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动司法 衡平保护劳企双方利益
时间:2011-09-07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分享到:

――以云和法院处理玩具行业涉薪案件为视角

在国际金融危机背景下,宏观经济形势突变对浙江中小企业经营形成了巨大的压力,法院受理的企业拖欠薪酬的案件大幅增加。2008年浙江全省法院共受理劳动纠纷案件24621件,同比上升127.21%2009年浙江全省法院共受理劳动纠纷案件22071件,同比下降10.36%。同样,浙江省云和县自2008年以来因企业减产、停产、倒闭等引发的追索劳动报酬案件也一直居高不下(见图表)。

2005年―2009年云和法院、劳动部门受理欠薪案件数

(以涉案人数统计)

      年份

部门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92

18

28

1614

1029

劳动部门

31

22

33

962

307

云和法院在这种严峻的经济形势下,充分发挥审判职能,衡平劳企双方的利益, 2008-2009年共处理了48家企业(大多数为玩具加工企业)的涉薪案件,共有2643个工人领取了劳动报酬622万元,从而保证了外地技术工人的稳定性,有效地保障了经济发展,维护了社会稳定

本次调研通过发放问卷、座谈、调取近年来劳动争议案件卷宗、走访相关单位等方式,对玩具生产企业及个人加工点、工业园区、劳动仲裁部门、法律援助中心等单位进行了调查,以云和县玩具行业用工现状为背景,针对玩具行业用工的特点,深入分析玩具行业的劳企双方用工困境,探索相应的维权机制,促使劳企各方利益的平衡保护。

一、云和县木制玩具行业生产、用工现状

浙江省云和县是全国最大的木制玩具制造基地,共计有木制玩具企业758家,产品90%外销出口,占全国木制玩具出口量的50%,是云和县的支柱产业。木制玩具企业资源消耗大,属于劳动密集型产业,对银行贷款、原材料价格、劳动力成本、出口退税和人民币汇率等变化比较敏感。近年来由于受宏观调控和经济形势的影响,产品成本剧增,出口压力增大。部分中小民营企业因资金链紧缩和出口受阻等因素的影响下,利润滑坡,经营困难。从2008年至今,全县共有48家企业及个人加工点破产、倒闭、或陷入困境,导致工资无法正常发放,由此引发大量的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其中绝大多数为木制玩具加工企业。木制玩具行业生产、用工特点如下:

(一)社会竞争力低的就业人员

木制玩具的生产过程机械化程度低,主要以手工和简单机械加工为主,包括板方取材、烘干、横切成目标尺寸、刨光工艺、白坯取材、磨光、表面处理、喷漆、半成品检验、成品组装、检验、包装等工序,通常采用计量方式生产,连贯性作业要求不高,可以自由地安排时间,劳动强度小、知识要求方面程度低,适合社会竞争力较低以及有充裕时间(比如说农村家庭妇女)的就业人群。在工资纠纷仲裁、起诉的案件中,许多工人只会写自己的姓名,甚至部分工人己经超过了六十岁;从业人员中农村妇女所占比例高,如在本次问卷调查中的23个玩具企业中(都是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产值在500万元以上),共雇佣员工2226人,其中女工为1498人,占总雇用人数67.3%

(二)松散型的劳动时间安排

长期以来,云和县的玩具生产处于国际产业链分工的下游,以来样加工为主,大多数是从宁波、上海、义乌等地的外贸企业承接订单,本地企业间的合作方式限于订单的转接,大部分小企业从大、中企业转接订单后再组织工人进行生产,属于临时性的生产安排,没有形成专业化的合作方式。多数玩具行业属于民营小企业或个人加工点,通常根据订单生产同时采用计件方式计算工资,具有时效性、灵活性和非固定性的生产特点,经常表现为同一批工人在同一时间段内轮流为不同的企业、个人加工点进行生产,人员流动性大,用工难以规范。

(三)多元化的生产组织方式

玩具企业员工既有按照八小时制上班,也有采取总体承包、车间承包、工序承包等自主安排工作时间的方式进行生产;既有由厂方提供设备进行生产,也有要求工人自带设备由厂方提供场地统一安排生产。每个车间、工序一般由某个技术较好的工人(俗称师傅)负责管理、技术指导和监督,师傅对工人的工作量进行统计,同时负责与厂方联系沟通。上述生产组织方式的灵活性和多样性决定了玩具企业难以形成统一规范的用工管理方式。

(四)双方缺乏签订劳动合同的主动性

本次调查的23个企业共雇佣员工2226人,签订劳动合同的有1200人,共占雇用人数的53.9%。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主要为管理人员、车间负责人及技术工人,普通生产工人的劳动合同签订率涵盖面窄。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人一般都不需经过考试、体检等手续。在劳动力市场供方不足的情况下,很多企业在赶货期间放宽雇佣标准,有工人就能上工。因玩具行业的外地工人较多,这些工人怕被束缚而不愿签订劳动合同,本地工人也为跳槽方便同样不愿签订劳动合同。另从企业角度来说,企业也担心依据《劳动合同法》解雇成本太高,雇佣容易解雇难,对于非必要的岗位且员工不愿意订立书面合同的,也持默许态度。劳企双方都缺乏签订劳动合同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二、玩具行业涉薪案件的特点

玩具行业属于劳动密集型产业,以订单为导向的多元化组织生产方式,决定了该行业的市场抗风险能力低、从业人员的文化程度低、规范管理难。这些决定了玩具行业涉薪案件有下特点:

(一)欠薪案件群体性诉讼多

由于受到金融危机等因素的影响,企业不景气或濒临倒闭,工人因恐慌心理容易引起群体性涉薪纠纷。 2008年以来,云和县以农民工为主体的涉薪群体性纠纷大幅增长,法院共处理48家倒闭或半倒闭状态玩具企业的工人追讨薪酬案件。这些涉诉的工人经常对薪酬问题交流联系,如企业主因经营困境而外逃、失踪时,工人会相互转告,在短时间涉诉人数由几人、十几人变为几十人甚至几百人,表现为追讨薪酬时显著的群体性特征。如年底外来工人需返乡过年时,经常集中要求企业主对薪酬进行结算,企业主如难以兑现时易导致欠薪纠纷群发。工人要求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能够快审、快结、快执,如按正常程序处理则难以满足工人的要求,此时则工人容易产生对抗情绪,出现哄抢企业资产、上访、闹事等群体性事件。法院在案件审理的同时需耗费大量精力进行稳控。

(二)玩具行业涉薪案件的被告多为小企业或个人加工点

该类涉案主体以来料加工和定单加工为主,没有自主创新技术和品牌,存在着起步迟、规模小、筹资渠道狭窄等特点,容易受外界经济环境的影响。该类小企业或个人加工点很多情况下没有自己的固定厂房,多采用租赁他人的厂房进行生产。这些用工单位的固定资产较少,且该类资产一般为玩具行业通用的机器设备,容易变卖或处分。企业主遇到经济困境时能在短时间内将资产处置后携资躲债。发生上述情况时,有关工人工资薪酬的账簿资料往往难以找到,工资结算方式、月工资额、欠薪数额等将难以确定。此类案件一旦起诉至法院时,法院将面临着起诉无法找到被告、审判无证据、执行无财产的困境。

(三)案件处理结果的连锁反应

云和县玩具行业涉案人员众多,诉讼原因又基本上相同,多数提起诉讼的当事人具有从众心理,同一企业甚至不同企业之间的工人都有着密切的联系,一批群体性案件中往往有一些核心当事人,这些人主导追讨薪酬的进程、谋划追讨的策略,如先带领一定数量的当事人进行上访、仲裁或起诉,其他人或声援或观望处置结果,试探政府、法院的处理态度,根据处理情况再决定下一步行动。因此,政府、法院在处理此类情况时稍有不慎极易引发群体性的连锁事件。 

三、玩具行业涉薪案件处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企业用工管理转型的滞后

在本次与23家企业的座谈中,企业方面反映最多的问题是《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企业对员工的管理权限减弱。现行劳动法又不允许收取押金、保证金等方式进行约束。尽管劳动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要辞职必须提前一个月作出书面通知,但是没有对违反该项告知义务的处罚规定。员工任意解约的情况较为普遍。企业方反映《劳动合同法》实质上赋予了员工任意解除合同的权利,企业方无合适的救济渠道,特别是员工未经书面通知集体提出辞职时,对企业的正常生产安排造成很大的影响。尽管劳动者擅自离职企业方可以根据劳动部发布的《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33号)提出相应赔偿,但实际上企业难以提供证据证明实际的损失,如追究员工擅自离职的责任,则需到劳动部门进行仲裁,企业认为此举耗时耗力,即使企业胜诉,根据工人的实际经济状况也难以实际履行;另反映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造成产品的非正常损失难以追究劳动者的责任。企业反映上述情况不追究又容易使其他在职人员效仿,造成管理的混乱。企业方面要求司法部门能够采取多样的形式,在审理中小企业案件时,要考虑企业经营的实际困难,合理平衡劳资双方的利益。

上述情况的产生表明《劳动合同法》自200811开始施行后,该法赋予了劳动者较强的择业选择权,企业由以前的强势地位变成需与劳动者进行平等协商,许多玩具企业因用工模式转换而产生管理上的不适应。

(二)企业生产管理不规范造成工人举证难

玩具行业传统上属于家庭作坊式生产,即使一部分企业己经成为公司制的企业,但管理上依然滞后,属松散性管理。工人流动性大,上班时间不固定,特别是上班、加班时间记录不全,工资支付凭证不规范。部分小型玩具不按时发放工资,有的企业特别是个体加工点拖欠工人工资己成为常态,部分企业工人每月只能向企业主领取基本的生活费,工资拖欠时间跨度大,在处置工资纠纷中,跨年度工资屡见不鲜,有的甚至拖欠达到二年以上。部分企业没有专门财务、会计人员,企业账目由企业主或其亲属进行流水记录;部分企业虽有专门的财务、会计人员,但许多进出现金没有经过财务、会计人员,而由企业主自行操作,财务、会计账目不完整。

由于存在上述原因,工人在提起诉讼、仲裁时难以提供“工作时间、薪酬待遇”等关键证据,有时甚至连劳动关系的存在都难以证明,即使政府为了帮助工人而专门指定援助律师提供法律帮助,援助律师对举证的问题也无能为力。

(三)审理和执行难度大

由于工人在多数情况下不能提供案件的关键性证据,在许多情况下,法院、劳动仲裁部门只能凭着“师傅”的记录和证明、工人自记的流水清单、工人之间的证言互证等方面综合判断,降低了证明所需达到的标准。特别是在涉及人数众多的案件,证明标准的降低使部分当事人企图通过伪造虚假工资凭证、虚列、虚增工资、将其他债务虚构成工资等方式“混水摸鱼”,稍一不慎就可能将虚假工资“合法化”。仅2008年云和县法院立案执行的363件经仲裁调解的欠薪案件,虚假工资比例就达执行标的总额的43.3%。这类行为不仅损害企业、其他工人的合法权益,也严重损害了政府和法院的权威。

在司法实践中对加班费的核定、不定时工作的薪酬组成、举证责任以及仲裁时效、诉讼时效等问题存在不同理解,增加了审理难度。对此工人往往不理解,认为法院不能及时维护其权利,容易产生对抗情绪,尤其对于突发性、群体性欠薪纠纷,工人的情绪极端激烈,要求特事特办,经常在法院立案的同时向当地党委、政府进行信访施压,要求迅速解决。

涉薪案件执行问题突出。由于企业主携款潜逃或企业严重资不抵债,加上企业违规长期拖欠工人工资,企业一旦停产倒闭,工人集体追讨工资时,企业已基本没有资产供法院执行。政府从诉讼的时间性及维稳方面进行考虑,在财政允许的情况常常先行垫资。但是这种行政的先行介入亦造成了部分的负面效应,工人们对政府、法院处理工资案件的期待不断提高,对案件处理结果互相比较,对政府垫资要求就高不就低。政府垫资后取得工人的债权,但实际这部分垫资基本上是无法收回的。政府财力的有限性决定了行政垫资的方法难以成为涉薪案件处理的常态。

(四)严格的民事审理程序与快速维权要求存在冲突 

民事诉讼追讨薪酬的案件程序繁多、复杂,立、审、执各阶段均需要办理大量的手续,在涉薪维权案件中难以真正做到高效、便利。具体表现为:一是法院送达困难。企业倒闭、企业主下落不明时,无法直接送达法律文书,而公告送达期间至少为60天,特别在外地籍工人因企业倒闭失去工作需返乡的情况下,送达时间过长对工人权利的行使造成障碍。二是先予执行程序实际上难以做到真正案结事了。考虑到外地工人返乡的时间性要求和经济上的实际困难,法院在法律框架许可的范围内,根据司法为民的原则,往往会采取先予执行的程序。如云和法院通过审前工资真实性审查,利用先予执行程序提前发放工资,发放比例根据企业资产情况分为100%70%55%三类,在企业己无足够财产或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按70%55%的比例发放的这部分工资,实际上包含了政府的救助基金。工人按照比例一次性领取工资后,自愿放弃其余部分,此类案件再继续审理已失去了意义。另外,很多外地工人领取完工资后就难以联系,但根据先予执行规定,案件仍然需要继续审理,这样就大大增加了法院和工人的负担。涉薪案件所要求的快捷性和严格的程序性呈现一种对峙的状态。

四、法院对劳企方面维权的机制探索

(一)对工人权益保护的应对机制

1.内强外联,形成调处合力

法院针对工人维权群体性纠纷激增的状况,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采用多元化的方式有效处理该类案件。如2008年在云和县法院处理群体性欠薪案件的基础上,根据法院的意见和建议,云和县委出台《云和县关于因企业停产倒闭引发拖欠工人工资问题应急处置指导意见》,创建全县处置工人维权纠纷联动机制,成立云和县处置工人工资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担任组长,法院、公安、劳动、信访、司法、经贸、工业园区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列为小组成员,以形成分工协作、工作互动、信息资源共享的工作格局。《指导意见》明确了各部门职责及处置流程,一是经贸、工业园区负责排查摸底工作,及时掌握停产倒闭企业情况和濒困企业信息;二是司法部门负责提前介入工作,预防事态扩大化;三是各乡镇基层组织负责舆论引导,提高民众对当前国际金融风暴背景下攻克时艰的认识;四是法院加大对涉诉讼案件的处理;五是信访局负责导访,规范信访秩序,引导信访人合情合理合法解决问题;六是人劳部门加大欠薪案件的追讨和仲裁工作,对效果不佳的做好当事人思想工作,引导其进入民事诉讼的有序司法轨道,同时对失业人员的再就业、社会保障等问题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

同时云和法院加强内部资源整合,构建全院处置工人纠纷一盘棋的工作格局,举全院之力处置工人维权纠纷,出台了《审理企业拖欠民工工资群体性案件流程管理细则》、《民工群体追薪案件内部流程》,将具有法官资格的行政人员全部列入承办人范围,由清欠领导小组统一指挥、调配,将工人案件以企业为单位进行分配,由承办法官具体负责;明确立案、审判、执行、审监、法警等部门的职责,成立财产保全组、审判组、财产变现组、货款追查组,规范工人案件的有序办理,分工协作形成合力。

2.创新机制,提升清欠效率 

树立民本司法的意识,着眼工人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依法寻求最有效的裁判、执行方案,公正、高效保护工人合法权益。

启用特殊法律程序,缩短清欠期限。对欠薪事实清楚明确的工资案件,利用支付令高效简便的特点,大大缩减清欠期限,2008年以来云和法院共利用支付令向79名工人发放了47万余元工资;同时,对企业倒闭后老板下落不明的案件,启用先予执行程序,在法院在作出判决前,先予执行企业财产,提前发放工人工资,2008年以来通过先予执行程序共为651名工人发放了196万余元工资。

建立分类处置机制,快速变现资产。根据企业资产性质,适用不同变现程序分类处置:一是适用简易快速拍卖程序,变现企业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机器设备等动产。由法院审监庭统一归口对外委托评估拍卖,行业协会、企业管理人员和职工代表参与资产评估作价及变卖,确保拍卖过程公开、公平、高效。评估作价阶段,因玩具厂负责人下落不明及财务资料不全,导致玩具成品或半成品的基准价不明,法院审监庭通过行业协会、企业管理人员、工人代表各方给出自己的基准价,由中介机构综合三方的基准价进行评估作价;现场变卖阶段,为确保企业资产及时处理,法院进行拍卖公告的同时,由玩具协会出面联系具有购买能力的玩具企业,厂方代表、中介机构、工人代表全程参与现场变卖,如出现拍卖达不到评估价,当场与企业、职工代表商议调整评估价,确保了拍卖的高效与公平;二是首创抵押借款方式,变现厂房、住房等企业或企业主不动产。云和法院在县委、县政府的大力支持和协调下,以企业资产提供抵押的方式向国资委借款,变现企业不动产用于垫付工资,即法院向县国资公司出具公函借款,注明借款的金额、用途和担保财产,由分管县长签署意见,国资公司收到公函后从工人救济基金账户中划拨资金到法院,由法院组织向工人先行发放。事后,法院将担保财产拍卖所得款项重新汇入国资公司救济基金账户。该方案有效解决了不动产难以及时变现和政府垫付工资不具有优先受偿权难题,加快了清欠进度,同时保障了工人维权救济基金的基本稳定。2008年以来,法院以房产抵押借款的方式向411名工人发放工资近93万元。

加大保全力度,彻查企业资产。依申请或职权,及时有效保全企业现有资产,保证资产顺利执行变现;设立举报电话和联系人,利用执行联动机制,通过多种渠道掌握企业的财产状况及债权情况,并全力追查资不抵债企业的资产,发现一处保全一处,尽可能保证工人工资足额发放。在掌握情况后,货款追查组多次远赴上海、广州等地,法院为数家倒闭企业追回应收货款73万余元。

3.民本司法,保障工人权益

云和法院畅通讨薪绿色通道,立案阶段推行预约立案、假日立案,同时与司法援助中心加强合作,为工人提供法律咨询、代写诉状、免费代理、诉讼费缓减免等全方位的司法援助,降低诉讼门槛,方便工人诉讼。

同时,在县委、县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建立工人专项司法救助基金,解决工人的基本生活保障,防止因“执行难”而诱发新的社会不稳定因素,根据企业的资产和负债情况,云和县法院制定了具体的工人工资受偿比例分配方案,进一步加大了司法救助力度:企业资产达到支付工人工资受偿比例70%以上的,法院按照实际比例进行分配;企业资产支付工人工资受偿比例低于70%的,在按照资产实际比例分配基础上,加上50%的司法救助,但实际放发工资比例不超过70%;部分零资产玩具企业无法支付工人工资的,云和法院按照工资额55%的比例发放司法救助金(上述工人工资发放比例方案征得了县政府的同意)。在县委县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下,2008年该院共对412名确需救助的申请工人发放了司法救助金443093元。如在办理孙腾工艺厂欠薪案件过程中,企业工人都清楚业主孙腾已经外逃,且没有资产可供执行,案件起诉后,法院从保障工人基本生活的角度出发,商定以55%的比例进行司法救助。由于措施得当,合理确定发放标准并严格执行,法院处理的所有48家企业涉及2643个工人工资案件,无一人上访。

(二)对企业方面的保护机制探索

树立大局意识与责任意识,兼顾企业主、工人等各方利益,能动地发挥审判的保障和延伸功能,最大限度地降低不利因素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

“放水养鱼”,实现多赢格局。注重办案艺术,讲究执行方法,在维护工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尽可能维持有市场、前景好、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的生存,实现了工人、企业、社会多赢的格局。根据企业的涉诉标的、企业资产、行业协会评价等情况,该院对资金周转暂时困难的企业,以“非公示”方式对企业厂房、设备等进行“活查封”,即对原材料、机器设备等进行清点,列出清单,做查封笔录,但不在物品上面贴封条,尽量减少因采取强制措施给企业带来的负面影响。同时,为保证工人工资得以兑现,由玩具企业协会的龙头企业提供担保,困难企业拿出详细、可行的还款方案后,法院从县里的工人工资应急资金中借资帮企业垫付工资,缓解企业燃眉之急。垫资部分,从企业收回的货款中分期偿还。对处于一时资金周转困难但仍在生产经营、有发展前景的企业,慎重采取冻结银行存款等措施,或者采取账户监管等方法,合理地安排生产资金和工资发放、偿还欠款等的比例。

打击与保护并举,重点查处虚假工资。从平等保护各方合法权益角度出发,将关口前移,确立群体追讨工资案件“分开立、合并审”原则,即在立案和执行阶段群体追讨工资案件要求“一人一案”,不得集团诉讼,执行款必须由本人凭身份证件领取,避免部分人员“浑水摸鱼”;在审理阶段,同一企业或车间工人可以合并审理,同时出台了《关于审核拖欠工人工资数额的具体指导意见》,明确企业主拖欠工人工资期间、诉讼标的性质、拖欠工人工资具体数额等三方面审查重点,防止虚假工资发生。此外,还邀请工人推举的工人代表、企业管理人员共同参与工资的审核,并将审核的结果张贴公示,以利于工人之间互相监督,对于有工人反映、举报的,法院重新予以重点审核。

五、对劳企双方利益平等保护的建议

(一)群策群力, 形成内外联动机制。在处理涉薪纠纷中,要充分发挥劳动保障部门、工业园区、工商、金融、人民调解组织、行业协会及法律援助中心等部门的专业优势、相互配合、联合监管,将欠薪案件从单纯依靠法院解决的方式转变为以法院为主,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处置模式,将被动性的应急处置模式,转变为主动性、常态性、长效性协调处置机制。

(二)宣传紧跟,加大对劳企双方的维权指导。运用诉讼和非诉方式,对工人和用人单位进行有针对性的法律宣传,努力提高其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促进劳企之间相互沟通。对劳动合同法进行宣传培训,让企业方了解法律的规定,消除对该法的片面理解,正确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比如说根据企业用工的特点,依法建立和完善企业规章制度,充分发挥规章制度的作用对工人进行规范化管理。加强对企业现代管理模式的指导和培训,提升企业的管理水准。

(三)抓源堵漏,发挥职能部门的监管作用。劳动监察部门要建立对企业的网格化管理,将企业的资料输入电脑,派专人进厂对企业工资发放、经营状况进行跟踪,同时对劳动合同签订和工资发放等情况及时检查,预防、制止企业拖欠工人工资等不法行为的发生。税务部门要健全、完善企业会计制度,确定工资的构成、发放情况,加强对企业用工方面的监管。经贸局、工商等部门对企业欠薪状况及资金往来等信息公开,同时对业主加强培训和引导,提高企业主的经营素质及抗风险能力。金融部门要加大信贷支持,同时加大对企业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力度,从而从源头上防止企业欠薪案件的高发。

(四)正确引导,为企业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加强能动司法,充分发挥民商事、刑事、行政审判、执行等各项司法职能,依法保障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要“快立、快审、快执”涉企纠纷,简化诉讼环节,提高审判效率,要全面加强涉中小企业民商事案件调解、执行案件和解工作,对具有调解可能的案件要先行调解,不能调解的案件要及时裁判,可引导中小企业通过非诉途径解决纠纷。

注:该课题  主持人:丁祥福

课题组成员:崔岳雄、胡红燕、杨剑琼(主执笔人)、申斌(副执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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