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村干部太“嚣张” 挪用村集体资金30万元终“进宫”
时间:2015-05-13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分享到:

如今,随着新农村建设步伐的不断加快,农村集体资金的管理成了各地最为重视的问题。然而,在各乡镇(街道)都制定了一系列管理规范的基础上,仍有个别村干部不遵守相关规定,擅自挪用村集体资金。昨日,记者从县人民法院获知,我县某乡镇村干部夏某,私自动用村集体资金30万元归个人使用,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2011418日至20131225日期间,夏某曾担任我县某乡镇某村的村党支部副书记兼村委会主任。201327日,夏某利用担任村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以修建道路和支付村公墓的开支支出为由,从村集体账户支取人民币14万元,其中4万元用于村公墓开支,剩余的10万元用于其个人资金周转。

心想着等自己的资金周转后,就把钱神不知鬼不觉地放回村集体资金库内。于是,在当年的410日,他再次利用职务便利,以修建道路资金不够为由,伪造村委会议记录从村集体账户支取20万元,用于其个人资金周转。来钱的容易,让他再次动了“借用”集体资金的心,111日,夏某又再次以扩建道路为由,从村集体账户支取人民币10万元,用于其个人资金周转。

也许是出于良心的谴责,夏某意识到自己挪用村集体资金的行为不符合规定,便在1210日、1211日,分别将挪用的40万元资金归还给村集体。直到2014924日,夏某还主动到县纪委交代了挪用资金的事实。随后又主动到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夏某利用担任村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挪用村集体资金30万元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归还,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

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且所挪用资金已主动返还,依法予以减轻处罚。遂以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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