未立案

垫付农民工欠薪

98

1500

青田县圣龙制刷有限公司

资金链断裂

企业主未逃跑,但企业倒闭,引发大量借贷案件

未移送、公安机关也未介入

政府未介入

110

8300

缙云:

企业名称

企业主逃跑原因

逃跑后的影响

是否移送公安机关

当地政府应对方式

引发的商事诉讼案件数

诉讼标的

浙江鼎锋工具有限公司

资金链断 

引发大量借贷案件

 

政府出面协调

3

1500万元

浙江恒祥缝纫设备有限公司

资金链断 

引发大量借贷案件

已被永康法院控制

政府出面协调

3

1500万元

(二)涉企业主逃跑商事案件的特点

1、企业主多为温州籍,或者与温州企业关联交易较多

我市毗邻温州市,与温州市相比,具有土地资源相对丰裕、劳动力资源相对优惠、投资环境佳等优越因素,长期以来,温州活跃的金融资本大量涌入我市,大批温州籍人士在我市各个县市开办企业,本地企业与温州企业交易往来也较为密切。因此,温州市在金融危机影响下爆发的资金链断裂问题直接影响到我市的大部分企业,本市的企业主逃跑案件当事人也多与温州有所关联。

2、案件中信用证融资行为较常见,银行催款成为案发导火索

通过调研发现,几乎每一起涉企业主逃跑的商事案件中企业主的融资行为都离不开银行信用证融资方式,因此银行的催款行为往往成为案件的导火索。就法院受理的涉企业主逃跑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类型看,三分之二的企业主在银行催讨还款前就已逃跑。

3、债权人之间矛盾冲突严重

全部的涉企业主逃跑案件或多或少都与民间借贷相关,案件发生后,调查得知的债权人的具体情形存在两个极端:某个或某几个债权人拥有该逃跑企业半数以上的债权,并持有债务人的厂房、机器设备的抵押权;而其他大量的小额民间借贷债权人则没有任何债务人提供的抵押物。在此情形下,债权人之间在财产分配与清偿的问题上矛盾突出,且人数众多、债权比例小的民间借贷债权人情绪容易激化,因此此类案件极易产生集体上访、闹访现象。

4、案件批量化、多样化

资金链断裂并不是瞬间形成的问题,而是具有相对时间跨度的过程,任何一个企业主在资金链紧张之际都会想尽办法拯救企业,采取再次大量借贷、签订大量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合同等措施,在此过程中发生的企业经营活动在资金链完全断裂及企业主逃跑后都会同时爆发。因此企业主逃跑引发的往往案件数量众多,类型多样,不仅有金融借款合同或民间借贷纠纷,还有买卖合同、承揽合同纠纷,甚至有拖欠工人工资等案件类型。

5、一家企业主逃跑,多家企业涉诉

企业主逃跑引发的问题并非只局限于该企业,其消极影响波及面广,会导致与该企业关联交易企业、联保企业等有关企业的资金纷纷吃紧。一家企业主逃跑,甚至引发下一家企业主逃跑,多家企业涉诉现象都较为常见。

(三)、涉企业主逃跑商事案件的原因分析

1、企业融资难。涉企业主逃跑的商事案件之所以繁多,究其根源是因为资金链的断裂。丽水市范围内发生企业主逃跑事件的企业从规模上来说,基本都属于中小企业。中小企业一般规模小,信用等级低,信用制度不健全,资信相对较差,我国中小企业的财务报表很难反映企业真实情况,这样银行很难了解中小企业的经营情况和经济效益,银行将资金贷给此类企业没有办法控制贷款风险,为了规避这方面的风险,银行往往选择回避对中小企业贷款,使得中小企业从银行融资难度加大。近年来,国有商业银行为了防范信贷风险,上收了基层银行的信贷审批权,集中力量支持“大城市、大行业、大企业”,主要面对中小企业的银行分支机构无放贷自主权,这虽然对规范经营起到了积极作用,却加大了中小企业获得金融支持的难度。另外,由于中小企业规模的限制,无法效仿大型、成熟的企业向公众募股和发行债权,中小企业几乎不可能在资本市场进行直接融资。这些融资难问题催生了企业民间融资的乱象。

2、银行对涉诉企业授信管理欠缺,对信用证融资疏于审核。涉企业主逃跑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大多数案件中的银行并非国有四大银行,而是其他商业银行,比如中信银行、浦发银行等,从案件中反映情况来看,银行存在贷前调查不尽职、贷中审查不严、贷后管理不到位的问题,对集团客户的信息收集和认定、统一授信、贷款用途分析和控制、风险预警等集团客户授信管理的关键环节都不同程度存在问题,导致不能有效识别集团客户、交叉授信、交叉担保等情况出现。在信用证融资审核方面,银行对单证的审核也并不严格。这样的不谨慎做法导致的后期风险都已在企业主逃跑事件中体现出来。

二、涉企业主逃跑商事案件审判中存在的问题

1、立案难

是否立案是处理涉企业主逃跑事件的首要问题。莲都区企业主逃跑引发的涉案人数较多,政府、法院的压力比较大,政府希望能够通过诉讼之外的方式和平解决,也希望能够挽救部分企业,但由于刑民交叉问题难以准确把握,特别是民间借贷与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相互交叠,对案件定性困难。是否立案,如何立案,俨然成为难题。

2、送达难

立案后,民事诉讼文书是否能够送达直接关系到案件能否正常审理,判决结果能否及时生效,当事人权利能否得到有效维护。但由于企业主逃跑之后,下落不明,“送达难”已经成为此类案件的现实困惑。当事人提供地址有误、下落不明、逃避送达、拒收法律文书、无固定地址和联系方式及受送达人的家属和基层组织不配合已经成为送达中司空见惯的现象。

3、破产难

从法院受理的涉企业主逃跑商事案件看,企业主逃跑后所遗留的企业资产都是资不抵债,走破产程序不失为一个有效的途径。破产程序的设置本意是良好的,一方面使债权人获得公平清偿,另一方面使诚实的债务人豁免未在破产程序中获得清偿的债务,从而使其获得重新创业的机会,同时通过破产程序,使已被市场淘汰的企业规范退出,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但实务中确实存在一些企业主利用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规定,在资金链紧张时,采用各种欺骗的方式取得融资后逃跑。债务人对破产申请抵触情绪大,宁愿采用诉讼方式也不愿申请破产,对政府主管机关引导的破产程序不合作,是社会维稳的一个难题。

三、涉企业主逃跑商事案件审判新思路的有效探索和建议

(一)涉企业主逃跑商事案件审判新思路的有效探索

尽管涉企业主逃跑商事案件的审判工作存在较多的难点,但各地法院积极应对,通过实务操作,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在丽水市范围内,青田法院和龙泉法院在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尽可能妥善处理好此类案件的过程中,进行了有效探索,形成了比较有特色的处理模式。

1、“短平快”模式

青田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积极参照省高院齐奇院长的讲话精神,准确定位,即实现参与性处置,不做此类现象的主角,形成了“短、平、快”的处置方式。“平”就是平安稳定,尽最大可能安抚好涉企案件中员工的情绪,依托政府力量第一时间处置好员工欠薪问题,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短”的精髓就在于,如果企业债权债务清晰,行政主管、财务主管还在的,则采用支付令,从而大大提高办案效率,增强执行力度;而“快”就是在第一时间处置资产,尽快了结,不打持久战,消耗战。总之,对于此类案件,法院不主动去揽,但政府需要法院解套时则积极出场,穷尽措施,有所作为。

2、工作组模式

针对涉企业主逃跑事件多发现象,龙泉市则采用工作组的模式开展工作。根据需要处理案件的类型、企业规模、涉案金额的不同,牵头单位也各不相同,有些由市委市政府牵头,有些由政法委牵头,有些由开发区管委会牵头。组成人员根据企业的性质也各不相同,有些房地产企业主要由建设部门负责,涉及经济犯罪的又由公安部门负责,但组成人员一般都要求有法院参加。工作组由一名组长,多名组员组成,根据工作内容不同又分成多个小组。处理具体工作内容时,由分管的小组提出方案,由工作组统一讨论,再以书面会议纪要形式由组长上报市委市政府,由市委市政府一把手做批示,再贯彻落实。工作组在工作过程中,若有需要,经上级领导允许后,可以以工作组名义自行发文。

两种模式虽有所不同,但也有共通之处,均是在当地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具有协调性与整体性,建议我市的其他地区可以对此进行借鉴,结合自身特点对这两种模式加以完善和提高。

(二)涉企业主逃跑商事案件审判新思路的建议

诚然,涉企业主逃跑商事案件的审理是一项较为长期的工作,两种模式的形成也仅仅是审判新思路的一个体现。要做好涉企业主逃跑商事案件的审判工作,课题组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

1、审慎使用审判权

涉企业主逃跑商事案件频发,不单单是法律问题,更是社会问题、经济问题。我们在调研中发现,部分地方政府还是希望通过一定方式保护一部分有发展潜力的企业,甚至有部分企业主逃跑之后在政府的要求下继续回来生产。不少企业虽然资不抵债,但本身硬件条件好,可以通过企业重整、金融放贷、债务免除、债务延缓等方式使企业得到后续发展。由于涉企业主逃跑商事案件并不只局限于某一类案件,要区分对待,审慎使用审判权。不能只局限于案件的审理,特殊案件特殊对待,也可以参与促成或牵头企业重整,尽量缓解企业资金压力,为政府进一步挽救企业赢得一定的时间和空间。在政府的统筹安排之下,服从大局,积极配合,对于有群体事件的,应当统筹考虑。对破产案件,立案前,应做好破产企业宏观整体的把握,对该企业破产工作的难易程度,以及可能发生的情况做出具体评估,尤其要做好风险评估,包括维稳及破产程序推进中的不稳定因素以及各种法律问题。2012年,丽水中院已正式受理一起破产案件,同时全市基层法院审结破产案件1建,受理破产清算案件1件,受理重整案件2件,其他基层法院也正准备受理部分破产案件,从而积累破产案件的实务审判经验,丰富商事审判功能,为今后此类案件的审理打开突破口,提供良好的示范样本。

2、积极拓展送达方式

涉企业主逃跑的案件大量采用公告送达,导致此类案件审理时间较长。在审判实务中,可考虑适当放宽对送达地点的限制,扩大签收人的范围,并结合新民诉法的规定,简化留置送达的条件,同时采取在企业、企业主住所地张贴公告、拍照、摄影等多种方式送达,以保证审理工作的有序进展

3、合理构建多头调解格局

调解本质特征是尊重当事人的意愿,让公民在诉讼中尝试合作,在相互理解的基础上达成共识。调解不仅仅使法院的工作效率得到提高,也减轻当事人的诉累。在审理涉企业主逃跑商事案件中,更要重视调解。以法院诉讼调解为中心,抓基层调解组织的信息收集,预防矛盾纠纷发生;抓企业主管部门的排查调处,掌握矛盾发展动态;抓政府部门的联防联调,有效化解矛盾。以诉讼调解为基础和依托,积极发挥社会大调解格局优势,协同作战,群策群力,实行多形式、多途径的衔接互动调解格局。

4、多措并举解决刑民交叉问题

在涉企业主逃跑的商事案件中,由于部分企业主因涉嫌集资诈骗罪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因此涉及到刑民交叉如何处理的问题。对刑民交叉案件,应分析不同的案件属性,多措并举:当刑民交叉案件引起的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的处理结果不会引起矛盾,也不会产生相互影响和相互依赖,孰先孰后并不影响两种诉讼顺利审结时,人民法院就应实行刑民并行,对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分别进行审理;当刑民交叉案件引起的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发生冲突,民事诉讼的处理结果必须以刑事诉讼的处理结果为前提时,人民法院应当实行先刑后民;当刑民交叉案件引起的刑事诉讼的处理结果必须以民事诉讼的处理结果为前提时,人民法院应当实行先民后刑,如某些侵权犯罪案件,必须以民事侵权行为达到一定程度,判令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上,再科以刑罚。另外,某些企业主已被刑事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不接受法院移送的材料的,也可以与公安机关进行必要的沟通,避免后期发生刑民冲突

涉企业主逃跑商事案件的审判,与大量企业债权人、金融机构的利益紧密相连,与社会经济有序发展,社会环境和谐稳定息息相关,因此,积极探索涉企业主逃跑商事案件的审判新思路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课题组对此问题展开的调研仅是初步经验的总结,希望今后能够通过司法实践不断完善与丰富相应的审判模式与方法。

 

课题组成员:周庆、汤丽军、丁悦琛、孙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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