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辉:
上诉人田阳与被上诉人蓝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11民终1151号民事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自发出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