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阳县人民法院课题组 当前,社会诚信问题越来越受人们关注。就人民法院工作而言,适应形势发展,回应现实需求,通过构建诉讼诚信体系,采集、评估诉讼失信行为信息,并对接社会征信体系,实现对失信行为的有效制约,促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和社会诚信建设,已然成为一个重要课题。为此,松阳县人民法院课题组就如何在审判工作中构建诚信体系进行了调研,形成如下报告。 一、为何构建诉讼诚信体系 (一)政治要求。2011年10月18日,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议》,其中一个主要内容就是要着力促进社会诚信文化建设。通过建立健全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在全社会广泛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氛围。次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部署制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会议提出,要把诚信建设摆在突出位置,抓紧建立健全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 “十二五”期间,要以社会成员信用信息的记录、整合和应用为重点,建立健全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党的十八大从提高公民道德素质的高度,强调要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 (二)现实要求。据商务部统计,我国企业每年因信用缺失导致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高达六千亿元。其中,因产品质量低劣、制假售假、合同欺诈造成的各种损失达2000亿元。科法斯企业信用管理调查结果显示,有67.4%的受访企业曾于2010年遭遇国内买家拖欠货款[1][①]。大量的失信事件,改变了一些民众的价值认知与行为预期。专家指出:“当前所有社会问题中最为严重的是社会失信问题,所以构建诉讼诚信应当上升到国家转型期的制度层面上来。”[2][②]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转型期,矛盾纠纷复杂、多发,公众价值观呈现多元态势,部分市场经济主体或极端、或偏执的逐利行为,对传统道德及现行法制带来严峻挑战。尤其是违背诚信原则的种种举动,不但扰乱人们的伦理道德观念,还破坏了市场交易的基本规则,导致触目惊心的公共危机事件频频发生,严重影响了食品安全、产业信誉和国家形象,危害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三)审判要求。在诉讼活动中,一些涉诉主体违背诚信原则、干扰诉讼活动的失信行为,给审判工作带来了严重影响。如虚假诉讼,不仅损害了相关当事人、案外人的合法权益,还浪费了司法资源,干扰了正常的诉讼活动,影响了审判的公正与效率。根据问卷调查[3][③]: 92.23%的调查对象认为有必要构建诉讼诚信体系;79.61%的调查对象曾经遭遇诉讼失信行为;91.26%的调查对象认为诉讼失信行为危害性大;81.55%的调查对象认为对诉讼失信行为应予制裁;71.85%的调查对象认为构建诉讼诚信体系对制约失信行为能发挥实际作用。此外,执行案件中无视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千方百计逃避执行的“老赖”现象,也是诉讼活动中一种典型失信行为。仅2011年,松阳法院就利用媒体曝光“老赖”13次58人,在省公共联合征信平台“信用浙江网”公布执行失信信息30余条。 (四)试点成效。2012年5月,课题组赴江苏睢宁法院、山东潍坊中院和青州法院进行了考察[4][④]。据潍坊法院介绍及媒体报道,青州法院自推进诉讼诚信体系建设以来,案件执结率同比提高6%,信访案件同比下降38% ;就潍坊全市法院来看,2010年各类案件办案周期同比缩短20.9%,民商事案件申请执行率同比下降6.3%,90.3%的当事人表示愿意主动履行生效裁判,涉诉信访总量和初信初访分别下降14.8%和21.5%,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认可度明显提升[5][⑤]。2011年,该市法院执行自动履行案件数、执行和解案件数分别同比上升9.9%和62.1% [6][⑥]。 可见,在审判工作中构建诚信体系,通过强化内部系统管控,可以有效防范失信行为的危害,保障审判工作健康有序开展,并且通过对接社会征信系统,积极参与和创新社会管理,为社会评价及制约失信行为提供客观依据,最终达到促进辖区社会诚信建设、维护辖区社会稳定与经济发展。 二、如何构建诉讼诚信体系 (一)总体思路 通过比较研究“睢宁模式”与“潍坊模式”,课题组摈弃“破解执行难”的体系构建初衷,提出了“立足保障审判工作,构建诉讼诚信体系,继而对接社会征信平台,提供社会共享,促进辖区征信体系建设”的总体思路。具体设想:通过设置诉讼诚信评估办法,构建一个相对合理的指标体系,提出解决数据采集、统计、评估、发布、共享等问题的有效机制,形成基本反映当事人涉诉诚信信息,防范非诚信诉讼行为干扰司法活动,保障审判、执行工作健康有序开展,并对接社会征信体系,为法院和社会评价及制约失信行为提供客观依据。 在审判工作中构建诉讼诚信体系,需要设立一个内部全面覆盖、外部交互对接的机制,在第一个层面实现有效防范失信行为对审判工作的干扰,保障诉讼进程健康有序;第二个层面发挥审判工作的规范与引导作用,对违背诚信原则的诉讼行为、交易行为予以惩戒;第三个层面积极利用诉讼诚信体系,对接社会征信体系,发挥弘扬诚信、惩戒失信的社会效应。 (二)基本概念 1.失信行为 失信行为,除涉及违法,可以由法律规范直接予以调整外,大多属于道德调整范畴。因此,诉讼诚信体系中的“失信行为”,应该特指在涉诉、涉执、涉诉信访活动中发生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违背社会公德、违背法律和政策,干扰或妨碍诉讼活动,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就其行为特征而言,行为主体主观上具有故意,客观上具备破坏诚实信用准则、干扰司法活动、损害他人权益、谋求不法利益等特点。 2.规制对象 从广义上说,在诉讼活动中,诉讼参与人都具有发生失信行为的可能。但为了增强诉讼诚信体系的实务操作性,规制对象的外延应有所控制:① 诉讼参与人。主要包括当事人(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和诉讼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刑事诉讼的辩护人。作为非主要诉讼主体的其他诉讼参与人包括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员和翻译人员,以及具备相应资质,因诉讼活动而接受委托,就专门事项作出评估、鉴定、勘验报告,或接受委托开展拍卖的中介机构。其中,鉴定人、证人,鉴定机构、评估机构应为重点对象。② 执行参与人。包括执行案件及非诉执行案件中的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人等。其中,执行案件当事人、协助执行人应为重点对象。 3.考量范围 诉讼诚信体系考量范围遵循“全面覆盖案件流程”的原则,即在立案、审判、执行和涉诉信访工作中,由法院工作人员对规制对象的失信行为予以采集、统计和评估。 (三)组织机构 在审判工作中构建诉讼诚信体系,事关法院整体工作,也是深层次的改革探索,必须加强组织领导。在管理机构方面,睢宁法院称为“大众信用信息办公室”,挂靠监察室;潍坊法院称为“执行征信调度中心”,设在执行局;结合我省法院近年来审判改革的情况,课题组认为,“诉讼诚信系统管理中心”这一枢纽机构应当设在审判管理办公室,使之具有统筹、督查全院审判、执行、涉诉信访工作的职能。 (四)管理平台 为增强“诉讼诚信系统”的可操作性,应设计一个便捷可行、基于软件生成的电子系统,使之成为整个体系的载体与平台。理想状态下,该“诉讼诚信系统”还应当与现有案件管理系统实现兼容,使相关数据交互应用,成为法官可以随时登录操作的平台,最大限度地提高工作效率。初步构想:“诉讼诚信系统”这一应用软件,应当镶嵌于现有案件管理系统下属一个栏目,点击后呈现类似附件所示界面,作为工作界面;左侧纵列若干系统所需入口,右侧呈现不同“对话窗口”,系各项操作地址。法院工作人员依据各自操作权限,凭密码登陆。本院各庭室就特定对象在本环节的失信行为进行统计,并通过“诉讼诚信系统”呈报“诉讼诚信系统管理中心”。今后,该系统预留接口还能对接联动单位,并能供个人、其他法人单位查询,充分发挥社会共享的功能。 三、如何应用诉讼诚信体系 (一)设计核心制度 1.建立诚信评估办法 (1)基本原则 属人原则。适用于在本院参与诉讼和执行、协助执行、接受委托进行鉴定或评估的单位与个人。 单一原则。只针对特定主体在涉诉、涉执、涉诉信访活动中发生的失信行为。 客观、公正、不溯及既往的原则。采集失信信息,要严谨、真实、准确,又不溯及既往,只采集制度实施之后的相关信息。 守信受益、失信受制的原则。对失信行为评估结果的应用,应注重弘扬诚信、惩戒失信的社会效果。 区别对待、衡平原则。对失信行为的当事人既要制约、惩戒,又要为其提供不利救济途经,根据其失信程度及嗣后改正、修补和满足对其不利评价救济条件的情形,变更(消灭)当事人失信行为记录。 (2)归纳失信行为主要种类 判定诉讼活动中失信行为的基本要件,一是视其是否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二是视其是否干扰诉讼活动。基于前述诉讼活动中失信行为定义及特征,借鉴“潍坊模式”对失信行为进行归纳的合理部分,以及相关媒体报道、法院信息宣传材料、学术论文、文献资料等关于诉讼活动中失信行为的罗列或表述,结合调研情况,课题组归纳出当前法院立案、审判、执行及涉诉信访工作阶段常见的失信行为主要有60种,分阶段重复统计行为有17种(详见附件“失信行为统计表”)。由于这些失信行为分别在各统计阶段皆可能发生,为此把重复的失信行为按阶段予以计数。 (3)分段统计与合计后评估 “诉讼诚信评估办法”可依照诉讼一般流程,分4个阶段提示主要的失信行为种类。依照其失信程度,分别给予扣减分值,扣减分值共计78分。其中,立案阶段的失信行为,9种11分;审判阶段的失信行为,28种36分;执行阶段的失信行为,18种23分;涉诉信访阶段的失信行为,5种8分。 失信行为评估,是指法院就特定对象在涉诉、涉执、涉诉信访等活动中的失信行为,依照其失信程度,评估为一般失信行为、较严重失信行为、严重失信行为、特别严重失信行为四个等级的专门工作。对失信行为评估的基础,系特定对象在涉诉、涉执、涉诉信访等活动中的失信行为统计。综合考虑整个评估体系及其各阶段具体分值情况,对照各统计表所列失信行为的性质与程度,认定:发生扣减,分值低于-3,为一般失信行为;发生扣减,分值低于-5,为较严重失信行为;发生扣减,分值低于-8,为严重失信行为;发生扣减,分值低于-12,为特别严重失信行为。 2.建立诉讼诚信告知与承诺制度 为加强自律,兼顾他律,有必要制定《诚信诉讼告知书》,提示、告知规制对象诉讼活动中的失信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救济途径。同时,制定《诚信诉讼承诺书》样式,由法院工作人员引导诉讼参与人填写《诚信诉讼承诺书》并签名。为规范“两书”应用并制度化,法院有必要制定《关于实行诚信诉讼告知与承诺的规定》,对实施中的操作规范予以规定。 3.建立诉讼诚信信息变更与消灭制度 依照衡平原则,诉讼诚信体系应当设置对评估不利的救济办法,实行规制对象失信信息的变更与消灭制度。一旦规制对象的失信行为得以纠正或修补,法院将依照其失信程度,以及提出异议时所处的程序状态,分别作出立即变更(消灭)或限时变更(消灭)失信记录。其中,救济办法包括“对诉讼中提出异议之处理”和“对结案后提出申请之处理”两种途经。 4.设置法院自我约束机制 在审判工作中构建诚信体系,法院工作人员应遵循客观、公正原则,确保各环节严谨、真实、准确,务必做到实事求是,切实维护规制对象的合法权益。 若法院工作人员违背客观、公正原则,或因为疏忽,工作马虎,或基于私利,采取不当手段,对规制对象的失信行为统计、评估、审核、录入、复议等作出不实记载,影响对规制对象客观评价的,由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审务督查机构依照既有规章制度及时作出处理。若规制对象发现异常情况,可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审务督查机构举报、反映,由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审务督查机构负责查实或澄清。处理结果均应当反馈给规制对象。 (二)评估结果应用 1.对内效应 建立“诉讼诚信系统”这一管理平台,本院工作人员可登录该系统,查询特定对象涉诉、涉执、涉诉信访活动的失信行为及其评估结果,作为案件风险评估、预警防范之依据。在上下级法院实现“诉讼诚信系统”对接后,将进一步扩大资源共享的覆盖面,最大限度的发挥该系统促进诚信诉讼的效应。 2.对外效应 由法院“诉讼诚信系统管理中心”负责对外交互工作,对接社会征信平台或联动单位,将载入 “诉讼诚信系统”的失信行为评估结果,作为制约特定对象的客观依据。一旦征信信息对接工商局、国土局、住建局、税务局、运管局、公安局等相关职能部门,或金融、保险、房产等商业机构,对当事人在申请贷款、办理按揭、购房置业、投资兴业、获得荣誉等诸多方面产生不利影响,从而产生威慑、制约、惩戒作用。例如,当事人在申请贷款、办理房地产登记过户、抵押、车辆挂牌、出入境、企业年检、参加项目招投标、资质认定、评优晋级等活动时,联网单位一旦发现当事人被法院评估为存在某种程度的失信行为,为规避自身经营风险、防范决策失误、维护自身形象、保护自身利益,或出于防范、惩戒失信行为的目的,采取不予同意、不予接纳、不予受理、拒绝办理、暂缓办理、暂缓决定等措施,则可对当事人的生产生活带来不利影响,使其受到制约,客观上起到了惩戒作用。除了进行通报、发司法建议外,法院还可对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诉讼诚信典型案例,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宣传,以正确的舆论引导公众。同时,还可逐步尝试将失信行为评估结果供公民、法人查询,当然,公民、法人查询相关信息,应当具有正当理由及申请手续,说明用途,并保证其使用的正当性与适当性;使用者超越范围使用评估结果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给规制对象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附件: 一、松阳县人民法院关于实行诚信诉讼告知与承诺的规定 二、松阳县人民法院诉讼诚信评估及其应用与管理办法(稿) 三、松阳县人民法院诉讼诚信系统管理软件界面(设计稿) 四、松阳县人民法院诉讼诚信查询报告 (课题组成员:章志林、李展阳、占东红、叶强军、郑 兵、陈云祺、李金铭)
附件一 松阳县人民法院 关于实行诚信诉讼告知与承诺的规定 (松法(2012)32号 2012年6月6日) 我国法律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应当尊重社会公德,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为在审判工作中构建诚信体系,防范非诚信诉讼行为干扰司法活动,保障审判工作健康有序开展,并依法维护当事人等涉诉主体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司法所具有的规范与引导功能,通过司法活动弘扬诚信、惩戒失信,现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在审判工作中构建诚信体系,主要规制对象为民商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刑事诉讼辩护人,执行案件当事人、协助执行人,参与诉讼或执行的鉴定人、证人,参与诉讼或执行的鉴定机构、评估机构和工作人员等主体及其失信行为;对失信行为的考量范围涵盖立案、审判、执行、涉诉信访全过程。 二、每一独立案号的案件均应对上述规制对象之不同主体分别出示《诚信诉讼告知书》,并引导其在《诚信诉讼承诺书》签字。 三、上述规制对象因某一具体案件参与诉讼、执行等,当其于本案首次出现时,无论具体环节位于何处,该环节的本院工作人员应当向其出示《诚信诉讼告知书》,予以释明,提示其珍惜信用记录,自觉进行诚信诉讼,并告知其发生不诚信行为将导致的不良后果,引导其在《诚信诉讼承诺书》签字。 四、若立案(立案调解)、送达诉讼副本及传票等、办理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第一次庭审(调解)、证人作证、委托鉴定(评估)、启动执行程序、接待涉诉信访等环节,分别属于“规制对象因本案在法院首次出现”的节点,则由该环节工作人员负责施行第三条规定。 五、每一个特定涉诉、涉执、涉诉信访主体,如原告或委托代理人,只在本案的最早环节收悉《诚信诉讼告知书》,并当场在《诚信诉讼承诺书》签字。本案后续诉讼环节不再重复发生。 六、庭审(调解)前,审判人员应当询问双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第三人等,是否收到《诚信诉讼告知书》并知晓其内容,是否已在《诚信诉讼承诺书》签字。询问内容应当记录在庭审笔录中。执行工作、涉诉信访工作也应参照施行。 七、每个特定涉诉、涉执主体于本案中已签字的《诚信诉讼承诺书》,随该案卷宗流转,可供流程每个环节实行提示与监督。结案后,应订入该案卷宗正卷备查。 八、特定涉诉、涉执、涉诉信访主体拒绝接受《诚信诉讼告知书》,或拒绝在《诚信诉讼承诺书》签字,工作人员应当将相关情况记录在案,可将其视为非诚信诉讼行为,并在“诚信诉讼系统”列入涉诉相应阶段的“其他失信行为”项目予以扣分和统计。 九、本规定由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督查与解释。 十、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1 松阳县人民法院 诚信诉讼告知书 为弘扬诚信、惩戒失信,防范非诚信诉讼行为干扰司法活动,保障审判、执行工作健康有序开展,本院已建立诉讼诚信体系。 本体系将与社会征信公共平台对接,若被录入诉讼失信行为的信息,将对你(你单位)生产生活、申请贷款、办理按揭、购房置业、投资兴业、获得荣誉、出国出境等社会活动方方面面产生不利影响。 同时,本体系实行当事人失信信息的变更与消灭制度,一旦当事人等的失信行为得以纠正、修补,本院将依照其失信程度不同,分别以立即变更(消灭)或限时变更(消灭)失信记录区别对待。 为此,本院特此告知,请你(你单位)予以重视,并珍惜诚信,自觉做到诚信诉讼,杜绝以下非诚信诉讼行为: 一、不尊重客观事实,不遵守法律,不遵守诚信原则。 二、不依法行使诉讼权力并承担诉讼义务。 三、不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作假证或指使他人作假证。 四、不遵守法庭秩序,妨碍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正当诉讼行为。 五、在执行程序,不如实申报财产,转移财产,规避执行。 六、谋求“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 七、捏造、扭曲事实,向法院纪检组反映办案人员违纪情况。 八、出具违背执业规定、违背客观情况的评估(鉴定)报告。 九、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协助义务。 十、不履行其他诚实信用义务。 年 月 日
附2 松阳县人民法院 诚信诉讼承诺书 本人(本单位)已经阅知《松阳县人民法院诚信诉讼告知书》,对该告知表示认同,现就参与诉讼活动,承诺如下: 一、尊重客观事实,遵守法律,遵守诚信原则。 二、依法行使诉讼权力并承担诉讼义务。 三、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不作假证或指使他人作假证。 四、遵守法庭秩序,不妨碍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正当诉讼行为。 五、在执行程序,如实申报财产,不转移财产,不规避执行。 六、不谋求“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 七、不捏造、扭曲事实,向法院纪检组反映办案人员违纪情况。 八、不出具违背执业规定、违背客观情况的评估(鉴定)报告。 九、依法履行法律规定的协助义务。 十、自觉履行其他诚实信用义务。 承诺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二 松阳县人民法院 诉讼诚信评估及其应用与管理办法(稿) 为构建诉讼诚信体系,健全社会征信体系,明晰诉讼诚信标准,增强“诉讼诚信系统”的可操作性,形成基本反映当事人涉诉、涉执诚信态势的信息,为法院和社会评价及制约失信行为提供客观依据,现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1.本办法适用主体为民商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刑事诉讼辩护人,执行案件当事人、协助执行人,参与诉讼或执行的鉴定人、证人,参与诉讼或执行的鉴定机构、评估机构等。 2.本办法适用属人原则,凡在本院参与诉讼和执行、协助执行、接受委托进行鉴定或评估的单位与个人,均适用本办法。 3.本办法适用单一原则,只针对特定主体在涉诉、涉执、涉诉信访活动中发生的失信行为。 4.本办法考量范围涵盖立案、审判、执行、涉诉信访。 5.采集失信行为信息,遵循客观、公正、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6.应用失信行为评估结果,遵循守信受益、失信受制的原则。 7.变更(消灭)失信行为记录,遵循区别对待、衡平原则。 二、失信行为 8.本办法所称失信行为,特指民商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刑事诉讼辩护人,执行案件当事人、协助执行人,参与诉讼或执行的鉴定人、证人,参与诉讼或执行的鉴定机构、评估机构等主体,在涉诉、涉执、涉诉信访活动中发生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违背社会公德、违背法律和政策,干扰或妨碍诉讼活动,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 9.本办法针对的失信行为,具有破坏诚实信用准则,干扰司法活动,损害他人权益,谋求不法利益,危害社会诚信的特征。 10.本办法依照诉讼一般流程,分四个阶段提示主要的失信行为种类,共计60种(详见表一至表四:失信行为统计表)。依照其失信程度,分别赋予扣减分值,扣减分值共计78分。 (1)立案阶段的失信行为,主要包括原告起诉的事实、理由不合常理等9种11分。 (2)审理阶段的失信行为,主要包括当事人、代理人虚构事实与证据,实现诉讼中止、执行中止、延期举证等28种36分。 (3)执行阶段的失信行为,主要包括当事人不在法定期限内申报财产等18种23分。 (4)涉诉信访阶段的失信行为,主要包括当事人捏造事实、散布虚假信息,损害、诋毁法院的,或侮辱、诽谤、威胁法院工作人员等5种8分。 三、失信行为评估 11.失信行为评估,是指法院就特定对象在涉诉活动中的失信行为,依照其失信程度,评估为一般失信行为、较严重失信行为、严重失信行为、特别严重失信行为等四个等级的专门工作。 12.失信行为评估的基础,系特定对象在涉诉、涉执、涉诉信访等活动中的失信行为统计。 (1)发生扣减,分值低于-3,为一般失信行为。 (2)发生扣减,分值低于-5,为较严重失信行为。 (3)发生扣减,分值低于-8,为严重失信行为。 (4)发生扣减,分值低于-12,为特别严重失信行为。 13.每一独立案号的案件均应对上述规制对象之不同主体失信行为分别予以统计。本院各庭室就特定对象在本案及其本环节的失信行为进行统计,并通过“诉讼诚信系统”呈报“诉讼诚信系统管理中心”。该中心设在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 14.本院“诉讼诚信系统管理中心”负责对相关庭室提供的特定对象失信行为信息进行统一汇总,进行总体评估,填写评估结论,报分管院长审核后正式录入(表五:失信行为评估表)。 四、评估结果应用 15.评估结果(表五:失信行为评估表)由“诉讼诚信系统管理中心”统一管理,并录入本院“诉讼诚信系统”备查。 16.本院工作人员可登录“诉讼诚信系统”,查询特定对象涉诉、涉执、涉诉信访活动的失信行为及其评估结果,作为案件风险评估、预警防范之依据。 17.在诉讼中,可对诚信方在法律许可范围内给予适度倾斜保护。 (1)在案件实体处理上,应考虑诚信方现实情况和实际损失,在赔偿比例、履行方式等实体责任承担上可作适度倾斜,以体现对非诚信诉讼当事人的惩戒。 (2)可通过要求非诚信诉讼当事人承担诉讼费的形式体现制约。 (3)对于真伪难辨的民商事疑难案件,需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条分配举证责任时,可要求非诚信诉讼当事人承担更多的举证责任。 18.载入“诉讼诚信系统”的失信行为评估结果,由本院“诉讼诚信系统管理中心”负责对外交互,对接社会征信平台或联动单位,作为制约特定对象的客观依据。 19.对特定对象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中介机构或其他组织,在涉诉、涉执、涉诉信访活动的失信行为及其评估结果,可由“诉讼诚信系统管理中心”向其主管部门进行通报,或发出司法建议书。 20.对特定对象为协助执行单位,在涉诉、涉执活动的失信行为及其评估结果,可由“诉讼诚信系统管理中心”向其主管部门进行通报,或发出司法建议书。 21.对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诉讼诚信典型案例,可通过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开,或通过媒体予以宣传报道,着力宣传诚信理念,宣传诉讼诚信体系,以正确的舆论引导群众。 22.失信行为评估结果可提供公民、法人查询。公民、法人查询相关信息,应当具有正当理由及申请手续,具明用途,并保证其使用的正当性与适当性;使用者超越使用范围使用评估结果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五、失信记录变更与消灭 23.汇总评估人、变更失信记录评估人、消灭失信记录评估人,由“诉讼诚信系统管理中心”负责人担任,审核人由分管院领导担任。办理失信记录变更与消灭等复议事项的机构,为本院审监庭。 24.诉讼(执行)过程中,评估对象对评估结果不服的,可向审监庭提出复议申请。经核准后,可予复议一次。未予核准复议,或复议期间,不影响既有评估结果的使用。申请复议的,应当提交相关证据。 (1)经复议,评估结果应变更失信程度的,由审监庭通知“诉讼诚信系统管理中心”,后者在3个工作日内填报“失信行为记录变更及其审核表”,交分管院领导审核后正式录入,并通知原填报庭室。 (2)经复议,评估对象确无失信行为的,应变更其失信行为统计记录,评估结果则相应改变为“无失信行为”。由“诉讼诚信系统管理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填报“失信行为记录消灭及其审核表”,交分管院领导审核后正式录入,并通知原填报庭室。 25.诉讼(执行)结案后,评估对象因评估结果影响,在涉诉、涉执或社会生活、生产等方面受到制约,通过及时改正、修补,满足对其不利评价救济条件的,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请求评估结果的变更或消灭。申请复议的,应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已经完全改正、修补非诚信行为。审监庭负责复议工作。 (1)评估对象失信行为在事后得以纠正,经其申请复议,本院核准后,将依照其失信程度不同,分别以立即变更(消灭)或限时变更(消灭)失信记录区别对待。 (2)对原记录为“一般失信行为”的,复议核准后,由审监庭通知“诉讼诚信系统管理中心”,由后者在3个工作日内填报“失信行为记录消灭及其审核表”, 交分管院领导审核后正式录入,并通知原填报庭室。 (3)对原记录为“较严重失信行为”的,复议核准后,由审监庭通知“诉讼诚信系统管理中心”,由后者在5个工作日内填报“失信行为记录变更(消灭)及其审核表”,交分管院领导审核后正式录入,并通知原填报庭室。对属于“较严重失信行为”的,可视情直接消灭失信记录,或变更为“一般失信行为”记录。 (4)对原记录为“严重失信行为”的,复议核准后,由审监庭通知“诉讼诚信系统管理中心”,由后者在8个工作日内填报“失信行为记录变更及其审核表”,交分管院领导审核后正式录入,并通知原填报庭室。对属于“严重失信行为”的,可降级变更失信记录,不宜直接消灭失信记录。 (5)对原记录为“特别严重失信行为”的,复议核准后,由审监庭通知“诉讼诚信系统管理中心”,由后者在12个工作日内填报“失信行为记录变更及其审核表”,交分管院领导审核后正式录入,并通知原填报庭室。对属于“严重失信行为”的,只能降级变更失信记录,不能直接消灭失信记录。 26.对本院作出的评估对象失信行为记录变更与消灭情况,本院“诉讼诚信系统管理中心”将报送社会征信平台或联动单位。 (1)对原记录为“一般失信行为”的,复议核准并正式录入后,在3个工作日内报送。 (2)对原记录为“较严重失信行为”的,复议核准并正式录入后,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 (3)对原记录为“严重失信行为”的,复议核准并正式录入后,在8个工作日内报送。 (4)对原记录为“特别严重失信行为”的,复议核准并正式录入后,在12个工作日内报送。 六、约束机制 27.运行诉讼诚信体系,法院工作人员必须遵循客观、公正原则,确保各环节严谨、真实、准确,务必做到实事求是,切实维护规制对象的合法权益。 28.若法院工作人员违背客观、公正原则,或因为疏忽,工作马虎,或基于私利,采取不当手段,对规制对象的失信行为统计、合计、评估、审核、录入、复议等不实,给当事人造成不利影响,甚至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后果。 29.本院纪检监察部门、审务督查机构应当对诉讼活动失信行为的统计、合计、评估、审核、录入、复议等工作进行检查与督查。 30.当事人可就异常情况向本院纪检监察部门、审务督查机构举报、反映情况。本院纪检监察部门、审务督查机构负责查实或澄清。如发现情况属实,应当依照既有规章制度及时作出处理。处理结果应当反馈当事人。 七、附则 31.本办法由本院“诉讼诚信系统管理中心”负责督查与解释。 32.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三 登录界面: 松阳县人民法院诉讼诚信系统 录入口 登录人 密 码 栏目内容: 诚信诉讼告知书 | 诚信诉讼承诺书 | 立案阶段失信行为统计(见附1) | 审判阶段失信行为统计(见附2) | 执行阶段失信行为统计(见附3) | 涉诉信访阶段失信行为统计 | 失信行为评估 | 失信行为统计 | 失信行为记录 变更及其审核 | 失信行为记录 消灭及其审核 | 征信信息查询 | 对接单位查询审批 | 对接单位查询入口 | 帮助手册 |
附1 当事人等立案阶段失信行为统计表 案 号: 案 由: 原告姓名(或名称): 被告姓名(或名称): 序号 | 失 信 行 为 | 扣减 分值 标准 | 当 事 人 | 代 理 人 辩 护 人 | 鉴定评估 机构及其 工作人员 | 其他 | 1 | 当事人虚构事实、伪造证据申请立案。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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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原告隐瞒事前与对方达成的司法管辖协议条款或关于解纷途径的约定,违约申请立案。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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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当事人、代理人故意混淆案由、虚构其他条件、故意制造其他条件,寻求有利于己方的管辖权,导致发生立案变更,且引起“立案变更率”变动的。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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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当事人、代理人隐瞒起诉事实已经存在生效裁判,并就所涉同一事实再行起诉。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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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原告、代理人故意提出超标的、超范围诉讼保全申请。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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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当事人在财产保全中转移、隐匿、毁损财产。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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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当事人串通后,利用立案调解达成调解协议,达到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目的。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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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当事人拒绝签收《诚信诉讼承诺书》。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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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立案阶段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干扰司法活动的失信行为。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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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小计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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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人: 年 月 日
附2 当事人等审判阶段失信行为统计表 案 号: 案 由: 原告姓名(或名称): 被告姓名(或名称): 序号 | 失 信 行 为 | 扣减 分值 标准 | 当事人 | 代 理 人 辩 护 人 | 鉴定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 其他 | 1 | 当事人、代理人不配合法院送达工作,拒绝接收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传票、应诉通知书、判决书等法律文书。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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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经释明后,当事人仍不按照法院指定期限完成相应的诉讼行为。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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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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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被告对事实无实质争议,有履行给付义务而迟延履行,迫使原告通过诉讼寻求权利救济。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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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当事人、代理人通过胁迫、欺诈等不法行为妨害对方的诉讼活动。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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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在诉讼中为规避法律责任转移、变卖财产,隐匿、毁损财产。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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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当事人、代理人在庭审质证时无事实依据、无正当理由提出否认或异议。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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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代理人越权代理、当事人恶意提起反诉等滥用诉权的行为。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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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当事人、代理人虚构事实、证据,意图实现诉讼中止、延期举证等拖延庭审的目的。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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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在诉讼中无正当理由否定自己或代理人或本方先前的诉讼行为的。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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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伪造、变造虚假诉讼材料,逃避法律责任的。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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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代理人唆使、帮助当事人规避法律责任的。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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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当事人、代理人进行虚假诉讼。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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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关联企业之间通过诉讼转移财产。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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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当事人、代理人进行恶意诉讼,期望利用诉讼达到损害他人利益的目的。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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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当事人、代理人采取恶意串通、伪造证据、虚构事实等手段进行诉讼欺诈。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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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 当事人、代理人在诉讼活动中故意蒙蔽证据及民事法律关系的真实性。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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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 当事人通过“自愿调解”的形式,谋求不法利益的合法性。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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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 当事人、代理人无正当理由,不配合鉴定,重复鉴定,干扰鉴定。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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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 当事人、代理人捏造事实、散布虚假信息,损害、诋毁法院,或侮辱、诽谤、威胁法院工作人员。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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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 当事人、代理人编造虚假事实,通过发布微博、论坛发帖、撰写博客等,试图发动网络舆情来干扰法官审理案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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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 当事人、代理人采取煽动闹事、集体上访等不正当行为,严重干扰审判工作。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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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 当事人、代理人通过关系疏通、金钱贿赂、吃请说情等方式,影响审判人员依法履职,干扰审判工作,逃避法律责任。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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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 当事人、代理人捏造、扭曲事实,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反映所谓的办案人员违纪违法情况,干扰法院工作。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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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 中介机构违反执业规程,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出具虚假验资报告、评估报告、审计报告或其他证明文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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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 中介机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损害委托人或他人利益。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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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 当事人拒绝签收《诚信诉讼承诺书》。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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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 审判阶段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干扰司法活动的失信行为。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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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 小计 | -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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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人: 年 月 日
附3 当事人等执行阶段失信行为统计表 案 号: 案 由: 申请执行人姓名(或名称): 被执行人姓名(或名称): 序 号 | 失 信 行 为 | 扣减 分值 标准 | 当事人 | 代 理 人 | 鉴定评估 机构及其 工作人员 | 协助 单位 | 其他 | 1 |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给付义务,迫使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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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被执行人拒不在法定期限内申报财产。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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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给付义务,仍在投资兴业、买车购房、外出旅游等,或进行其他高消费活动。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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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被执行人在执行中转移、隐匿财产,规避执行。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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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被执行人无实质争议,提出执行异议申请等,试图拖延时间,规避执行。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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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被执行人以变更执行主体等方式规避执行。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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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被执行人利用银行之间的“待结算账户”规避执行,或闲置“基本账户”,自其他不明账户违规收支生产经营款项,规避执行。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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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当事人、代理人捏造事实、散布虚假信息,损害、诋毁法院,或侮辱、诽谤、威胁法院工作人员。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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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当事人、代理人编造虚假事实,通过发布微博、论坛发帖、撰写博客等,试图发动网络舆情来干扰法官执行案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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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当事人、代理人采取煽动闹事、集体上访等不正当行为,严重干扰执行工作。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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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当事人、代理人通过关系疏通、金钱贿赂、吃请说情等方式,影响执行人员依法履职,干扰执行工作,逃避法律责任。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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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当事人、代理人捏造、扭曲事实,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反映所谓的办案人员违纪违法情况,干扰法院工作。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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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当事人、代理人无正当理由,不配合鉴定,重复鉴定,干扰鉴定。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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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中介机构违反执业规程,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出具虚假验资报告、评估报告、审计报告或其他证明文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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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中介机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损害委托人或他人利益。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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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协助单位消极协助执行,或拒不履行协助义务,或向当事人通风报信,甚至妨碍、阻挠法院执行,帮助当事人规避法律责任。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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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 当事人拒绝签收《诚信诉讼承诺书》。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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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 执行阶段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干扰司法活动的失信行为。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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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 小计 | -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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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人: 年 月 日
附件四 松阳县人民法院 诉讼诚信查询报告 (个人版) 编 号: 被查询个人姓名: 性 别: 个人身份证号码: 地 址: 失信程度查询结果: 总扣分: 年 月 日 备注:1.编号为“年月日+顺序号”共计11位阿拉伯数字,便于备查及管理。2.正式印制时页面加印法院天平图案之水印。 松阳县人民法院 诉讼诚信查询报告 (法人版) 编 号: 被查询单位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法人代表姓名: 地 址: 失信程度查询结果: 总扣分: 年 月 日
备注:1.编号为“年月日+顺序号”共计11位阿拉伯数字,便于备查及管理。2.正式印制时页面加印法院天平图案之水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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