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长贵:
上诉人萍乡融秀建筑工程设备租赁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嘉信建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麻长贵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1民终162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2634元,由上诉人萍乡融秀建筑工程设备租赁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嘉信建设有限公司各负担11317元。本判决自发出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