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正义成为“道理”――加强民事裁判文书说理的路径
时间:2012-04-28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分享到:

让正义成为“道理”

――加强民事裁判文书说理的路径

 

 

内容提要:裁判文书作为人民法院公正司法的载体已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而随着法院民商事案件数量的激增及审理难度的不断提高,民事裁判文书的质量出现越来越多的问题,突出表现于裁判文书说理不透彻,缺乏说服力。司法判决的权威不是来自“强制”,而是来自“说服”。本文尝试从整体性理念出发,以民商事案件审理过程为主线,探求如何加强民事裁判文书说理的路径。全文共计6624字。

 

法律的价值在于公平、正义,法律要给人以公平、正义,就要证明公平、正义在何处,即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让人们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写到“一般地说,法律,在它支配着地球上所有人民的场合,就是人类的理性;每个国家的政治法规和民事法规应该只是把这种人类理性适用于个别的情况。”这就需要法官承担起说理的职责,讲出令人信服的理由。民事裁判文书作为民事审判活动的最终“产品”,是一系列民事诉讼活动的综合记录。它是人民法院文明和公正司法的载体,是审判活动是否公正、公平的最终体现。因此,民事裁判文书的说理十分重要。

一、民事裁判文书说理的价值涵义

民事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就解决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而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非规范性文书。裁判文书说理是说理的一种,它具有说理的本质,但同时又具有自身的特点。裁判文书说理,体现的是司法的“说服”功能。蕴涵于裁判文书中的“道理”,是案件纠纷之中的“事理、法理与情理”的平衡再现。民事裁判文书说理不仅反映人民法院通过庭审中对案件客观事实和问题进行剖析评判,从而辨明是非、阐明观点,同时也反映出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对客观事实和问题的剖析评价,从而就双方争议焦点阐明自己观点,表明态度。1

民事裁判文书说理,有着三层价值涵义:

(一)民事裁判文书说理是连接“事”与“断”之间的桥梁。

这主要是从裁判文书内部结构而言的,在裁判文书“事―理―断”的结构模式里,“理”处于居中的位置,是连接“事”与“断”之间的桥梁。说理虽然不能解决法律的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但它是衔接案件事实证据与案件结果的必须形式,如何从案件事实及证据推论出案件的结果是裁判文书说理的价值所在。但裁判文书说理贯穿于文书的整个过程,虽然起着媒介作用,又不能把它简单地与裁判事实、裁判结果割裂开来。

(二)民事裁判文书说理是公平与正义司法精神的体现。

法律的灵魂在于司法公正,它是法律所追求的永恒价值,也是制作

和运用包括裁判文书在内的所有法律文书的终极目标。2民事裁判文书中据以作出裁决结果的理由,是裁判文书的灵魂。裁判文书说理解决的不是是非问题,而是公平、正义问题,它是司法精神的体现。

(三)民事裁判文书说理是让当事人心里服判,息诉罢访的最佳途径。

缺乏认证断理,看不出判决结果形成过程的民事裁判文书显然说服力不强。这样的裁判文书很难说服当事人,即使它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没有错误,也会造成一些当事人缠讼,不能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因此,说理透彻、结果公正的裁判文书,是实现人类理性和法律理性相统一的最佳途径。

二、民事裁判文书说理的现状及成因

(一)裁判文书的格式化规定使得法官制作文书过程过于机械化,说理缺乏整体性理念。

裁判文书,顾名思义,就是法官通过精练、准确的语言对整个审判过程的反映。在民事裁判文书的说理中,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裁判文书制作过程与庭审过程衔接不紧密,说理缺乏针对性。

裁判文书的形成实质上是整个庭审的再现过程,制作裁判文书的原则,就是要紧扣庭审中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以及举证、质证意见等,将其与庭审过程紧密相联。但有的裁判文书在表述上却过于公式化、概述化,拘泥于文书格式化的规定,论证习惯于使用套话,并不能根据特定案件的事实进行有针对性、条理性和逻辑性的分析。而对于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的请求与看法在裁判文书中不作任何体现,或者虽有体现,也缺乏详尽的理由,从而使裁判文书的说服力大大降低。

2、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与证据分析认证缺乏相对性,两者相互割裂。

民事案件双方当事人的诉辩内容存在过于粗略、语焉不详的特点,

它并不能客观地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因此,双方提交的证据及质证意见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而目前民事裁判文书中法院对证据的分析论证与认定的事实部分在格式上被分成两个段落,证据认定独立存在于其所需证明的事实情节之外,两者相互割裂,以致两者难以形成相互印证的良好效果,影响了证据的证明力。从而导致了在认定事实时并不能有针对性地对有争议的事实情节加以细说,而对无争议的事实却长篇大论。此外,对有争议的证据,并不能详尽地去反映整个质证过程,对证据来源形式、证据表现形式、证据规则运用等更是一概不提,或是简单地带过,其肯定与否定的理由显得模糊不清,因而使得认定的案件事实难以使人信服。

3、说理缺乏逻辑分析与推理。

民事裁判文书说理贯穿于文书的全过程,并不仅仅局限于“本院认

为”部分,它还存在于对证据的采纳、事实的认定、法律适用等环节。而在援引法律阶段,对冲突法律的选择与应用,则要以具体的法律规则作准绳,而规则本身是由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构成的,其具有内在的逻辑结构性。有的民事裁判文书因缺乏必要的逻辑分析与推理,使得证据与事实的认定不能有机地统一,导致认定的事实与援引的法律条文、裁判结果之间发生脱节,从而使得当事人对判决结果难以信服。

4、对适用的法律不作解释。

法官制作的判决书是要向公众展示的,从某种意义上说是对当事人

交出的“答卷”,而当事人特别是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文化水平、个人素质等都是良莠不齐的,对于裁判文书中专业的法律条文并不能确切地了解,更不用说对法律适用问题的了解了。在民事裁判文书中,与其他裁判文书一样,也存在着很多法律适用问题,而任何法律的适用都离不开对法律的理解与解释。在有的民事裁判文书中,对所适用的法律不作解释,而仅仅是机械地根据法律判案,似乎解释与法院无关。在实际运用中,法律冲突是常见现象,但在现有的民事裁判文书中,对于冲突的法律,并没有阐明审查过程与选择的理由,对此很多都采用回避的方式,根本不涉及。

(二)民事裁判文书说理缺乏整体性理念,说理不透彻的原因。

 造成民事裁判文书说理不透彻的原因众多,概括起来主要有:

1、认识的误区。

对裁判文书推进、呼唤、传播司法公正的动态功能认识不够,仅仅停留在对裁判文书体现、记录司法公正的静态功能认识上;重实体、轻程序,重结论、轻过程的观念至今仍有影响,认为只要判决内容准确,裁判文书的形成过程无关紧要;或认为裁判文书说理就是指对裁判所依据的法律关系及法官对案件观点进行阐释的过程,在判决书上则集中于“本院认为”部分,判决书上的其他部分不是说理,因此,从内容表述上都可以简化;或心存顾忌,怕“言多必失”反授人话柄,习惯于用一种含糊、笼统的语言去表述复杂、疑难的问题。

2、案多人少的影响。

民事案件数量与法官人数的极度悬殊使得法官无暇对每一个案件都仔细分析论证,从而造成案件审理走过场,裁判文书千案一面,缺乏认证断理,看不出判决结果的形成过程,以致缺乏说服力。

 3、素质的制约。

在当前法官队伍里,有些法官并没有经过专门的法学教育,其法学文化素养等综合水平有限,这使得其在法学推论、语言表述、逻辑推理等方面难以适应制作优秀裁判文书的需要。

三、加强民事裁判文书说理的路径

(一)发挥庭审功能,细化庭审举证、质证过程。

民事裁判文书的制作过程实质上是对整个庭审过程的再现,而民事裁判文书的说理则以庭审举证、质证为主线,运用证据规则认定事实,适用相关法律作出判决的过程。因此,裁判文书说理要透彻,就要求法官对庭审过程的把握要更加仔细,善于抓住当事人争议的主要事实、关键事实来展开调查,根据庭审中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在庭审中真正把事实查清。切忌出现在法庭询问中粗粗带过,而到了写判决书时发现案件疑点重重的现象发生,使得庭审沦为形式。只有重视庭审功能,在说理过程中才能尽可能地展现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观点,根据其陈述有针对性地加以说明及认证,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判决结论才能让当事人更加信服,才能使之真正从内心接受裁判结果。

(二)明确事实认定规则,加强证据分析认定。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们审判工作的基本原则。事实没有查清,纠纷就不能解决。民事案件案情错综复杂,在民事裁判文书中经常会出现事实认定错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以及事实表述不规范等问题。认定事实问题的核心是证据,这是一直以来裁判文书特别是民事裁判文书的一个薄弱环节。在以往的民事裁判文书中,对于证据认证一般都是一笔带过,对事实仅仅采取平铺的方式来叙述,而把最核心、最关键的问题,用最简便的方式来处理。但是事实不是凭空掉下来或是捏造出来的,它必须是通过证据认证分析后所再现的法律事实。3事实只有通过证据来证明,通过证据来推断认定才经得起当事人以及社会的质疑。民事裁判文书的事实部分只有加强证据的分析认定,才能体现裁判的准确性和完整性。针对当前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与证据分析认证出现断层的现象,笔者建议在运用证据规则来证明案件事实时应做到以下几点:

1、紧扣争议焦点,加强对争议证据的分析认证。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指出:“(裁判文书)改革

的重点是加强对质证中有争议的证据的分析、论证,增强判决的说理性。”4因此,在进行证据分析认定时,要本着一个原则,即对于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经审查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则可以直接确认,无需再写明质证、认证过程,而对于双方当事人有争议的证据,则要根据其诉状、答辩状及庭审中的陈述,运用证据规则、逻辑推理和经验法则等从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分析判断。对于当事人争议较大的证据,可根据庭审中双方陈述的事实发展阶段,将事实分成若干部分,逐一叙述、论证,加强证据分析与事实认定的逻辑关系及必然联系,最后形成对整个案件事实的科学归纳。使事实认定与证据的审查论证达到紧密结合、焦点突出、层次分明的效果。

2、强化证据分析意识,加强对证据规则的运用。

在当今法官队伍里,特别是基层法院的法官,普遍存在证据分析意识不强,运用证据规则能力欠缺的现象。而体现在办案中则是对于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分配不明确,对于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不是很清晰,以致对证据是否采信以及是否排除不能作出准确的判断。在运用证据规则时,举证责任的分配是关键。应按照法律的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有举证的义务,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但法律明确规定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除外。此外,在确定举证责任时,因举证责任分配的复杂性,除了按照法律的规定外,法官还可以结合日常生活的经验法则,确定当事人各自的举证责任。而对于双方当事人都提供了证据的情况,则出现了证明力强弱的对比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就要善于运用盖然性优势证据的规则,采信提供更具优势的证据一方当事人的主张。但在运用该规则时,为了维护弱势当事人的权益,法官必须尽到释明的责任,并在必要时依职权调取证据。

(三)就事论理,加强逻辑性。

民事裁判文书说理是一个整体性概念,它的逻辑性非常强,事实证据认定、判决理由、法律适用、裁判结果之间都是内在统一、紧密相连的,任何一部分都不能独立存在。在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判决理由的阐明也是裁判文书说理的重要内容。判决理由是将一般的法律规范适用于特定案件事实的道理。针对当前民事裁判文书判决理由部分逻辑性不强的现状,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1、逻辑结构模式的确定。

根据法律规则内在的逻辑性结构,法官在阐明民事裁判文书理由时应遵循以下逻辑结构:“双方法律关系性质及合法性的阐述――原告行为性质及其法律责任的认定――被告行为性质及其法律责任的认定――原告诉讼请求能否成立――被告答辩理由及主张能否成立――判决的法律依据(适用法律条文)――作出判决”。

2、结合案件事实,增强理由说服力。

在判决理由部分,应就事而论,依法说理,即应结合案件事实对法

律关系、原、被告行为及法律责任等科学定性,结合案件事实解释法律,使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均成为判决理由论述的论据。这部分内容的说理,实质上是法官将对案件事实的感性认识上升到法律理性高度的过程,需要注意的是,对案件事实的叙述是高度概括了的案件事实,而非案件事实的还原,否则将出现案件事实在整个裁判文书中的重复叙述,而会使得说理显得过于繁冗。

3、准确适用法律,体现法官“法内”与“法外”的双重视域。

判决理由部分的说理,是法官借助判决理由达到活的、变动不居的社会生活与死的、刻板固定的法律条文之间的沟通目的的过程,即将认定的事实与判决结果有机联系在一起。5在适用法律时,应体现出法官“法内”与“法外”的双重视域: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要善于将案件事实与法律规范准确结合;而在法律出现缺口时,则要善于从法理角度出发,把握好法律规定的精神与价值取向,从而使法官的思辨过程与价值取向更加科学、完善。

(四)以当事人看得懂的方式去说理。

1、运用朴实的语言与平实的文风。

民事纠纷案件当事人多为普通群众,其文化水平、综合素养等参差不齐,因此,说理必须要以一种让当事人和人民群众读得懂的语言与方式来表达。裁判文书说理的通俗化与简练性在基层法院的民事裁判案件中有着更加突出的意义。说理的语言必须做到简洁质朴、文意完备、准确规范但又不失庄重严肃。

 2、附上法律条文,并准确地解释适用的法律。

当前裁判文书存在过于模式化的特点,法院在裁判文书中引用相关法律时,一般还是沿用以往的做法,即写上某条某款即可。当事人为了读懂判决依据,则需通过书籍、网络或咨询律师等途径,当事人必然要为此付出一定的精力和财力。因此,笔者建议,为了让当事人更加直观地理解裁判理由和法律依据,使当事人详细知悉胜败依据,促使其理性诉讼、服判息诉,在民事裁判文书正文之后附上相关法律条文,将案件裁判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具体内容悉数列出。

萨维尼曾说:解释法律系法律学之开端,并为其基础,系一项科学性工作,但又为一种艺术。法律一般较为抽象,因此,法官在适用法律时,有义务去解释法律,并且在法律有漏洞时,有义务去补充它。法官只有对法律作出合理的解释,才能准确、完整、具体地引用法条,当事人才能读懂裁判,社会才便于监督。

(五)完善制度建设。

1、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裁判案例指导制度。

我国的司法制度是独立于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之外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也未承认判例的法定效力,但裁判案例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以公报的形式发布的案例最具权威性,这种公布的案例在审判实践中的指导作用是客观存在的。公报案例已成为法官判案的重要参考,它具有严谨的法律推理、详细的论证、裁量适当,寓法理、事理、情理、文理于一体,为各地法官制作优秀的裁判文书提供了良好的样板。此外,我们还应重视上级法院的裁判案例在司法实践中的指导作用,基于上下级法院紧密关联的客观情况,上级法院裁判案例的指导作用更具有针对性,因此我们更加不能忽视。上级法院应建立科学的判例筛选、公示制度,将论证充分、叙事事实清楚、说理透彻、适用法律正确的裁判案例以书面或网络的方式定期公布,促使下级法院法官对于裁判文书说理力争精益求精,这对于提高裁判文书特别是基层法院的民事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具有重要意义。

2、建立法官激励机制。

当前法院存在案多人少的普遍现象,近几年虽然新增了不少年轻法

官,但相对于日益增多的案件,新增法官数量毕竟有限。在繁重的办案压力下,要提高法官的办案质量,就必须建立有效的法官激励机制。当前法官工资待遇按行政级别定级,而法官补贴相较于当前的办案压力,似乎已显得微不足道。办案数量与质量与法官的工资待遇没有任何关联,这在一定程度上让一些法官在工作上产生了懈怠、敷衍了事的心理,从而影响了案件办理的质量,司法权威严重受损。因此,笔者建议,将法官办理案件的数量、质量与法官的工资待遇相挂钩,设计一套合理的法官办案激励机制。在该套激励机制的设计中,法院系统应当建立裁判文书评选制度,设立裁判文书质量评比标准,对于评选出的优秀裁判文书予以奖励和公示,并汇编成册,供其他法官参阅,学习。在评判文书优劣时,应以裁判文书说理为核心标准,以期形成竞争机制,提高法官进行裁判说理的积极性,为不善说理者提供示范,最终达到保障法官正确行使审判权,保证裁判文书说理的质量的目的。



1 侯兴宇:《论裁判文书说理的整体性理念》,载《贵阳市委党校学报》2009年第1期。

2 潘庆云:《法律文书与司法公正》,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术文集》2002年第1期,第442页。

3 雷鑫、黄文德:《当前法院裁判文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载www.cnki.com,于2011425访问。

4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公报》1999年第6期。

5 崔艺红:《民事裁判文书中的问题和对策》,载《黑河学刊》2009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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