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浙11民终4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曹君强、朱雪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章群英,原审第三人:曹跃周、张小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时间:2023-05-16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分享到:

曹跃周:

上诉人(原审被告):曹君强、朱雪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章群英,原审第三人:曹跃周、张小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1民终460号民事判决书,裁定本案按上诉人曹君强、朱雪萍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上诉人曹君强、朱雪萍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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