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浙11民终162号上诉人萍乡融秀建筑工程设备租赁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嘉信建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麻长贵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时间:2023-07-20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分享到:

麻长贵:

上诉人萍乡融秀建筑工程设备租赁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嘉信建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麻长贵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1民终162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2634元,由上诉人萍乡融秀建筑工程设备租赁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嘉信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1317元。本判决自发出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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