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宝杰:
上诉人(原审被告):邹培丰、邹立早、吴正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建伟,原审被告:王锡建、陈宝杰 买卖合同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1民终1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238元,由上诉人邹培丰、邹立早、吴正权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