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放贷人”现象透视
时间:2013-05-27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分享到:

“职业放贷人”现象透视

----基于2009-2011年上半年青田法院执行案件分析

内容提要:本文通过对青田县人民法院2009年至2011年上半年执行案件中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分析,对青田的“职业放贷人”现象予以研究,并就该种现象造成的影响从宣传、投资、立法、监管、体系建设等方面对民间金融提出了建议与对策

关键词:职业放贷人    影响     建议与对策

作者:陈彬 青田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一、现象的出现及样本情况

(一)职业放贷人的出现

2011年上半年青田法院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件621件,占总执行收案数的75%,与2010年同期相比上升138%。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发现一个奇怪的现象:越来越多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为同一人。

(表一)

2009-2011年上半年民间借贷执行案件涉案人数对比

 

年份

受理案件数(件)

涉案人数(人)

申请人数与受案数之比

涉案人数与受案数之比

总数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2009

449

815

358

457

0.801

1.821

2010

593

968

547

421

0.921

1.631

2011年上半年

621

863

409

454

0.661

1.391

一般一个民事执行案件的涉案人数最少有2人(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一个案件的涉案人数与案件数的比值最少应当是21,申请人数与案件数的比值最少应是11。但实践中,在审理阶段原告一般会将借款人的配偶、担保人等列为被告。所以在执行阶段当事人人数与案件受理数之比往往可达3141甚至更高。但由上述表格我们可看出从2009年以来这一比例从未达到2111,到2011年上半年下降到了1.3910.661。这说明申请人或被执行人为同一人的案件数量越来越多,从申请执行人方面反映了社会上以“放款”为业的职业放贷人的出现。

(二)样本情况

     为了解相关情况,笔者对2009年至2011年上半年的民间借贷执行案件进行梳理,把同一申请执行人涉案数在10件及以上的17位当事人定为样本。其具体情况如表二所示:

(表二)   样本构成情况

指标类别

指标分层

职业放贷人%

性别

男性

女性

94.1

5.9

年龄

1830

3140

4150

51以上

5.9

47.1

29.4

17.6

学历

初中及以下

高中、中专、职高

大专及以上

88.2

5.9

5.9

17人共涉民间借贷执行案件225件,其中作为申请执行人184件,作为被执行人41件,其中2011年的33件有27件为同一被执行人.其具体涉案情况如表三所示

(表三)

2009-2011年上半年民间借贷执行案件涉不同执行地位职业放贷人案件数

 

年份

涉案数(件)

 

作为被执行人人数与总人数之比

总数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案件数

人数

2009

52

50

2

1

5.8%

2010

70

70

 

 

---

2011年上半年

103

70

33

3

17.6%

 

二、职业放贷人产生的原因及特点

    任何一种事物的出现都有其存在的理由,是社会发展,满足需求的结果,俗话说得好“有需才有求,无因哪有果”,职业放贷人的出现也是符合这一规律的。

(一)职业放贷人产生的原因

1、资金积累。青田县位于浙江省西南部,是著名的“华侨之乡”,总人口55万,有华侨23万,外向型经济突出,人民生活普遍比较富裕,民间资本雄厚,据统计2009年,青田外汇存款6.83亿美元,每年境外汇入汇款达到10亿多美元,民间资金达到130亿元[1],民间借贷活动一直都非常活跃,是青田民间资本流动的一种主要方式,也是青田民间资本的重要投资渠道。

2、市场需要。当生存不再成为人们的困扰时,创业致富则成为生活的新目标,这就急需大量启动资金。青田本身由于资源匮乏并没有太多的创业致富的项目,出国创业是青田的特殊模式,青田人从借债出国打工,到独自经营,平均只需3-5年时间,最多不超过10年时光。其次是受青田近几年的发展的影响,资金密集型的房地产、水电站和矿产开发发展迅速且投资易成功。最后受后金融危机的影响,在青中小企业主急需发展资金,由于资产少,负债能力低、资金需求一次性量小、频率高等原因难以吸引投资者注意,获得银行贷款。

3、对高利率的追求。近年来我国银行利率普遍下调,市场开放引进了新的投资理念,市场投资方式也趋于多样化,这使得人们更愿意将节余资金用于投资,以期获得比银行存款利息更高的回报,而民间借贷的高利率性正满足了投资者对利益的追求。

4、国家正规信贷门槛高,时间长。目前我国正规金融机构贷款门槛高、审核严格、手续复杂、效率低,信贷业务较为单一。近年央行一直采取紧缩银根政策,对贷款的审批更加严格,据调查显示能获得银行贷款的企业不到一成,且为实力、信誉都非常好的大型企业。银行为了减小风险承担通常需要抵押担保,这使得许多个人或中、小型企业难以从正规金融机构贷款。尤其是农村信用社资金来源有限、贷方风险较大,难以满足广大农民的信贷需求。

高门槛

贷款难

低利率

 无吸引力

银行

(图一)

借款人群

 

急需资金

 

富余资金

致富需求

民间资金

 

 

 

 

 


国家正规途径贷款难

                             无法直接借贷

高利率吸引

 

 

 

吸收资金

低投入高回报

高利放贷

     门槛低、效率高

职业放贷人

资金零散

 

 

 

 

 

 


在这种既有卖方市场也有买方市场却无法沟通的体制下,出现以放贷为职业的一类人群也就不足为奇。

 

()职业放贷人的特点:

1、             职业性

职业放贷人把“放贷”作为自己的主业,不管是“兼职”的还是“全职”的,都是以放贷所得利润作为生活的主要来源。其职业性还体现在放贷的程序越来越流程化,手段越来越专业化上面。

2、本身有一定的资本

    职业放贷人首先自己要有一定的资本,才能开始放贷和吸收民间资金。以自身资金出借的职业放贷人拥有资本一般为200-500万元,以吸收他人资金出借的职业放贷人拥有的资本一般为500万元以上,多的达到上千万。

3、本身具有一定的“讨债”能力

做职业放贷这个行业的人都是有一定背景的,在投资者和放贷对象眼中都是有一定地位、信誉和实力的人,为避免欠款而影响自己的正常生活,借贷者一般会优先偿还职业放贷人的欠款。有部分职业放贷人也会采取一定的暴力或非暴力手段来讨债,如在逢年过节时纠集一班人到欠款人家里威胁催债,甚至非法扣押人质以逼迫债务人或其亲属偿还债务等。

 

(三)职业放贷人“放贷”的特点:

1、放贷的周期

遵循“借短不借长”规则,借贷期限偏短,通常以月份计算,一般不超过半年,最长期限不超过1年。

2、放贷的利率

职业放贷人的利率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以本身资金出借,这种一般数额较小(不超过50万元),月利率在3.0%-5.0%,但在民间借贷中比重不到30%;另一种是职业放贷人向社会以月息2.0%-4.0%集资,再以月息4.5%-30.0%出借,此类借贷数额较大,动辄上百万元甚至上千万,是目前职业放贷人放款的主要利率。


具体利率主要还是看客户的资质而定。

3、放贷的形式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民间利率高于银行同期利率4倍不受法律保护。但职业放贷人凭借其资金实力控制了话语权和游戏规则,以合法形式维护其不当利益。主要表现为1、强迫借款人以高于实际借款额出借条,比如某人借了30万元高利贷,但借条上写的借款数额却是60万元,这是因为职业放贷人怕到期收不到高利息,法院不认可高利贷,但法院会认可60万元的借条,以此确保职业放贷人利益;2、出借时当场扣除高利息,比如某人以月息9%30万元一个月,但借款时拿到的不是30万元,而是27.3万元,2.7万元利息款当时就被扣除;

4、放贷的途径

一是双方口头约定。采用口头约定的借贷双方多为朋友、彼此熟知的业内推荐客户,借贷时间最多为一个月通常利息高,月息通常在5%左右;二是通过中间人,即担保人介绍。采用这种形式的借贷双方多为双方之间不熟悉或对借款人不信任,而对中间人的熟悉度或信任度比较高,利息一般比银行高3倍,借款周期一般为半年,时间短也是为了保险起见,且一般需有抵押物。

5、放贷的对象

遵循“借熟不借生”规则,职业放贷人在放贷前一般会对借款人的还贷能力做非常到位的调查,增加债务回收的可能性,但在有抵押物或担保人特别是他们认为有实力的担保人的情况下,也会放贷,放贷的对象最多的是小企业主,或者城市内一些急于用钱的百姓,此外赌徒也是重要借款群体,由于资金周转需要,他们一般都是有钱就要,利息合理就敢要,毕竟多数人都有抵押物。

 

(四)涉及职业放贷人的民间借贷案件的特点

1、             经营性借贷比重加大,个人消费借贷比重相对减小;

2、涉公务员等特殊人群民间借贷案件增加。受高利率的吸引,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等特殊人群加入到借贷和放贷行列的人员增多,并且此类人员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能吸引到更多资金,一旦出现无法偿还的情况,其社会影响更甚一般的民间借贷案件。

【案例】徐某某系青田县信用合作联社职工,平时本就有吸收存贷的业务,受民间借贷高利率的吸引,徐某某于2010年也加入到了私人放贷的行列。由于自身资金有限,徐某某就利用身为信用社职工的便利吸收民间闲散资金用于放贷,为最求利益最大化,更开始向职业放贷人陈某某借款放贷。由于借款人刘某某等无力偿还借款,造成徐某某的资金链断裂,2011年,徐某某被陈某某诉于青田法院,后进入执行阶段,共涉执行案件3件,涉案标的53.102万元。

3、职业放贷渐趋专业化。职业放贷人逃避和利用法律规制的技术日趋高超,比如在借条中将本金和利息写在一起,再按银行贷款利率计息;在放贷时要求借款人找2-3个担保人,诉讼时把借款人和担保人同时列为被告。

(表四)

2009-2011年上半年涉职业放贷人民间借贷执行案件担保情况


 

4、涉职业放贷人的民间借贷纠纷调解难度大。职业放贷人以“逐利”为目的,亲情和信誉已不再是借贷双方的维系纽带,法院调解难度也相对较大,在执行时和解的可能性也相对较小,从而加大了法院的工作压力。

5、生效判决执结率低。此类民间借贷案件的债权人自己索要钱款的手段和力度均非常厉害,债务人能够偿还的,也早已清偿了,最终债权人向法院起诉,债务人其时大多已无偿还能力,导致执行难度加大,实执率低。

(表五)

2009-2011年上半年涉民间放贷人民间借贷执行案件结案情况统计数

 

年份

 

收案数(件)

 

申请标的

()

结案数(件)

实执率

到位标的

标的到位率

自动

强制

终结

和解

其他

2009

52

1979.1

21

5

25

 

1

50%

652.93

33%

2010

70

1336.3

23

6

37

1

1

43%

480.04

36%

2011年上半年

103

1407.8

21

4

3

5

12

29%

256.48

18.2%

 

三、职业放贷人现象引发的问题及影响

1、法院公正性受到质疑,影响司法权威。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司法解释第11条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借贷关系不予保护。但是贷方是否“明知非法”很难举证,该条司法实效有限。法院审理判决放贷人胜诉后,职业放贷人会及时申请法院执行,作为生效判决的胜诉方,执行机构当然应保护他的合法权益,协助申请人把该笔欠款执行到位。在一些人的眼里执行机构就成为了职业放贷人的“合法讨债”机构,同时对法院的生效判决的正确性予以质疑。

2、诱发其他案件,影响社会和谐。

表面上看,职业放贷人的资金来源于他本人或普通居民,但稍作深究,可以发现不少资金最终来源于银行。在高利诱惑下,很多工薪阶层以自有房产作抵押向银行贷款,而后以月息2.0%-4.0%出借给职业放贷人。涉职业放贷人民间借贷案件的出现会引起借款合同纠纷、信用卡纠纷等案件产生。

在放贷人的催讨下,很多家庭出现矛盾,为逃避债务或保护家人,债务人抛家弃子,引起了离婚纠纷、抚养权、赡养权纠纷等,债务人身无分文、在外流浪,也成为社会不稳定的因素。

具有担保人的民间借贷案件在执行完毕后,常常会引起新一轮的担保追偿权诉讼,既增加了诉讼成本,也增加了法院的工作量。

由于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职业放贷人为维护自己的利益在索款不得的情况下有可能暴力催讨,甚至与涉黑势力渗透,从而诱发刑事案件。

一旦职业放贷人的资金链出现问题,放贷人成为了借贷案件的被告,极易出现多个原告诉同一被告的情况,普通民间借贷案件转化为群体性案件,出现信访、上访的机率大大提高,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和谐。

3、冲击金融市场,影响宏观调控。

受高利率的吸引,一部分人将自有资金用于借贷,对地方金融机构吸收存款造成了很大压力;借贷的高利率加重了企业和个人的负担,货币流量难以预测和控制,影响国家货币政策的实施;借贷的不规范性和自发性一定程度上造成对银行信贷的冲击,干扰了金融机构正确执行国家信贷政策,不利于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有效实施;民间资金流向国家宏观调控限制的行业或企业,助长了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不利于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

 

四、建议与对策

1、加强宣传

一要加强对公民投资风险教育。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主动宣传,向广大公民宣传民间借贷的风险。通过典型案例的宣传,提高公民风险意识。无论自行或是通过中介机构借贷均风险较大,借款人和中介均无履约的充分保障,实施民间借贷行为一定要慎重。二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增强公民法律意识,提高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和依法维权的能力。

2、增加投资渠道

老百姓手上的闲散资金怎么处理?传统的放入银行赚利息方式明显已不为年轻一代接受。但一般的投资都有一定的准入门槛,比如乡镇银行,规定必须由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才能成立。对绝大部分民间放贷主体来说,此门槛是一个无法逾越的高度。增加投资渠道,降低准入门槛是引导民间资本合理流动的必要措施。

3落实司法保障。

首先统一各地有关民间金融纠纷的审判标准和法律适用,避免不同国家机关对同一案件引用不同的规定,作出截然相反的处理结果的发生[2]

其次审判人员在审理此类纠纷时,应当确认借贷关系是否合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规定,民间个人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属于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货币资金,禁止吸收他人资金转手放款。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届定为高利贷行为。在庭前和庭审过程中,审判人员要对借据的形成过程,出借人的借款原因和借款目的,出借人资金的具体来源等进行细致的了解和调查,以查明是否存在借款合同形式违法及高利贷等“问题借贷”的情形。

4、加强监管

民间金融游离于法律和监管之外,除了滋生高利贷等问题外,还使中国人民银行缺乏民间资金的运行数据,货币政策的效果部分被民间借贷抵消,不能很好地达到宏观调控目标。因此,给予职业放贷人和民间放贷机构合法地位,将其纳入正式监管,由工商部门负责注册管理,其放贷记录全部纳入央行的信息系统,已是势在必行。

5、完善立法

如何对待职业放贷人现象,靠法律条文予以禁止是解决不了问题的,而且也不利于民间金融的发展。正确的办法是按照股东权益保护的思路来保护放贷人的权益,制度相关的政策和法律去保护债权人的利益。2008年由央行起草的《放贷人条例》草案提交了国务院法制办,但由于各种原因,至今未通过,建议我国可借鉴香港的《放债人条例》和南非的《高利贷豁免法》,加快《放贷人条例》的出台,

6、建立利率公布机制

除使民间金融合法化之外,中国目前有必要建立一种有效的民间借贷利率信息的公布机制。建立一个民间借贷利率信息平台,先由各地的网站收集汇总发布各地关于借贷意愿与利率的信息,促使民间金融借贷首先在利率水平上趋同,使关于借贷的信息流变的更加顺畅,从而降低民间借贷的交易成本,各网站也可以成为民间自发借贷行为的中介场所。

7、构建多层次信贷市场体系

    在中国当前的金融体系中,银行业占据金融市场中融资总额的八成以上,其中银行客户又主要集中在大型企业,信贷领域存在中小企业融资难现象,建立多层次信贷市场势在必行。首先建立必要的征信体系,以及相应的信用评级方式,改善信贷市场信用环境。其次构建以国有商业银行为龙头,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外资银行为主导,信用社,私营金融机构、基金会、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等非银行金融机构为补充的金字塔式多层次信贷市场体系。特别要注意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发展,它不仅丰富了金融业务,满足了现代经济对金融的多样化需要,它的发展程度也是一个国家金融机构体系是否成熟的重要标志。

 

注释;

1】以上数据来自于青田县侨台办

2】如在惠民吴云水“集资事件”中,当地法院认定其工厂与当地居民之间的借贷行为合法有效,而检察机关却以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对吴云水进行立案起诉。参见刘慧兰.关于完善我国民间借贷法律体系的思考[J].金融发展评论,20104):121.

 

参考文献:

1】奉化法院课题组,关于奉化市民间借贷金融活动引发社会问题的调查与思考,http://203.133.71.7/news/edit/uploadFile/2011628154355891.jpg

2】中国金融机构体系分析,http://wenku.baidu.com/view/5aeb1fa0b0717fd5360cdc13.html

3】中国信贷市场,http://wenku.baidu.com/view/97842dd86f1aff00bed51e9c.html

4】丁元坤,直观民间高利贷,[J]现代营销 :15

5】吴双颖,宁波民间短期高利贷调查,[J]今日财富, 20084):37-39

6】李冬洁,民间高利贷暗潮涌动,[J]TALENTS,20105):110-111

7】姚斌,“放贷人条例”与浙江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研究,[J]商业文化WWW.W8818.COM,20104):33-34

8】胡琼天,论民间融资的法律规制-以浙江省“标会”、“高利贷”为切入点,[J]中国证券期货,20116175-177

9】王从容,李宁,民间融资:合法性、金融监管与制度创新[J]江西社会科学,20103):93

10】李有星,徐雅婷,李龙政等,把脉浙江民间融资,引导现代法治金融“民间融资引导与规范”研讨会综述[J]浙江社会科学,20112):151

11】姜诗明,高利贷引发社会问题值得关注,[J]中外企业文化,20092):22-23

12】吕虹,当前民间借贷案件存在的问题及审理对策[J]法制与社会,20114)下:76-78

13】胡珊,冯筏,职业放贷妇女打官司打一起赢一起[N]浙江法制报,2011-8-15

14】白千文,小议农村高利贷与农民融资出路[DB/OL] 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2003

15】赵小晶,我国农村新型金融机构发展研究[DB/OL] 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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