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卡洛斯门窗有限公司:
上诉人杭州卡洛斯门窗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丽水龙鼎节能玻璃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潘代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1民终1273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按上诉人杭州卡洛斯门窗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464元,减半收取732元,由上诉人杭州卡洛斯门窗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自发出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十一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