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丽水市中心支行关于防范区域金融风险共同推动地方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若干意见
时间:2019-11-04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分享到:

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国人民银行丽水市中心支

关于防范区域金融风险共同推动地方供给侧

结构性改革的若干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法院、人行各县(市、区)支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为深化落实中央、省委、市委有关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精神,防范和化解区域金融风险,服务和保障全市经济转型升级,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中院)、中国人民银行丽水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人行丽水市中支)本着服务大局、依法合规、权责对等、维护稳定的基本原则,以加快推动“僵尸企业”市场出清,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为目标,立足现行司法体制、金融管理体制和双方现有职能,建立合作机制,搭建工作平台,完善信息共享,在推动企业破产审判、执行,净化市场环境,加大金融对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支持等方面形成工作合力,助推全市经济转型升级,维护金融稳定,共同提出以下意见:

一、强化信息共享

双方着重加强重要政策、会议精神、研究成果及重大案件审理、风险事件处置的沟通交流,及时通报各自在日常履职中与对方职能相关的信息,包括:全市法院提供有关破产审判方面的司法文件、工作制度和重大案件受理、审理、执行情况、有关支付结算、反洗钱、本外币跨境交易等案件信息;各银行或金融机构有关涉贷出险企业、逃废债及金融机构不良贷款处置、核销等方面的情况和信息。市中院和人行丽水市中支分别确定一名联络员,通过办公助手平台建立信息交流渠道,并每季度通过保密模式及时交换所需信息的具体内容。

二、打击逃废债

双方根据各自职能优势共同打击逃废债及失信行为,净化市场环境,维护良好金融生态。市中院继续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对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快设立涉金融案件立、审、执联动机制,提高办案效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保护金融债权,定期向人行丽水市中支通报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人行丽水市中支在金融稳定科内设立破产企业资金流向协查办公室,若市中院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破产企业存在涉嫌逃废债行为的,及时商请协查办公室交有关金融机构对企业具体金融交易行为进行调查,固定交易明细等证据,协助打击逃废债行为。同时,人行丽水市中支依法为市中院提供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服务,及时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纳入丽水市农村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协调金融机构对失信被执行人采取限制信用消费、加强开户审核等管理措施,协助打击高消费、逃废债等规避执行行为。

三、加快金融不良资产核销和被执行人财产处置,深化“点对点”合作

双方在现有政策及制度范围内为对方有关工作提供支持,提高工作效率。全市两级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有财产但由于客观原因难以或无法处置的案件,银行核销呆账需要申请终结裁定的,依法作出裁定;建立区域执行处置权争议协调机制,快速启动抵押财产处置工作;依托有关政策,积极开展与异地法院处置权争议协调,维护金融债权人合法权益。人行丽水市中支继续支持我市两级人民法院与银行机构建立完善“点对点”网络查控机制,协调银行机构通过该机制协助人民法院开展查控工作。

四、解决企业信用修复难题

双方根据各自职能完善重整企业信用制度,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办理信用修复。全市两级人民法院对破产重整成功企业,及时在执行系统内进行信用修复。两级人民银行在管理人提交申请、法院出具函件的情况下,按照有关规定支持企业通过添加“大事记”或“信息主体声明”等手段对破产重整情况进行说明;债务人企业重整计划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后,按照程序重新上报债务关系,征信系统内原信贷记录展示为结清状态。

五、提升金融机构参与破产程序积极性

双方要引导、推动金融机构提高运用破产程序化解不良贷款风险的积极性。两级人民法院继续在现有基础上加大破产案件审判方式改革力度;对破产程序中涉及担保物处置的,建立科学的评估、监督机制,避免担保物价值被不当低估。两级人民银行通过政策指引、窗口指导等方式引导金融机构加强对破产程序的运用;完善并购贷款业务,进一步扩大并购贷款规模;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并购债、可转换票据等方式筹集兼并重组资金;指导各金融机构在有效管控风险、保障金融债权安全的前提下,通过调整贷款期限、还款方式等贷款重组措施,帮助暂时困难、未来有现金流的企业渡过难关。

六、优化破产审判工作环境

加大对破产审判相关法制的宣传力度,强化对金融法律问题的研究和探讨,提高对疑难问题的咨询支持力度。市中院要指导与规范全市范围内的破产审判案件。人行丽水市中支要积极向上建议完善金融机构债权处置机制和企业信用修复机制,加强相关制度与破产制度的衔接。

七、支持农村金融改革创新

以全国农村金融改革试点为契机,大力支持全市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工作,对政府主导推进的农村金融改革工作,及民间和行业酝酿试验的农村金融创新模式,在确保金融安全的前提下,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要给予司法支持。市中院继续落实《关于为推进农村“三权”抵押工作提供司法保障的试行意见》,积极维护“三权”抵押的金融债权,指导辖内两级基层法院依法妥善审理“三权”抵押贷款案件,加快不良资产处置。人行丽水市中支继续推动金融改革创新,加快建立完善现代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推动健全完善风险分散机制。双方加强研究合作和信息沟通,共同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合力推进相关法律问题破解。

八、明确联络机构

市中院由民二庭作为联络协调部门,人行丽水市中支由金融稳定科作为联络协调科室,具体牵头组织和联系合作事宜。市、县两级人民法院和人民银行应加强联系沟通,密切协作,共同落实本意见。

九、建立会商制度

双方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专题会议,研究部署重要合作事项。联络部门之间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会商,沟通交流有关工作情况,及时总结经验,协商解决工作推进中面临的突出问题。

十、健全日常工作协调对接机制

双方就信息共享、工作配合等常规事项建立协调对接机制。对于定期通报的信息资料,双方就信息共享的口径、格式、频率及网络联网方式等进行协商,明确具体联络部门及联系人;对于临时性、一次性通报的信息资料,由具体联络部门协商报送。

 

 

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国人民银行丽水市中心支行

 

20161020 

     

 

 附件:

丽水市中院与人行丽水市中心支行信息交换清单

 

一、丽水市中院向人行丽水市中心支行提供的信息资料

(一)企业破产清算、重整、和解类案件受理、审结数量及地区分布

(二)反洗钱案件信息

1.全市以《刑法》第191条“洗钱罪”宣判的案件数量、地区分布及简要案情。

2.全市以《刑法》第312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宣判的案件数量、地区分布及简要案情。

3.全市以《刑法》第349条“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宣判的案件数量、地区分布及简要案情。

4.全市以《刑法》第120条“资助恐怖活动罪”宣判的案件数量、地区分布及简要案情。

5.全市洗钱罪七大类上游犯罪(即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及非法经营(地下钱庄)罪、非法传销罪、危害税收征管罪案件宣判数量及地区分布。

(三)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信息

 

 

(四)全市票据公示催告、除权判决、支付领域典型案件信息

(五)全市金融案件执结率、金融案件标的额兑现率[1]

(六)全市非法集资案件数量、涉案人员数量、涉及金额及典型案件信息

二、人行丽水市中心支行向丽水市中院提供的信息资料

(一)丽水市涉贷出险企业信息监测报告

(二)丽水市银行业资产质量监测报告

(三)丽水市企业逃废债情况分析报告

(四)丽水市经济金融形势分析报告 


[1]金融案件执结率=报告期银行业机构债权案件执结数/(上期银行业机构债权案件未执结数+报告期银行业机构债权案件收案数);金融案件标的额兑现率=报告期内银行业机构胜诉债权案件受偿金额/报告期银行业机构胜诉债权案件判决标的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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