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宽锦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李小亚:
上诉人(原审原告):夏岳林;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合肥宽锦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肥东县建时二手工程机械销售部、蒋宏、李小亚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1民终9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维持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2022)浙1121民初 320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二、撤销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2 022)浙1121民初3203号民事判决第七项;三、变更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2022)浙1121民初320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合肥宽锦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夏岳林损失615元、维修费3100元、律师代理费5 000元,共计8715元;四、驳回夏岳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724元,由夏岳林负担 9 0元,由合肥宽锦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3 6 3 4元,其中 3 4 6 0元由李小亚共同承担,一审公告费用 3 0 0元,由李小亚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 3695.7元,由夏岳林负担 3533.7元,由合肥宽锦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162元;财产保全费用 1310元,由李小亚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0二四年一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