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计算诉讼费用
时间:2010-06-21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分享到:


编者按:
    新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于今年4月1日开始实施后,诉讼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的标准和办法有较大变化。缙云县人民法院壶镇法庭在审判实践中,对新的诉讼费用收取办法与原来的收取办法作了梳理比较,以利于审判实务操作和更好的指导诉讼当事人诉讼。本刊予以刊发,以供我市审判实务人员参阅。如何计算诉讼费用
缙云县人民法院壶镇法庭    2006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481号令公布了新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该办法已于2007年4月1日正式开始施行。至此,1989年9月1日开始施行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及其后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不再适用。新的收费办法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范围、收费标准以及诉讼费用的负担等问题做了明确规定,确立了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收费以及对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原则,重新规定了交纳诉讼费用的标准和范围。《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实施,是中央司法体制和法院诉讼收费制度的重要改革,对于进一步降低诉讼门槛,减少群众的诉讼负担,规范诉讼费用的交纳和管理,完善人民法院的经费保障机制,促进公正司法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那么,新的收费办法与原来的收费办法相比,都有些什么不同呢?本文就与普通民众切身相关的一些问题,将新旧两种诉讼收费办法作一些比较。
    一、收费范围更加明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当事人向法院交纳的费用包括:(一)、案件受理费;(二)、申请费;(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除此之外,当事人不再向法院交纳诸如其他诉讼费用之类的额外费用。
    二、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有升有降。新标准施行后,很多当事人的第一感觉是:便宜了。的确多数人的感觉是诉讼收费便宜了,但其实收费标准是有升有降的。以下是新旧两种标准的比较:
    原来的标准是这样规定的:财产案件,按争议的价额或金额,照下列比例交纳:
    1、不满一千元的,每件交五十元;
    2、超过一千元至五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四交纳;
    3、超过五万元至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三交纳;
    4、超过十万元至二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二交纳;
    5、超过二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点五交纳;
    6、超过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纳;
    7、超过一百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五交纳。
现行标准是这样的: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比较之后可以发现,超过1000000元之后,收费标准比原来提高了。以下对照表可以更直观显示新旧收费标准的区别:

  诉讼标的额    原受理费  现受理费
    10000              410              50
    50000              2010          1050
    100000            3510          2300
    200000            5510          4300
    500000          10010          8800
    1000000          15010       13800
    2000000          20010       22800
    5000000          35010        46800  
    ...
    经过对照可以发现,诉讼收费也是有升有降的,只是多数当事人的诉讼标的额都没有超过200万,自然感觉收费是下降了。
    三、离婚案件收费:50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这比原来“超过1万元的部分按1%交纳”的标准大为下降。
    四、取消“其他诉讼费用”,公告费、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等费用,实行“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由当事人直接付给有关机构,人民院不得代收。这意味着,原先由当事人向法院预交并最终由败诉方承担的一些费用诸如公告费和鉴定费,都将由提起主张的一方负担,并且不能最终转嫁给败诉方。
    五、《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对诉讼费用的缓、减、免也作了明确规定。符合规定的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司法救助,但需要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足以证明其经济困难的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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