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勇强:
上诉人(原审被告、申请执行人):浙江丽水莲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联城支行;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案外人):陈豪; 原审第三人(被执行人):吴勇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1民终6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400元,由陈豪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自发出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