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司法巡查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丽中法〔2013〕25号)
时间:2013-03-05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分享到:

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开展司法巡查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巡查工作暂行规定》和省高院《关于开展司法巡查工作的实施细则》,经市中院党组研究决定,从2013年开始对全市各基层法院开展司法巡查工作,按照相关要求,巡查顺序按现任基层法院院长在该院任职年限长短确定,每年度拟安排巡查二至三个法院,根据巡查工作安排的内容,每个法院的巡查时间为两个月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司法巡查的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切实加大对基层法院工作的监督力度,全面促进法院的思想政治建设、司法业务建设和法院队伍建设,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上级法院的重大决策、工作部署和要求得以贯彻执行,促进审判执行工作的公正高效,法院队伍的勤政廉洁,为当地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为创建平安丽水、法治丽水作出贡献。

二、司法巡查的重点内容 

了解掌握近三年来,被巡查法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法院的重大决策、工作部署和要求,开展思想政治建设、司法业务建设和法院队伍建设等情况。

(一)思想政治建设情况

1.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重要指导思想,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和践行政法干警“忠诚、为民、公正、廉洁”核心价值观情况。

2.自觉践行审判机关“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围绕“八项司法”开展审判执行工作的理念。

3.在审判执行工作中贯彻最高法院、省高院、市中院重大决策、工作部署和要求的落实情况。

(二)司法业务建设情况

1.落实“能动司法”,贯彻“六个坚持、六个确保”的工作思路,在审判执行工作中为大局服务的情况。

2.落实“民本司法”,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新要求、新期待,在审判执行工作中落实司法便民措施的情况。

3.落实“规范司法”,以执法办案为第一要务,努力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确保收结案基本平衡的情况。

4.落实“阳光司法”,严格执行立案、庭审、执行、听证、裁判文书、审务公开等六公开制度的情况。

5.落实“和谐司法”,办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案和建议、涉诉信访案件以及清理执行积案,尤其是执行程序终结恢复执行的情况。

(三)司法队伍建设情况

1.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的情况。

2.加强法院队伍建设,落实浙江法官“职业四要”要求,组织开展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的情况。

3.围绕贯彻落实最高法院“五个严禁”、省高院关于防止人情关系对司法工作不当影响的若干规定》等制度抓好“廉洁司法”,全面加强人民法院反腐倡廉建设的情况。

三、司法巡查的方法步骤

(一)准备阶段

1.向本院立案庭、审监庭、执行局等部门征求对被巡查法院的意见及可供剖析的案件、事项。

2.与被巡查法院主要领导沟通,提交巡查方案,说明有关要求,听取建议意见。

3.向当地县人大、政协、纪委、政法委、组织部函告巡查情况和请求协助事项,向当地县(市、区)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发函征求意见。

4.组织巡查组成员学习有关文件及巡查工作方案,明确工作方法、工作步骤、工作要求及工作纪律,做好巡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实施阶段(时间另行通知被巡查法院)

1.通报情况。司法巡查组到达被巡查法院后,向院党组通报情况,介绍巡查工作目的、日程安排及工作方式。

2.动员测评。召开动员大会,由巡查组组长和该院主要领导分别讲话。并组织对全院的思想政治建设、司法业务建设和队伍建设的状况进行民主测评。

3.听取汇报。巡查工作开展首日,请该院主要领导向巡查组汇报开展思想政治建设、司法业务建设、队伍建设等情况。

4.接受信访。设置巡查工作意见箱,通过法院局域网公布巡查组的联系电话和通讯方法。

5.列席会议。该院召开党组民主生活会,或认为有必要参加的会议,巡查组组长、副组长可以列席并派员记录。

6.个别谈话。与院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干部、部分离退休领导、一定比例的干警以及情况反映人及主动要求约谈的进行个别谈话。

7.走访座谈。分别走访县(市、区)人大、政协、纪委、组织部、政法委等相关部门,听取他们对法院建设的意见建议。召开廉政监督员、律师、案件当事人代表座谈会,听取对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及其他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8.调阅资料。根据工作需要,调取或查阅有关文件、会议记录、工作档案和涉及信访的案卷等资料。

9.明察暗访。适时对该法院机关、法庭工作状况和法官礼仪进行明察暗访。

10.听取意见。采取发函方式收集当地县(市、区)公安局、检察院、司法局对法院工作的评价和意见。

11.抽查案件当事人对法院、法官办案质量、办案态度和遵规守纪的意见。

12.案件剖析。对相关案件及事项进行剖析,但不具体执纪办案,不干预被巡查法院正在进行的审判执行工作及其他工作。

13.碰头研究。巡查组在巡查工作期间及时碰头,总结情况、调整计划、分配任务和部署工作,保证巡查工作的有序开展和顺利完成。

(三)报告及反馈阶段

1.巡查组对巡查中了解的情况进行梳理分析,并撰写司法巡查报告。司法巡查报告分为四个部分,即巡查情况、基本评价、存在问题、意见建议。如有特殊情况另报。

2.巡查组向中院党组专题汇报对该法院的巡查工作情况。

3.巡查组根据中院党组意见,向该法院反馈司法巡查意见。

4.巡查组选择适当时机对被巡查法院进行回访,检查司法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

四、需请中院相关部门提供的协助

1.请办公室提供该法院近三年来审理及执行案件办结情况;全国、省市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建议或提案中涉及法院有关的案件或事项。

2.请立案庭、审监庭、执行局分别提供该法院办理涉诉信访、再审改判、清理执行积案的综合情况,可供剖析的典型案例。

3.请监察室提供涉及该法院的违纪违法线索及重点督办的违纪违法案件情况。

五、需请被巡查法院提供的协助

提供现任院长任职后形成的有关思想政治建设、司法业务建设以及法院队伍建设的重要文件和制度汇编、全院干警名册、近三年内离岗的院班子成员的名册、离退休干部名册(注明私人联系方式)及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等方面的材料。

法院三年来开展思想政治建设、司法业务建设以及队伍建设的总结,班子成员提交个人《述职、述学、述廉报告》(任职不满三年的,报告任职以来的情况)。

为巡查组确定联络人员,并提供相对固定的办公场所,兼做个别谈话室。

六、巡查组的组成人员名单

为了缩短在被巡查法院的工作周期,减少压力,司法巡查组拟由6-8人组成,设组长一名、副组长若干名,和其他巡查人员若干名。

七、司法巡查组的经费保障

为了保证司法巡查工作的公信力,减少基层的负担,巡查组在巡查期间,每人每天补助伙食费、通讯费、住宿费按市级机关正常出差标准由市中院拨付,请被巡查法院统一安排。

八、巡查人员的工作纪律

(一)讲党性、讲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不夸大、不隐瞒,如实向党组报告。

(二)严格请示汇报制度和请假制度,听从指挥,服从安排,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巡查事项,非经中院党组授权,对巡查中涉及的问题不作表态。

(三)严格遵守廉洁自律规定,不得利用职务便利干预正常工作或要求办理私人事务,不得擅自接受非组织安排的宴请、娱乐活动和财物。

(四)严格保密纪律,不得泄露巡查谈话内容、测评结果等情况,并按照保密要求认真做好文件资料等的管理工作。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下一篇: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集中开展司法廉洁教育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丽中法〔2013〕7号)
上一篇:关于印发《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助推国家卫生城市创建实施方案》的通知(丽中法〔2013〕38号)
设为主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地图  |  网站声明
版权所有: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ICP备19043242号
建议使用IE5.5以上,1024×768 分辨率浏览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