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侨置业有限公司、徐菊华:
原告黄乔军与被告浙江丽水东方宾馆有限公司、浙江中侨置业有限公司、浙江丽水华侨饭店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华大置业有限公司、宋淑婧、徐爱荣(XUAIRONG)、徐菊华(XUJUHUA)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11民初258号民事裁定,裁定:准许原告黄乔军撤回对被告徐菊华(XUJUHUA)的起诉。本裁定自发出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0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