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办理执行信访案件的若干规定
时间:2013-01-05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分享到:

为做好全市法院涉执信访案件化解工作,规范涉执信访督办、转办案件反馈报告制度,提高涉执信访案件办理质效,制定本规定。 

一、办理范围 

包括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最高法院、省法院、市中院等机关及其领导批示交办、督办、转办或要求反馈的涉执信访案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建议、提案、来信关注的案件,其他机关及领导来文、来电关注的案件,及信访人来信来访的涉执信访案件。 

二、办理要求 

承办法院在收到上述范围的涉执信访督办、转办案件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确定具体案件经办人并交付办理,及时约访或联系信访人做好接访记录,采取必要措施办理,于督办(转办)函确定的期限内反馈办理结果;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结的,应当反馈办理进展情况,包括已做的工作和下一步拟采取的工作措施。 

三、情况报告 

1、“报告”要针对反映的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答复,包括院领导重视及批示情况、案件办理过程(有关部门、法院所做工作)、裁判理由及结果;来文关注的案件已经办结的,还要反馈当事人及有关方面的反响、息诉息访等后续工作。 

2、“报告”应当按统一样式印制,一式三份寄送至中院执行局监督处。已息访的应同时寄送当事人息访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情况通报 

市中院将在每季度全市法院执行信访通报中,对各县(市、区)人民法院办理督办、转办案件情况进行通报。对办理督办、转办案件推诿、拖沓,以及未按要求反馈办理情况、反馈报告应付了事、超期反馈或不反馈的,酌情在年度目标考核中扣分。 

本规定自20131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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