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高夏工艺品有限公司:
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与丽水市高夏工艺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1民初42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丽水市高夏工艺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3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丽水市高夏工艺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裁定自发出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