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根良:
上诉人钱敏荣、被上诉人丽水市振兴钢管出租服务站、吴云庆、李根良,原审第三人俞丽亚、季红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11民终13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一、撤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2 0 2 2)浙 1 1 0 2民初 1 3 2 2号民事判决;
二、不得执行登记在被上诉人吴云庆名下的坐落于丽水市莲都区文昌路 4 6号房产;
三、驳回上诉人钱敏荣的其他诉讼请求。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2022)浙1102执异8号执行裁定于本判决生效时自动失效。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1451元,由吴云庆负担10000元,钱敏荣负担145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451元,由吴云庆负担10000元,钱敏荣负担14 51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三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