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浙丽执民字第7号领取执行款公告
时间:2016-09-20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分享到:

姜兴龙、刘桂芝:

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113立案执行沙卿、蔡轩轩故意伤害罪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执行中,被执行人蔡轩轩父亲蔡必清主动代其履行赔偿款人民币5000元,以上款项由你二人领取。现本院通过你们庭审时提供的地址无法联系到你们,也没有其他联系方式,特将以上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间为201691920161018

联系人:裘建明,电话:2531890.

领款方式:本人带上身份证原件及银行卡到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办理领款手续

联系地址:丽水市人民街501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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