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浙11民终56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萍乡融秀建筑工程设备租赁合伙企、上诉人(原审被告):嘉信建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麻长贵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时间:2023-07-31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分享到:

麻长贵:

上诉人(原审原告):萍乡融秀建筑工程设备租赁合伙企、上诉人(原审被告):嘉信建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麻长贵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1民终565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5664元,由上诉人萍乡融秀建筑工程设备租赁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嘉信建设有限公司各负担17832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下一篇:(2023)浙11民初42号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与丽水市高夏工艺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
上一篇:(2023)浙11民终792号本院受理的上诉人蔡元、吴奕金与被上诉人丽水市中心医院、原审原告游彩丽、蔡妙瑜、蔡妙欣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
法院地址 | 来院地图 | 联系方式 | 网站地图
版权所有: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建议使用IE6以上,1024×768以上分辨率浏览本站
浙ICP备19043242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