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永来: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曾爱娥、季松波、何军,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浙江优贝圣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原审被告:季陈佳 、季永来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11民申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本裁定自发出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