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浙11民终1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邹培丰、邹立早、吴正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建伟,原审被告:王锡建、陈宝杰 买卖合同权纠纷一案
时间:2023-05-23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分享到:

陈宝杰:

上诉人(原审被告):邹培丰、邹立早、吴正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建伟,原审被告:王锡建、陈宝杰       买卖合同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1民终1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238元,由上诉人邹培丰、邹立早、吴正权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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