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案件
1、本院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2、不服本院所辖各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一审判决、裁定而提起的上诉、抗诉案件。
3、本院辖区内监狱、看守所呈报的减刑、假释案件。
二、民商事案件
1、本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本辖区的诉讼标的额为1亿元以上不满5亿元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
(2)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省范围的诉讼标的额为5000万元以上不满3亿元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
(3)当事人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在丽水市的诉讼请求或争议标的金额在人民币2亿元以下的涉外、涉港澳台第一审商事案件,其中莲都区、青田县的诉讼请求或争议标的在1000万元以上。
(4)当事人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在丽水市的诉讼请求或争议标的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是外商独资企业的第一审商事案件。
(5)当事人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在丽水市的争议标的金额2亿元以下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涉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及驰名商标的知识产权案件不属本院一审管辖范围,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6)申请撤销劳动争议的仲裁裁决案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丽水市的申请撤销、承认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确认涉外仲裁条款效力案件;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案件。
2、不服本院所辖各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民商事一审判决、裁定而提起的上诉案件。
三、行政案件
1、本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
(1)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2)海关处理的案件;
(3)本辖区重大、复杂的案件;
(4)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2、不服本院所辖各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一审判决、裁定而提起的上诉案件。
四、执行案件
1、经本院一审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具有给付内容的民事、行政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2、被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住所地在本院辖区内的由其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具有给付内容的民事、行政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3、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财产在本院辖区内的生效涉外仲裁裁决和国内仲裁裁决。
4、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且争议标的金额符合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范围的公证债权文书。
5、其他法院委托执行和本院提级执行的案件。
6、法律规定应当由本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