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岁的沈某某是缙云县一家宾馆的老板,在做生意的同时,她容留一女子在其宾馆内从事卖淫活动,并收取费用。 近日,经检察院起诉,缙云县人民法院沈某某因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 2012年1月,沈某某从别人手中盘的一家宾馆,一直做着正经生意。但是宾馆的生意一直不温不火,这让沈某某很是烦恼,一直想拓展财路。 事情在2013年8月,有一年轻人在沈某某店中分发名片,介绍说如果有特殊的生意可以关照关照。沈某某接过名片,心照不宣,在随后的几个月中,有客人想要特殊服务,沈某某便把电话留给客人。事后从钱某处抽取30元到50元不等费用。 2013年12月底,钱某卖淫的事东窗事发,沈某某畏罪潜逃。10个月的逃亡生涯后,2014年10月9日,沈某某最终投案自首。 缙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沈某某明知钱某从事卖淫活动,介绍、容留其在自己经营的宾馆内从事卖淫活动,并收取费用,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介绍、容留卖淫罪,应依法惩处。但念其能够自首并认罪,依法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