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浙11民初258号原告黄乔军与被告浙江丽水东方宾馆有限公司、浙江中侨置业有限公司、浙江丽水华侨饭店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华大置业有限公司、宋淑婧、徐爱荣(XUAIRONG)、徐菊华(XUJUH
时间:2023-12-14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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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乔军与被告浙江丽水东方宾馆有限公司、浙江中侨置业有限公司、浙江丽水华侨饭店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华大置业有限公司、宋淑婧、徐爱荣(XUAIRONG)、徐菊华(XUJUHUA)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11民初258号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浙江丽水东方宾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黄乔军借款本金人民币4950万元及利息(暂计至2020109日的利息为742350.02元,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案涉四份《固定资产贷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2022815日止,综合利率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二、被告浙江丽水东方宾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黄乔军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3万元。三、被告浙江丽水东方宾馆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债务的,原告黄乔军有权对被告浙江丽水东方宾馆有限公司所有的丽房权证莲都区字第01216533号、第0126534号、第01216773号所有权权证项下的房产,土地权证号为丽水国国用(2002)字第304866号、304867号、304868号国有土地使用权折价、拍卖、变卖后的所得款项优先受偿。四、被告浙江丽水东方宾馆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债务的,原告黄乔军有权对被告华侨饭店公司所有的浙(2019)丽水市不动产证明第0009709号至0009728号、浙(2019)丽水市不动产证明第0009747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项下抵押物折价、拍卖、变卖后的所得款项,在最高额债权本金1804万元及相应利息范围内优先受偿。五、被告浙江丽水东方宾馆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债务的,原告黄乔军有权对被告宋淑婧持有的浙江中侨置业有限公司25%股权(1500万元/万股)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债权本金5300万元及相应利息范围内优先受偿。六、被告徐爱荣在最高额债权本金8000万元及相应利息范围内、被告浙江中侨置业有限公司在最高额债权本金5000万元及相应利息范围内、被告浙江丽水华侨饭店股份有限公司在最高额债权本金8000万元及相应利息范围内、被告丽水华大置业有限公司在最高额债权本金8000万元及相应利息范围内、被告宋淑婧在最高额债权本金6350万元及相应利息范围内,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七、驳回原告黄乔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7928元,由被告浙江丽水东方宾馆有限公司、徐爱荣、浙江中侨置业有限公司、浙江丽水华侨饭店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华大置业有限公司、宋淑婧共同负担。公告费260元,由原告黄乔军负担。本判决自发出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0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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