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浙11民特31号原告深圳市易企租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鑫亿网络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
时间:2023-10-30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分享到:

深圳鑫亿网络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深圳市易企租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深圳鑫亿网络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1民特31号民事裁定,裁定:准许申请人深圳市易企租科技有限公司撤回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易企租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自发出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三年十月三十日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下一篇:返回列表
上一篇:(2023)浙11民终74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麻振财,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蓝丽波,原审被告:朱津乐、朱兴星、应灵妃、吕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法院地址 | 来院地图 | 联系方式 | 网站地图
版权所有: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建议使用IE6以上,1024×768以上分辨率浏览本站
浙ICP备19043242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