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耀飞:
上诉人(原审被告):赖其选、姚来斌、潜子良;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丽伟、潘勇法、应道伟;原审被告:王伟钟、陈耀飞、庆元县松源镇南方建筑有限公司、青田县高湖镇人民政府建设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1民终9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90元,由上诉人赖其选、姚来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