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待来访人员的规定》的通知(丽中法[2010]101号)
时间:2010-09-01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分享到:

本院各部门:

《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待来访人员的规定》已经院党组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00年八月十八日

  

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待来访人员规定

 

为加强法院安全保卫工作,维护法院正常办公秩序,严防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对来访人员的接待,特作如下规定:

一、本院干警和其他工作人员,凭本院统一制发的有效证件进入法院,未携带证件的,应主动配合安保人员查询,说明情况,待安保人员确认身份后进入法院。

二、法院干警的亲友来访,需同被访者联系确认,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后,由被访者到门卫处迎接陪同至办公室,接待完毕后,由被访者负责送出法院大门。

三、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属来访,以及文书送达、签字等有关事宜,经安保人员与接访者电话确认后,一律在一楼的接待室接待,严禁将当事人及其亲属带入办公场所内接待。

四、律师阅卷和复印相关材料,统一由案件承办法官或承办法官委托的其他工作人员陪同在一楼阅卷室、复印室内进行。因特殊原因确需在办公场所接待律师阅卷的,需经分管院领导批准。

五、办理诉讼费退款和执行款领取手续的人员,由承办法官或者由承办法官委托的其他工作人员陪同到财务部门办理好相关手续后送出法院大门。

六、临时来本院工作的工程维修人员,由聘请的部门派人到门卫处接送,并对这些人员在工作期间的情况负监督责任。如在院里时间较长或经常要来院内工作的人员,由责任部门向司法警察支队领取临时出入证,持证出入。

七、来院实习、实践的大中专院校学生,由干部人事处向司法警察支队领取临时出入证,持证出入。

八、来院联系接洽工作的人员,需由被联系部门确认,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后,方可在办公室接待联系。

九、非本院职工的车辆,未经许可不准进入本院室内停车场停车。

以上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请全院干警(含本院借调人员、挂职人员、临聘人员)严格遵守,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人员,将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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