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浙11民终34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潘海萍、朱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必良、毛贤林;原审第三人:吴青华、浙江宝元环境建设有限公司、陈成连合伙合同纠纷一案
时间:2023-11-16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分享到:

王必良:

上诉人(原审原告):潘海萍、朱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必良、毛贤林;原审第三人:吴青华、浙江宝元环境建设有限公司、陈成连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1民终3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6505元,由上诉人潘海萍负担29773元,上诉人朱剑负担26732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三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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