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初义: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贤龙、陈同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康达汽车工贸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林初义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1民终232号民事判决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260元,由上诉人周贤龙、陈同珍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