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灵妃:
上诉人(原审原告):麻振财,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蓝丽波,原审被告:朱津乐、朱兴星、应灵妃、吕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1民终7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3648元,由上诉人麻振财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