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为深入贯彻中办、国办《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及中央44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切实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难工作的通知》工作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就构建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机制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一、联合惩戒对象 联合惩戒对象为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中央、省委、省政府关于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决策部署,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强化协作,推动构建“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法院主办、社会各界协作配合”的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机制,进一步提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能力,维护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为“平安丽水”、“法治丽水”建设提供良好的法治保障。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合法合规原则。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要严格遵照法律、法规实施,防止滥用权力,防止超越法律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2.坚持互通共享原则。打破信用信息壁垒,依法推进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和交换共享。 3.坚持联合惩戒原则。各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形成合力,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体系。 三、惩戒措施和实施单位 (一)任职资格限制 1.限制招录(聘)失信被执行人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职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确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失信情况作为其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参考;失信被执行人不作为组织推荐的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候选人。(责任部门: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将严格遵守法律、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情况,作为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以及党员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重要参考。(责任部门:市委组织部) 3.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限制其担任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国有股权方派出或推荐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担任相关职务的,按照有关程序依法免去其职务。(责任部门: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国资委) 4.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限制其登记或备案为社会组织负责人。(责任部门:市民政局) 5.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担任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银监局) (二)准入资格限制 将房地产、建筑企业不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情况,记入房地产和建筑市场信用档案,向社会披露有关信息,对其企业资质作出限制(责任部门:市建设局、市国土局) (三)政府支持或补贴限制 1.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请政府补贴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责任部门: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 2.在审批投资、进出口、科技等政策支持的申请时,查询相关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作为其享受该政策的审慎性参考。(责任部门: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 (四)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 1.将失信被执行人相关信息作为设立银行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及参股、收购银行业金融机构审批的审慎性参考。限制失信被执行人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责任部门:市人民银行、市银监局) 2.对失信被执行人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券从严审核,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责任部门:市人民银行、市发改委) 3.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作为发起设立社会组织审批登记的参考,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发起设立社会组织。(责任部门:市民政局) 4.协助人民法院查询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依法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依法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或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发改委) (五)荣誉和授信限制 1.将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情况作为评选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的前置条件;有关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得参加文明单位、慈善类奖项评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后取得的文明单位荣誉称号、慈善类奖项予以撤销。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不得参加道德模范、慈善类奖项评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后获得的道德模范荣誉称号、慈善类奖项予以撤销。(责任部门:市委宣传部、市民政局) 2.协助人民法院查询失信被执行人的律师身份信息、律师事务所登记信息;失信被执行人为律师、律师事务所的,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参与评先、评优。(责任部门:市司法局) 3. 引导各金融机构在融资授信时查询拟授信对象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对拟授信对象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从严审核。(责任部门:市人民银行、市银监局) 4.协助人民法院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民的法制观念,改善执行环境,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曝光。(责任部门:市委宣传部、市广电总台) (六)特殊市场交易限制 1.协助人民法院查询不动产登记情况,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购买或取得房产、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从事土地、矿产等不动产资源开发利用,参与国有企业资产、国家资产等国有产权交易。(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建设局、市国资委) 2.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报使用国有林地项目;限制其申报重点林业建设项目。(责任部门:市发改委、市林业局) 3.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报水流、山岭、荒地等国有自然资源利用项目以及重点自然资源保护建设项目。(责任部门:市发改委、市国土局) (七)限制高消费及冻结、处置财产 1.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购买非经营必须车辆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责任部门:市建设局) 2.协助人民法院查询、冻结失信被执行人公积金账户资金。(责任部门: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3.协助人民法院处置失信被执行人名下涉违章建筑的不动产。(责任部门:市城管局) (八)协助查询、控制及出境限制 协助人民法院依法查询失信被执行人身份、出入境证件信息及车辆信息,协助查封、扣押失信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协助查找、控制下落不明失信被执行人,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出境。(责任部门:市公安局、高速交警丽水支队) (九)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将失信被执行人和以失信被执行人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单位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开展随机抽查,并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责任部门:市市场监管局) (十)加大刑事惩戒力度 公安、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对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以及其他妨碍执行构成犯罪的行为,要及时依法侦查、提起公诉和审判。(责任部门: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 (十一)鼓励其他方面限制 鼓励各部门、单位使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结合各自主管领域、业务范围,实施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 (十二)加大党政机关支持力度 1. 对人民法院移送的在执行工作中发现的党员、国家监察对象妨碍法院执行工作或违反规定干预法院执行工作的违法违纪线索,应及时组织处置,必要时进行立案审查。对于党员、国家监察对象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应当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失信被执行人为党员或国家监察对象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反腐败协调工作的有关要求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通报。 (责任部门:市纪委机关、市法院) 2. 协助法院与各部门就惩戒事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沟通与协调,协助部门失信人员信息的反馈、惩戒措施的落实。 (责任部门:市委政法委) 四、加强信息公开和共享 (一)失信信息公开 人民法院要及时准确更新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并通过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有关网站、移动客户端、户外媒体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供公众免费查询;根据联合惩戒工作的需要,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推送名单信息,共其结合自身工作依法使用名单信息。对依法不宜公开失信信息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要通报其所在单位,有其所在单位依纪依法处理。 (二)纳入政府政务公开 各部门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要求,将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信息列入政务公开事项,对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依据部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依法展开。 (三)推进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建设 联合惩戒部门之间要进一步打破信息壁垒,人民法院通过丽水公共信用平台推送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信息,同时各有关部门通过该平台实时反馈惩戒情况,实现惩戒信息互通共享。加快推进法院和相关职能部门“点对点”查控机制建设,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数据共享,提高执行查控快速反应机制。通过政务网、专网等实现人民法院执行查控网络与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工商、人民银行、银行监管等政府部门,及各金融机构、银联、互联网企业等企事业单位之间的网络连接,建成覆盖全市地域及土地、房产、存款、金融理财产品、证券、股权、车辆等主要财产行使的网络化、自动化执行查控体系。 五、加大工作推进力度 (一)加强组织实施 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对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工作,将其作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考核中的有关要求,将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情况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各部门要加大宣传联合惩戒工作,宣传所做的工作、取得的成效和典型案例,扩大联合惩戒的影响力和警示力。 (二)完善信息化建设 各部门要明确分管领导,落实责任处室和责任人员,确保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的推送、通报、应用、惩戒、反馈等工作措施的有序开展,制定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的适用、管理、监督的相关实施细则和操作流程。各部门要加快惩戒软件开发使用进度,尽快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嵌入单位管理、审批、工作系统中,实现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自动比对、自动拦截、自动监督、自动惩戒。 (三)完善协作机制 执行法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作出决定后,应作出惩戒通知书,发送相关协助单位;协助单位应在二个工作日内对失信被执行人采取相关惩戒措施,并函告执行法院。已被实施惩戒的失信被执行人履行完毕后,执行法院应制作解除惩戒的决定书并函告协助单位。有关部门与单位收到失信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名单信息或执行法院请求协助执行事项后,应当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实施联合惩戒措施,不应对生效法律文书和请求协助执行事项进行实体审查。对失信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名单信息或执行法院请求协助事项有异议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审查建议,但不应当拒绝信息采集或实施相应的失信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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