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彩丽:
上诉人蔡元、吴奕金与被上诉人丽水市中心医院、原审原告游彩丽、蔡妙瑜、蔡妙欣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1民终792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9645元,由上诉人蔡元、吴奕金负担(依法免交)。本裁定自发出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