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田法院金融案件“执行难”情况分析 -------2009年-2011年青田法院金融执行案件统计分析 摘要: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的执行案件中与金融机构有关的纠纷呈逐年增多趋势,这些案件大多具有涉案标的大,事实清楚,金融机构胜诉率高,但实际执行率低的特点。本文就金融案件“执行难”的成因进行深入分析,并有针对性地提出相关对策建议。 关键词:金融案件 执行难 对策建议 作者:陈彬 青田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青田县位于浙江省西南部,是著名的“华侨之乡”,总人口55万,有华侨23万,外向型经济突出,银行信贷资金活跃,在当前后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下,金融案件呈大幅度上升趋势。金融案件的执行不仅关系到法院执行工作的正常开展,而且关系到银行信贷资金的流通和安全,影响着经济金融环境的稳定和社会的稳定。 本文就青田法院受理的金融案件的执行情况进行调研,对金融案件的执行对策进行探索,希望给具有普适意义。 一、青田法院金融案件执行情况 据统计,2009年至2011年青田法院共受理金融类执行案件313件,涉案标的5545.9万元。主要有以下几个特征; 1、执行收案中金融案件的比例逐年增加,金融执行案件纠纷类别集中。
| 收案数(件) | 金融案件数(件) | 百分比 | 借款合同纠纷 | 其他类别纠纷 | 借款纠纷占金融案件百分比 | 2009年 | 873 | 46 | 5.3% | 44 | 2 | 95.7% | 2010年 | 1264 | 84 | 6.6% | 73 | 11 | 86.9% | 2011年 | 1616 | 183 | 11.3% | 174 | 9 | 95.1% | 合计 | 3753 | 313 | 8.3% | 291 | 22 | 93% |
2、金融执行案件的实际执行率底,到位标的额偏小。
年份 |
收案数(件) |
申请标的 (万) | 结案数(件) | 实执率 | 到位标的(万) | 标的到位率 | 自动 | 强制 | 终结 | 和解 | 其他 | 2009年 | 46 | 529.7 | 22 | 4 | 20 |
|
| 57% | 302.6 | 57.1% | 2010年 | 84 | 1416 | 20 | 15 | 38 | 21 |
| 67% | 657.9 | 46.5% | 2011年 | 183 | 3600.2 | 55 | 52 | 46 | 15 | 2 | 67% | 772.8 | 21.5% |
3、非银行金融机构案件数量增加明显。 2009年银行金融机构没有执行案件,2010年有8件,2011年增加到了20件,同比上升150%。非金融机构执行案件2009年为46件,2010年76件,2011年增加至163件,同比上升65%和114%。其中农村信用合作联社2009年为40件,2010年58件,2011年119件,同比上升45%和105%;其他非金融机构2009年6件,2010年18件,2011年44件,同比上升200%和144%。非银行金融机构多以信誉担保发放贷款,其执行的难度比银行金融机构案件更甚。
4、金融案件中有担保人的案件占多数,担保追偿权案件增加,增加了执行工作量。
年份 | 金融案件数(件) | 有担保人案件数占案件总数的百分比 | 担保追偿权案件数 | 总数 | 无担保人 | 有担保人 | 2009年 | 46 | 7 | 39 | 84.8% | 6 | 2010年 | 84 | 12 | 72 | 85.7% | 9 | 2011年 | 183 | 22 | 161 | 88% | 26 |
金融执行案件的上述特点用另一词表示就是“执行难”。 据调查,目前金融案件“执行难”普遍存在以下几方面的困难:一是被执行人经济困难或无财产可供执行;二是被执行人财产变现困难;三是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资产逃废债务;四是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停止营业而无权利义务承继者,也没有遗留财产可供执行;五是行政干预、地方保护、部门干扰和阻碍执行;六是法院执行不力或有关部门协助不力甚至拒绝协助。
二、金融案件“执行难”的成因分析 1、 案件被执行人偿债能力普遍欠缺。 当事人经济状况不景气,履行能力缺乏,始终是制约案件执行的根本原因。在被执行人为法人的金融案件中,有的仅能维持基本生产经营,对于巨额债务只能通过分期付款的方式长期拖延;有的已停产,无正常收益,只能通过房地产、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抵偿部分债务;还有的早已歇业,甚至已被工商部门注销,其法人代表不知下落,无任何资产可供执行。在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金融案件中,由于被执行人对贷款的投资不慎或使用不当,除其家庭财产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而家庭共有财产往往难以分割或分割所得的财产无法处理;还有少数被执行人虽有其他财产但隐匿较深,执行人员无法查找。这些问题都造成了执行案件进程缓慢甚至停滞。 2、 金融机构管理滞后,增加了案件执行难度 目前金融机构普遍存在重贷轻管的问题,在贷款发放前对借款人的经营状况、资信状况、还贷能力审查不严,贷款操作手续尤其是担保设定不够规范,部分贷款担保人有名无实,空担保,连环担保,担而不保现象仍然存在。贷款发放后对借款企业、个人的财务状况、财产状况不太了解,对抵押物减值未能及时采取有效补救措施。结果往往造成诉讼后部分金融债权被悬空,执行难度大。 其次金融机构作为权利人时多是例行公事地将申请执行书向法院一递了事,既不能积极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也不能从实际出发,客观地处理问题,而是抱定“只要钱,不要物”的立场,使良好的执行时机白白丧失;而金融机构在作为协助执行人时,不能自觉履行法定协助义务,甚至各金融机构各自为政,互设障碍,给执行工作造成矛盾,这些问题的存在大大降低了人民法院执行金融案件的效率。 3、 法院执行手段有限,执行行为缺乏监督 (1)我国商业银行众多,开户手续简单,债务人可在异地不同银行开设多个账户,网络及电话转汇款可瞬间完成,而法院对账户的查询、控制手段有限,以致实践中法院查找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时存在诸多障碍。 (2)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财产给付能力时执行的前提和基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之规定,查明被执行人财产主要有被执行人自行报告、申请人提供和人民法院依职权查明三种手段。由于“被执行人必须如实向人民法院报告其财产状况”的规定,没有明确违规的制裁措施,因此该规定几乎等于虚设。而法院方面,现行法律并没有赋予法院在执行阶段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充分权力,从《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来看,人民法院的执行措施似乎有很多,权限也很大。然而,执行这些措施的前提是必须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了解得十分清楚,而这些只有所有权人最清楚。我们虽然可以侧面了解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但我们既无法取得他拥有资产的确切证据,也无法取得他生活困难的确切证据,从而使得该执行案件无法执结。 (3)由于各种原因,金融机构胜诉案件的执行对象往往限于主债务人或担保人的土地、房产等不动产,执行措施主要是查封、拍卖,这些措施所需的法定时间就比较长,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执行力度及效果,甚至导致执行不能。 (4)青田特殊的“侨民”现象,使查询和控制被执行人及财产难度增加。在金融案件执行过程中,经常会出现明知被执行人在国外的住所却无法执行的情况;还有部分被执行人在诉讼阶段出境,等法律文书生效进入执行阶段时已无法找到其人,只能采取出入境报备或吊销护照的措施却无法执结案件;青田侨民在国外赚了钱寄回国内的一般都是寄到其亲戚朋友名下的账户,再通过兑换转交给其家人,而人民法院要证明该笔款项为被执行人所有是相当困难的。 (5)个别执行人员怠于执行或不作为甚至滥用执行权利的情况人为地增加了执行的难度。 4、行政干预、地方保护、部门干扰阻碍了金融案件的顺利执结 一些地方行政部门为了维护狭隘的地方利益、部门利益,主动充当了案件被执行人的保护伞,在人民法院执行金融案件中进行干扰。“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存在成为“执行难”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原因。 5、社会信用和法制观念薄弱 目前全社会尚未形成诚实守信的价值观念,相当多的债务人信用和法制观念淡薄,恶意逃债、废债、赖债。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便千方百计隐藏、转移、抽逃、变卖被执行财产,挖空心思地施展措施拖、赖、躲、逃得战术逃避金融债务。
三、破解金融案件“执行难”的对策建议 解决金融案件“执行难”问题,有赖于执行立法的不断完善,执法机关体制的不断理顺,金融机构自身管理的加强,社会信用体系的不断健全,经济形势不断好转等外部各方面的因素。 1、完善执行管理体制,创新执行方式方法。 (1)建立执行案件信息管理和执行工作社会联动机制,形成全社会参与执行的大格局。该管理机制是法院将执行案件从立案到执结的每一个步骤、程序、措施都及时准确地录入到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中,并通过与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对接,并借助工商、房地产管理、出入境管理、车管所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最终形成一种执行威慑机制。 (2)灵活运用各种执行手段,针对金融案件中被执行人现金支付能力普遍匮乏,房产、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等财产或权利成为案件执行主要对象的现状,在执行案件过程中,可以对下列方式进行尝试:1、以资产使用权抵债。即在规定年限内、将被执行人资产(主要为房产、机器设备等)交给权利人或第三人使用,待使用期限届满,金融债务即归消灭。该方法主要使用于被执行人无现金可供执行。而其资产价值又远远大于金融债务且资产无法处置的情形。2、资产抵债返租。即在科学评估的前提下,将被执行人某项资产的所有权移至权利人名下抵偿全部债务,再由权利人将此资产租赁给被执行人使用。3、企业整体承包经营。4、债权转股权。对于暂时性亏损的企业或通过优化组合资产可以改变负债结构扭亏为盈的企业,金融机构可以将其对债务人所享有的合法债权转化为对债务人的投资、参股或控股,待企业经营状况好转后,再通过股权转让或上市流通收回原投入资金。5、针对被执行人企业亏损严重,“三角债”较多的状况,还可挖掘被执行人在其他企业所享有的到期债权,通过执行第三人的财产来执结案件。针对“侨民”案件,可以通过以下几步督促被执行人履行:1、通过公安机关控制其出入境和护照办理情况;2、通过青田“侨办”和青田“同乡会”协助执行;3、对其家人做细致的工作,争取其家人的支持代为履行义务。 (3)有计划的对金融案件进行专项执行。法院每年集中力量开展一次金融未结案件集中专项清理,各金融机构积极参与、配合,通过通报被执行人账户、资产,实行“三不”制裁等措施,增强金融机构整体合力,提高执行效果。 (4)健全执行监督机制,提高执行工作透明度。2010年10月,最高法院公布了《司法公开示范法院标准》,省高院也制定了《浙江法院阳光司法实施标准》要求各基层法院做好执行公开工作,使执行工作的全程处在有效的监督下,避免因人为的因素导致案件无法执行。 2、加强金融监管,完善信贷管理机制 申请强制执行,依法追偿债权仅仅是金融机构提高信贷资产质量、维护金融业稳健运行的手段之一,其根本还在于完善信贷管理机制、增强金融业自身防范信贷风险的能力。 (1)充分重视贷前资信调查,消除贷款安全隐患。资信情况是决定借款人能否从商业银行获得贷款的关键因素,商业银行在要求借款人提供相关资料并予以核实的同时,还应积极主动进行补充调查,以排除各种不符合贷款要求的情况。 (2)灵活运用多种担保方式,确保担保合同或条款的有效性和担保责任的实际、有效承担。我国担保法和物权法规定的各种担保,是金融机构对外贷款时保护资金安全的有力保障,金融机构要避免重贷款合同,轻担保合同的做法,不妨在借款人同意的情况下,几种担保方式并用。 (3)完善信贷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处理好信贷营销与防范信贷风险的关系,加强信贷投入有效性和风险性的研究。落实审贷分离制度,确保信贷程序合规、法律手续完备。 (4)金融机构要正视现实,有选择地进行起诉,特别是对无财产的个人和企业进行起诉要特别慎重,防止“赢了官司输了钱”现象的出现。其次,在胜诉案件执行阶段,金融机构要明确专人,落实责任制,积极主动了解和掌握被执行人情况,及时为法院提供执行线索,提高执行效果。 3、 加强教育引导,营造社会诚信 (1) 社会各界应把社会信用作为头等大事来抓,严厉打击那些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不法分子,使整个社会形成“讲信用光荣、不讲信用可耻”浓厚氛围。 (2)推行信用公示制度,综合治理破坏信用的行为。经常组织在报刊、电视等新闻媒体上公布一批企业信用登记,让诚实守信企业充分享受守信用的益处和便利,得到更多、更好的金融服务和支持;让不守信用的企业和个人受到曝光,并联合制裁,对不讲信用的企业和个人,所有金融机构应拒绝发放新贷款,办理结算,开立账户、提供现金服务等。 (3)建立、健全信用评估制度和信用网络。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和相关政府部门的帮助下,通过各种渠道收集企业与个人的信用信息,依托某一政府部门,建立统一的信用服务中心,构筑统一的信用服务平台。这将促使社会逐渐形成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的强有力的无形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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