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量刑因素的数理实证分析和规范进路
时间:2013-05-22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分享到:

2545份危险驾驶刑事判决采用二元Logistic回归分析及线性回归分析显示:(一)在事实层面,危险驾驶案件中对于交通事故影响因素依次是人体酒精含量、违反车辆安全管理行为、违反驾驶资格行为、车型、时段;(二)在法律层面,影响综合刑期确定的因素依次是人体酒精含量、交通事故、认罪情况、其他违反交规行为、车型、违反驾驶资格行为、前科情况、时段,与此相比违反车辆安全管理行为、赔偿和谅解对于法官在综合刑期考量时不具有明确参考意义;影响非监禁刑适用的因素依次是违反驾驶资格行为、人体酒精含量、交通事故、其他违反交规行为、前科情况、认罪情况,与此相比违反车辆安全管理行为、车型和时段对于法官在非监禁刑适用时不具有明确参考意义。法官对违反车辆安全管理行为在刑期确定和非监刑适用上未予充分关注不具有合理性,对于车型和时段的量刑情况,有进一步研究的必要。危险驾驶罪刑期应以天为单位,其量刑步骤可以首先根据人体酒精含量、是否有交通事故、其他交通违章情形、车型、道路交通情况、驾驶时间段等因素进行计算其特有情节刑期,再参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对认罪态度、赔偿情况等共有情节的量刑规定,将危险驾驶特有情节刑期转化为综合刑期。要发挥刑法的威慑效力,危险驾驶罪的非监禁刑应根据量刑因素进行适当控制,可以将人体酒精含量作为非监禁刑量刑因素转换的中介。(本文共计9965字)

以下正文:

危险驾驶罪是我国《刑法修正案八》新修订的罪名,根据刑法的法条文义,危险驾驶犯罪形态可以分为追逐竞驶型和醉酒驾驶型。(1)在社会生活中追逐竞驶型殊为少见,醉酒驾驶型占了危险驾驶罪的占了绝大多数,笔者仅对醉酒驾驶型犯罪的量刑因素进行探讨。由于缺乏相应的审判经验,如何规范对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是法院面临的一项任务。

确定量刑基准的重要方法是实证分析法,“可为具体个罪进入法定刑落实宣告刑提供最便捷的通道”。(2)笔者结合《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量刑构造原理,采用二元Logistic回归方法及线性回归方法实证分析危险驾驶的量刑情节,为危险驾驶罪的裁判规则提供相应的分析路径和量刑参考。

一、危险驾驶罪的量刑因素概况

(一)危险驾驶判决数据概况

数据来源为20115月起至20124月间全国法院2545份危险驾驶罪刑事判决。(3)

省市

河南

上海

浙江

福建

吉林

重庆

江苏

陕西

湖南

甘肃

海南

其他

数量

589

405

303

257

216

189

219

64

67

58

51

127

危险驾驶罪刑事判决来源省市图表(单位:份)

在本次查阅危险驾驶判决中,人体酒精含量的均值为167.12 mg/100ml,中位数为155mg/100ml,具体分布比例如下。

人体酒精含量分布比例(单位:mg/100ml

分布区间

100以下

101-120

121-140

141-160

161-200

201以上

人数比例

13.7%

13.6%

13.3%

12%

20.9%

26.5%

(二)危险驾驶罪的量刑因素设计

将综合刑期以及是否适用非监禁刑作为量刑的因变量,影响量刑的因素(即量刑的自变量)有人体酒精含量、是否有交通事故、除醉驾外其他违反交通规则行为、车型、时段、前科情况、认罪情况等情形。(4)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境,量刑相关因素字段设计表格如下。

危险驾驶量刑因素设计表格

序号

字段名称

赋值和情况说明

1

刑期

2

刑罚处罚分类

0-监禁刑(1858份)

1-非监禁刑(包括缓刑、单处罚金或免刑,共687份,其中缓刑645份)

3

人体酒精含量

4

交通事故

0-无交通事故(1160份)

1-有交通事故(包括单车事故,共1385份)

5

除醉酒驾驶外其他违反交通法规行为

0-无其他违反交通法规行为(1586份)

1-有其他违反交通法规行为(959份)

除醉酒驾驶外其他违反交通法规行为细化

0-无违反驾驶资格行为(1875份)

1-有违反驾驶资格行为(指无证驾驶、证驾不符等,共670份)

0-无违反车辆安全管理行为(2060份)

1-有违反车辆安全管理行为(指无牌、套牌、车辆制动灯光不合格、未年检等行为,共485件,其中违反牌照管理行为共478份)(5)

0-无除违反驾驶资格和车辆安全管理的其他违反交规行为(2382份)

1-有除违反驾驶资格和车辆安全管理的其他违反交规行为(如逃逸、拒检、违反交规载人、逆行、恶意超车、恶意造成交通堵塞行为等,共163份)

6

车型

0-摩托车(1385份)

1-拖拉机(30份)

2-轿车、小型客车、小型货车(1070份)

3-中大型客、货车(51份)

7

时段(6)

0489份): 700-859

1100-1359

1600-1859

11215份):600-659

900-1059

             1400-1559

             1900-2159

2823份): 2200-559

缺失时间标志:18

8

前科情况

0-无违法犯罪纪录(2437份)

1-有除违反交通管理法规方面违法犯罪纪录(75份)

2-有违反交通管理法规方面的违法犯罪纪录(33份)

9

认罪情况(7)

0-认罪或坦白(2221份)

1-自首(324份)

10

交通事故后民事赔偿解决情况(8)

0-未解决(628份)

1-己解决(757份)

11

交通事故后谅解情况

0-未谅解(1217份)

1-谅解(168份)

二、危险驾驶判决事实层面的实证分析

当代社会学的研究表明,工业社会经由其本身系统制造的危险而身不由己地突变为风险社会。(9)道路交通危险直接来源是机动车的固有危险,这种固有危险与车型密切相关,具有相对稳定性,是一种法律所容许的危险,有着以道路运输法律、法规及车辆操作规程为约束系统的危险控制机制。醉酒驾驶机动车违反了道路运输法律法规,侵害了道路运输的正常秩序,而且对道路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具有较大的抽象危险性,为了更好的实现刑法的预防功能,将刑法的防线前移,将危险驾驶机动车这种违法行为纳入刑法,以加强对民生的保护。(10)危险驾驶罪抽象危险的判定在多数情况下是一种先验的、概括的危险判断。由于抽象危险难以量化,危险驾驶罪不得不将人体酒精含量80mg/100ml作为犯罪的基准指标。笔者认为,如危险驾驶者对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则意味着其危险控制能力降低到足以致使社会法益遭损的程度,故应将交通事故作为危险驾驶罪中仅次于人体酒精含量的抽象危险衡量指标,同时也应将违反交通规则行为、车型、时段、路段等情形纳入衡量抽象危险的指标体系;另危险驾驶罪立法目的是针对醉酒驾驶者放任车辆固有危险控制能力降低行为的处罚,交通事故的实际损害程度是在危险控制能力失控的情况下机动车辆固有危险与其他因素的偶发结合,在同种车型的基础上,对于抽象危险衡量指标来说,事故的发生比事故的损害程度更有意义。交通事故发生情况具有复合性,现将交通事故的发生作二元Logistic回归分析。(11)笔者将因变量中未发生交通事故设置为0,发生交通事故设置为1,自变量为人体酒精含量、违反驾驶资格行为、违反车辆安全管理行为、车型、时段,结果如下。(12)

危险驾驶交通事故的二元Logistic回归分析

影响因素

标准化回归系数绝对值

回归系数

估计值

优势比

人体酒精含量

0.1995

0.00571

1.006

违反车辆安全管理行为

0.1099

0.5078

1.662

违反驾驶资格行为

0.0611

0.2519

1.286

车型

0.0598

-0.1063

0.899

时段

0.0495

0.1266

1.135

常量

 

-0.9766

 

以上预测值为59.3%(13)标准化回归系数绝对值显示,危险驾驶造成交通事故影响因素大小依次是人体酒精含量、违反车辆安全管理行为、违反驾驶资格行为、车型、时段。对于违反车辆安全管理行为比违反驾驶资格行为更容易造成交通事故,笔者认为可以从三方面解释:第一是现代车辆的智能化程度提高变得易于驾驶,即便没有经过正规驾驶培训的人员也可能具有相应的驾驶能力;其次是违反车辆安全管理行为(主要是指无牌、套牌)的驾驶者没有牌照约束而更不注意安全驾驶(如在自动监控下闯红灯交警部门亦难以查实);第三是无牌、套牌车辆是无法年检的,未年检的车辆更可能存在安全隐患。

车型的回归系数估计值为负数,表示醉驾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比小型汽车大;时段的回归系数估计值为正数,表示醉驾夜间行车发生交通事故比交通高峰时间行车发生交通事故概率大,可能的解释是夜间处于人体休息期且存在视线障碍等方面的原因。(14)从这个角度来说,部分法院危险驾驶从轻判决诸如夜间行车行人少、危险性小的理由未必成立。

根据前述二元Logistic回归分析得出的回归系数估计值进行推断,在无其他违反交规行为时,人体酒精含量在170mg/100ml时,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比约达到50%;对于同等情况下危险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发生率比值如下:

人体酒精含量124mg/100ml≈人体酒精含量在80mg/100ml时且具有违反驾驶资格行为(即在同等情况下,危险驾驶者在人体酒精含量为124mg/100ml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与人体酒精含量在80mg/100ml时且具有违反驾驶资格行为时发生交通事故概率相当)

人体酒精含量169mg/100ml≈人体酒精含量在80mg/100ml且有违反车辆安全管理行为

上述比值表明,在其他同等情况下危险驾驶者如发生交通事故,有驾驶证而无车牌的概率比有车牌而无驾驶证的概率大得多。

三、危险驾驶判决法律适用层面的实证分析

(一)危险驾驶判决综合刑期的实证分析

本次查阅危险驾驶综合刑期均值为1.9925月。将综合刑期作为因变量、人体酒精度含量、是否有交通事故、违反驾驶资格行为、违反车辆安全管理行为、其他违反交规行为、机动车型、时段、前科情况、认罪情况、赔偿情况、谅解情况作为自变量(量刑因素)进行线性分析,结果如下。(15)

危险驾驶综合刑量的线性回归分析

量刑因素

标准化回归系数绝对值

回归系数

估计值

人体酒精含量

0.33347

0.00543

交通事故

0.25436

0.52620

认罪情况

0.15253

-0.47206

其他违反交规行为

0.14096

0.59140

违反驾驶资格行为

0.10579

0.24795

车型

0.10235

0.10339

前科情况

0.08134

0.29862

时段

0.06335

-0.09217

常量

 

0.74797

回归方程的R2等于26.7%,这意味着上表中八类自变量在26.7%的程度上解释了综合刑量的变化,考虑到危险驾的刑量单位(本次查阅危险驾驶罪刑期95%以月为单位,若是以回归方程的系数计算结果在实际刑期+0.5个月范围内取值,则准确率约为44.3%,该情况亦说明法官对于危险驾驶综合刑期的确定存在较大的差异性),且综合刑量与量刑因素并不是严格的线性关系(如量刑因素可以在一定的幅度内取值),故该方程还是有一定的解释力。

根据上述八个标准化回归系数绝对值,可以得出在司法实践中各量刑因素(自变量)对综合刑期(因变量)影响力度排序情况为:人体酒精含量、交通事故、认罪情况、其他违反交通规则行为(不包括无牌、伪牌等违反车辆安全管理行为和违反驾驶资格行为)、违反驾驶资格行为、车型、前科情况、时段。(16)违反车辆安全管理行为、赔偿情况和谅解情况没有纳入回归模型,表明该类因素不具有统计学上的显著性。该结果初步表明,违反车辆安全管理行为、赔偿情况与谅解情况对法官在危险驾驶综合刑期考量时不具有明确参考意义。

认罪情况和时段回归系数估计值为负值,表示在自首比认罪和坦白更具有降低刑期的作用,在非交通高峰期(时段1、时段2)比交通高峰期(时段0)同样具有降低刑期的作用。

(二)危险驾驶判决非监禁刑适用的实证分析

在本次分析的2545件危险驾驶判决中,适用非监禁刑的为687件,约占全部判决的27%。现笔者对法官适用包括缓刑在内的非监禁刑情况进行分析,采用二元Logistic回归中的逐步方法,将因变量中监禁刑的发生设置为0,非监禁刑的发生设置为1,自变量(量刑因素)有人体酒精度含量、是否有交通事故、违反驾驶资格行为、违反车辆安全管理行为、其他违反交规行为、机动车型、时段、前科情况、认罪情况,结果如下。(17)

危险驾驶非监禁刑的二元Logistic回归分析

量刑因素

标准化回归系数绝对值

回归系数

估计值

优势比

违反驾驶资格行为

0.2164

-0.8926

0.410

 

人体酒精含量

0.2108

-0.00604

0.994

 

交通事故

0.1497

-0.5449

0.580

 

其他违反交规行为

0.1416

-1.0456

0.351

 

前科情况

0.0926

-0.5981

0.550

 

认罪情况

0.0641

0.3492

1.418

 

常量

 

0.4687

 

 

上述方程预测值73.3%,即该方程可以对73.3%的非监禁刑作出预测。从标准化回归系数绝对值表明,违反驾驶资格行为的系数绝对值最大(0.2164),该因素对法官共识体决定适用非监禁刑最明显(该回归系数估计值为负数,优势比为0.41,即同等情况下违反驾驶资格行为判处非监禁刑为没有违反驾驶资格行为判处监禁刑的41%),随后依次为人体酒精含量、交通事故、其他违反交规行为、前科情况、认罪情况。违反车辆安全管理行为、车型和时段没有被纳入回归模型,表明该类因素对非监禁刑法律适用不具有统计学上的显著性。该结果初步表明,违反车辆安全管理行为、车型和时段对法官在危险驾驶非监禁刑法律适用时不具有明确参考意义。

回归系数估计值显示,人体酒精含量、是否有交通事故、违反驾驶资格行为和有其他违反交通规则行为、前科情况为负值,表示该种情形对法官适用非监禁刑具有消极意义;认罪情况为正值,表示自首比坦白和认罪对法官适用非监禁刑更具有积极意义(该优势比为1.418,即自首判处非监禁刑为认罪坦白的1.418倍)。根据回归系数估计值推断,如果将法官对人体酒精含量作为非监禁刑的计量标准,在同等情况下危险驾驶判决中,相关量刑因素判处非监禁刑概率比值如下(以下均具有认罪情节):

人体酒精含量80mg/100ml≈人体酒精含量138mg/100ml且有自首情节(即在无其他情节的同等情况下,法官对人体酒精含量为138mg/100ml时有自首情节与人体酒精含量80mg/100ml认罪或坦白判处非监禁刑的概率大致相当)

人体酒精含量253mg/100ml≈人体酒精含量80mg/100ml且有其他违反交规行为情节

人体酒精含量170mg/100ml≈人体酒精含量80mg/100ml且有交通事故情节

人体酒精含量179mg/100ml≈人体酒精含量80mg/100ml且有除违反交通管理法规方面其他违法犯罪纪录情节

人体酒精含量278mg/100ml≈人体酒精含量80mg/100ml且违反交通管理法规方面违法犯罪纪录情节

(三)危险驾驶量刑因素法律适用小结

综合刑期的确定和非监禁刑的适用代表了法官对危险驾驶量刑因素的价值判断。如将量刑重要因素人体酒精含量、交通事故在刑量和非监禁刑适用时具有一致性,表明法官对抽象危险程度在部分上能达成共识,同时与法律规定和理论预期相符。但也存在无法解释之处,如违反车辆安全管理行为中的无牌、套牌、伪牌驾驶和年检行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九十六条和无证驾驶一样,可以处以罚款和拘留的行政处罚,在本次调查中对法官适用综合刑量和非监禁刑没有统计学上的显著性,可能的解释是法官认为违反牌照和年检管理行为是一种违反行政管理行为,对于刑罚适用不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但是前述交通事故的二元Logistic回归分析显示违反车辆安全管理行为对交通事故的贡献率远大于违反驾驶资格行为,法官在刑期确定和非监禁刑的适用未对此予以充分关注。对于车型和时段的量刑情况,有进一步研究的必要。对于交通事故赔偿、谅解等量刑情节,须予以适当考量。

四、危险驾驶量刑的初步建议

(一)综合刑量的设置

鉴于违反车辆安全管理行为(即无牌、套牌、伪牌、未年检等行为)对交通事故发生具有相当的影响力,应将其纳入危险驾驶罪的主要量刑情节之一,在综合刑期上应予以考虑。另自首、赔偿、谅解等犯罪共有情节属于传统意义上的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也应在综合刑期上予以考虑。考虑到现有《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研究成果,笔者将危险驾驶中的共有情节如自愿认罪、自首、未成年、赔偿、谅解等共有情节的按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取中值、有违法犯罪纪录加10%、有交通违法前科纪录比照累犯加20%,将其他犯罪的共有情节量刑影响因素的数据进行反向处理,得到危险驾驶罪特有犯罪情节综合刑量,同时将其他违反交通规则行为进行合并计算(如无牌或无照计为1项违反交规行为,无照且无牌计为2项违反交规行为,无牌、无照、逆向行驶记为3项违反交规行为,依此类推),为了精确化将危险驾驶罪特有情节刑期单位由月转化为天,其线性公式为(为计算方便此例采用SPSS软件,以天为单位):

危险驾驶罪特有情节刑期=22.691+人体酒精含量×0.187+交通事故×23.443+违反其他交通规则项×6.323+车型×4.957-时段×3.215

根据上述公式,对于刑量方面笔者提出下列建议:

1.为使量刑精确化,危险驾驶刑期应以天为单位计算。

2.危险驾驶罪特有情节刑期的确定

1)危险驾驶罪可以在30天作为起点刑。由于构成危险驾驶犯罪的人体酒精含量在80mg/100ml,其刑期的基本构成为22.691+80×0.187=37.651天,大约为3045天的中值,可以根据道路交通情况、驾驶时间长短、驾驶时间段等因素在3045天确定基准刑。

2)人体酒精含量的系数为0.18,即每增加一倍人体酒精含量可以增加15天(80×0.18=14.4,约等于15天)基准刑。

3)交通事故的公式系数为22.691天,大约为1530天的中位值,即如果有造成交通事故的,可根据交通事故人员受伤程度、交通事故责任和财产损失等情况增加1530天基准刑。

4)其他违章情况如无证驾驶、驾驶无牌汽车、不服拦车检查的情形的公式系数为6.323,将其视为中值,其他违章情况每多一项则根据具体情形在310天内增加基准刑。实践中有些公安机关对危险驾驶者无证驾驶、无牌、醉驾行为先行政拘留和罚款后再进行刑事立案,如出现此种情形,在刑法评价时应在拘役刑和罚金财产刑内所扣除。

5)以摩托车、小型汽车、中型汽车、大型汽车为四类等级,以摩托车为基准,每提高一项等级可以加5天基准刑。

3.危险驾驶罪综合刑期的确定

其他如认罪态度、未成年、赔偿情况等共有量刑情节,可以参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将危险驾驶特有情节刑期转化为综合刑期。

(二)非监禁刑的司法控制

从立法目的来看,增设危险驾驶罪是因为随着财富的增加,汽车正逐渐成为重要的代步工具,相伴而生的是危险驾驶行为及其导致的交通事故频发,醉酒驾驶具有高度危险性,极易造成恶性事故,所以将醉酒驾驶等危险驾驶行为入罪,以加大对这类行为的打击力度。(18)从缓刑适用来说,危险驾驶罪属于犯罪体系中的轻微刑犯罪,处刑处于六个月拘役以下且不构成累犯,理论上说该罪属于刑法第七十二条“犯罪情节较轻”类犯罪,一般情况下均可适用缓刑。从危险驾驶罪的刑法体系性解读及其与醉驾行政处罚的衔接性来看,危险驾驶罪缓刑应该从严掌握。(19)笔者认为,危险驾驶罪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刑法第七十二条适用缓刑的“犯罪情节较轻”应是针对危险驾驶罪具体意义上的犯罪情节较轻,而不是一般刑法总论抽象意义上的犯罪情节较轻。

据于此,笔者将价值判断层面法官对相关量刑因素与人体酒精含量判处非监禁刑概率的比值,结合事实层面事故发生率相关量刑因素与人体酒精含量的比值,通过将人体酒精含量作为危险驾驶量刑因素中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的中介,结合累犯及交通肇事罪等刑法适用标准,对包括缓刑内的非监禁刑提出下列建议(下列情形不包括自首情节,有自首情节可适当放宽):

1.根据本次调查人体酒精含量在170mg/100ml以上仅为42.8%,己少于查获醉酒驾驶的犯罪人数一半,且超过170mg/100ml的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约为50%以上。从交通事故的社会控制角度来说,人体酒精含量超过170mg/100ml的,一般不应判处非监禁刑。

2.当醉酒型危险驾驶者发生交通事故时负全部责任、主要责任以上的,一般不应判处非监禁刑;负有同等责任且造成受害人轻伤或者财产损失达到一定程度的,一般不应判处非监禁刑(前述法官对人体酒精含量170mg/100ml判处非监禁刑概率约等于人体酒精含量80mg/100ml且有交通事故情节判处非监禁刑概率,以下其他情况类推)

3.具有违反车辆安全管理行为的(即无牌、套牌、伪牌、未年检行为等)、无证驾驶且人体酒精含量在126mg/100ml以上的(与170mg/100ml为基准进行转换的结果)、驾驶车辆制件不符的、有逃逸行为、拒检、让人顶替、逆向行驶等违反交通安全法规的、在高速公路危险驾驶的以上任何一种以情形,一般不应判处非监禁刑。

4.参照刑法累犯构成的规定,具有近五年曾有故意犯罪纪录的危险驾驶者和有交通违法前科者的任一情形,一般不应判处非监禁刑。

  

危险驾驶罪的设立对于强化社会风险管理具有重大进步意义。笔者将数理实证分析方法对危险驾驶量刑因素进行衡量,并借鉴交通肇事罪等相关刑法规则,尝试为危险驾驶罪量刑规范化制度提供相应的分析路径并为准确适用危险驾驶量刑因素提供统一的量化标准。



(1) 该法律条文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 熊选国主编:《〈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义〉与“两部三高〈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理解与适用》,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5859页。

(3) 根据统计调查的样本理论上说要求变量个数越多、样本规模越大越好。但是对于总体规模较大时,样本的比例的作用性趋向变小。在社会科学界里,由于存在+3%的精确度被普遍接受,就普通调查而言,样本规模1000人就足够了。对于大规模样调查,样本也无需超过2500人。对于超过2400人的,样本精度可达+2%。上述内容详见唐盛明:《社会科学研究方法新解》,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39月版,第153155页。笔者收集的绝大多数案件来自全国各级法院相关网站,基本上收集了同期法院网站危险驾驶案件的裁判文书,每份判决仅摘录一被告人数据。

(4) 醉酒驾驶的路段变化复杂,且难以从判决文本得出该路段具体情况,笔者没有将路段情况纳入量刑因素进行分析,但此次查阅的判决中高速公路危险驾驶有9例中8例有交通事故,尽管数据太少无法纳入统计软件进行分析,但从交通事故发生比例来看,高速公路危险驾驶交通事故的可能性是极大的。

(5) 根据我国年检规定,没有牌照的车辆不允许年检,故将违反牌照管理规定纳入违反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三条第(四)项所定义的“夜间”指晚二十二点至早晨六点的时间段。笔者按社会活动规律分别为时段0(通常所说的交通高峰期)、时段1、时段2(夜间)。

(7) 理论上被告人认罪、坦白和自首在量刑是有差异的,在本次查阅的危险驾驶判决中,被告人全部表示认罪,危险驾驶以人体酒精含量作为入罪的构成要素,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人认罪和坦白的差异性不大,故将被告人认罪和坦白归为一类,自首归为一类。

(8) 该部分数据只是严格依照裁判文本上的记载,不排除部分判决收事实上己赔偿但没有在判决上载明,后面的谅解数据也是如此。

(9)  []乌尔西里・贝克:《世界风险社会》,吴英姿、孙淑敏译,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02页。

(10) 张军主编:《〈刑法修正案(八)〉条文及配套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版,第168页。

(11) 二元Logistic回归模型是自变量与二分因变量建立函数关系,在社会学、医学、经济学等领域有广泛用途。在刑法领域如白建军教授曾用二元Logistic回归模型对我国的死刑和死缓情况进行实证分析(白建军:《死刑适用实证研究》,《中国社会科学》2006年第5期)。全文所涉统计分析主要以SAS(全称“统计分析系统”)软件编程,采用STEPWISE(逐步)方法,部分采用SPSS(全称“统计产品和服务解决方案”)软件分析,两款软件均为是世界上最权威的统计软件。全文所列以显著性0.05作为检验标准。

(12) 事故责任可划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和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理论上说同等责任以上才表明危险驾驶者对交通事故危险程度控制达不到相应水平,但是危险驾驶的判决中明确载明负次要责任的较少,只有11例,且责任划分亦为行政机关所作出的,与刑法上的责任有不同之处,故笔者将所有发生事故的情形均纳入回归分析。

(13) 该预测值的准确性不是很高,考虑到社会科学本身具有不确定性,且主要是比较相关因素对交通事故的贡献程度,其结论还是有一定参考意义。

(14) 笔者另用分类自变量二元Logistic回归分析显示危险驾驶中,时段和车型对交通事故概率次序为:时段2>时段0>时段1,车型3>车型0>车型2>车型1。另《中国统计年鉴》及相关数据表明,仅20062009年每万辆汽车造成的事故数、死亡人数、受伤人数约为摩托车的34倍,造成直接财产损失约为1518.5倍,笔者认为该数据与危险驾驶案中摩托车更易发生交通事故并不矛盾,即醉酒型危险驾驶造成事故只占交通事故中的一部分,汽车事故造成的损害后果大于摩托车。

(15) 如日本学者量刑实证研究中对刑量分析时采用责任因素和预防因素的线性结合,同时赋予相应因素的具体量刑上下限,内容见[日]小透:《量刑の数量的研究の(2)-量刑理のからた数量的研究の点とその》,(中文为:《量刑数量的实证研究问题检讨(2)――基于量刑理论方面显示的数量实证研究问题检讨》),名古屋大学法政论集,v.175, 1998, p.1-42

(16) 尽管从事实层面表明如违反驾驶资格行为、人体酒精含量等因素均与交通事故存在一定的促进作用,量刑上亦将交通事故与人体酒精含量、违反驾驶资格等因素再进行评价,但笔者认为不构成刑法上的重复评价。交通事故的实害结果尽管不是危险驾驶罪的法定构成要件,但根据我国刑法理论显然应在量刑时应予考量。危险驾驶罪是抽象危险犯,是处罚危险驾驶行为。可以借鉴刑法的原因自由行为理论,行为人出于过错醉酒而使自己置于驾驶能力的丧失造成交通事故,该结果在危险驾驶罪基础上亦具有可罚性,此结果可罚性与行为可罚性不具有重叠之处。原因自由行为理论见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55-260 页。

(17) 非监禁刑的量刑因素还有是否对被害人的损失进行赔偿,此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为必要条件,谅解必须有受害人,且一般在赔偿之后,两者不具有普遍性,故不纳入非监禁刑的量刑因素进行分析。

(19)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北京大学出版社201l年版,第22页。

(20) 醉酒驾驶不构成犯罪就可处以行政拘留,缓刑的处罚力度被认为甚至还不及道交法中最高治安拘留15日的处罚,有的地方交警部门就对法院实刑判决过少不满,认为部分抵消了公安机关前期大量的调查取证努力(见赵琦玉:《粤醉驾缓刑判决超实刑》,《南方日报》2012310A08版)。笔者认为非监禁刑没有增大多少犯罪成本,即便将危险驾驶者贴上“罪犯”的耻辱性标签,但此作用的效度只限于对犯罪资格禁止职业的公民,如公务员、律师、教师、医生等职业,对于大多数公民是失效的,特别对于曾犯罪的人来说,该标签是彻底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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