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为我市“十二五”规划顺利实施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的通知(丽中法[2011]81号)
时间:2011-07-08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分享到:

各县(市、区)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

《关于为我市“十二五”规划顺利实施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已经市中院审委会2011年第11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市中院研究室联系。

 

 

 

 

0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关于为我市“十二五”规划顺利实施

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二届十四次全会和市二届人大七次会议精神,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丽水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顺利实施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更加优质的法律服务,结合我市法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为我市“十二五”规划顺利实施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全市法院必须牢固树立“三个至上”工作指导思想,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我市建设生态文明和全面小康社会两大战略目标,强化能动司法理念,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全面加强审判执行工作和自身建设,为实现我市“十二五”时期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优质高效的服务环境。为此,全市法院必须牢牢把握以下“四个坚持”:

1.坚持把提高思想认识作为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基础。《丽水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是今后五年全市人民共同奋斗的行动纲领,是我市坚持科学发展观,深入推进“三市并举”发展战略,加快建设生态文明和全面小康社会两大战略目标的总体规划。全市法院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准确把握“十二五”规划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主要任务、重大举措,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委对形势的科学判断上来,统一到市委的决策部署上来,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不断提高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进一步增强为我市“十二五”规划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2.坚持把执法办案作为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中心工作。执法办案是第一要务。全市法院要立足于做好本职工作,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着眼于服务我市“三市并举”发展战略和建设生态文明和全面小康社会两大战略目标,注重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注重维护企业生产经营秩序,促进现代产业体系发展完善,注重对市场秩序的维护和对市场主体的平等保护,促进形成消费、投资、出口协调拉动经济增长的新局面,认真扎实地做好执法办案和其他各项工作,充分发挥审判工作的能动作用,为“十二五”时期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更加有力司法保障和服务。

3.坚持把司法为民作为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主攻方向。全市法院要坚持群众路线,注重以人为本,把司法为民贯彻落实到人民法院的执法办案、司法改革和作风建设等各项工作中去,努力提高做群众工作的能力和水平,不断回应和满足新时期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新期待、新要求。要在坚持群众路线上下功夫,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脚踏实地,满腔热情地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要在关注和保障民生上下功夫,把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各类案件审判好、执行好,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要在司法便民上下功夫,创新司法便民机制,落实司法便民措施,让更多的人民群众享受到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

4.坚持把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作为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全市法院要始终保持高度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坚持“三个至上”工作指导思想,将公正高效、案结事了作为衡量司法服务和保障的重要标准。要紧紧围绕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人民合法权益的要求,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找准法院工作保障和服务大局的切入点、结合点和着力点,把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依法办案有机统一起来,把法律的准确运用和司法目的的有效实现有机结合起来,统筹兼顾,实现办案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为保障基础设施等重大项目建设,促进城乡协调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5.支持新型城市化建设。依法支持我市“构筑‘112城镇体系新格局”重大战略部署的实施,根据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六城联创”的要求,加大生态和人文环境的司法保护。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协助有关部门预防和破解农村土地征收、城市房屋拆迁和城乡拆违工作中可能遇到的难题,努力减少和化解影响工作进程的矛盾纠纷,依法保障农村土地征收、城市房屋拆迁和城乡拆违工作顺利实施。依法支持“二轴五片区”、“三大改造”和特色街区布局建设,积极为小城市、中心镇、中心村等重点城镇建设提供司法服务,主动进行司法风险评估,对易引发极端事件、群体事故的,及早建议、积极协调,确保各项重点工程建设顺利进行。积极延伸审判职能,加强与行政机关沟通协调,通过发布行政审判白皮书和举办法制讲座等形式,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依法严厉打击侵吞、挪用土地补偿资金和房屋拆迁补偿金等违法犯罪行为,规范和维护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秩序。

6.推动“美丽乡村”建设。主动服务农民异地转移工程的顺利实施,对下山脱贫、农村土地整治、危旧房改造和行政村规模调整等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法律问题进行调研,及早做好应对措施。妥善处理农村宅基地流转、农村住房抵押贷款、邻里关系等方面的纠纷,依法支持农村住房制度改革和农房集中改建,促进“美丽乡村”建设。依法保障农民工平等就业、户籍待遇、子女入学、社会保障等基本权益。依法支持新型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体系的建设,保障农民向二、三产业转移就业,积极为农民增收提供司法服务。妥善审理农村基层选举中的纠纷,维护选举秩序。

7.保障基础设施等重点项目建设。突出司法服务重点,全力保障我市“十二五”期间五大工程建设。建立起重大项目工程的司法应对预警机制,及时向相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进行风险提示,防范潜在风险。对重大项目建设中出现的纠纷,要充分运用政治智慧和司法智慧予以妥善处理,确保各项重点建设顺利进行。依法支持我市交通、能源、水利、信息等重大项目建设,为打造浙西南区域交通枢纽提供司法保障。依法惩治破坏水环境、污染水质的违法犯罪行为,严厉制裁污染物违法排放行为。

三、为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推进产业转型升级提供司法保障。

8.保障产业布局优化服务“一核三带四区”产业布局建设,保障《丽水生态产业集聚区发展规划》深入实施,为三条聚集发展产业带和四个现代产业功能区产业升级提供积极的司法保障和服务。妥善审理丽水核心区、缙云片区、松阳片区、龙泉片区等重点区块开发建设中的各种纠纷,确保空间布局建设顺利进行。在我市与温州都市圈、浙中城市群以及长三角地区和海西经济区的衔接融入方面,积极探索新思路、新举措,加大司法支持和保障力度,不断提高司法服务质量和水平。综合运用各种司法手段,积极支持有条件的产业集聚区发展壮大,推动块状经济向现代产业集群转变。

9.支持发展高效生态农业。保障服务农村经济发展方式转变,鼓励农业向生态化、标准化、精品化和产业化方向发展。紧紧围绕我省“831工程”农业发展规划,妥善审理涉及种植基地规划、交易、仓储、运输等纠纷案件,依法促进高效生态农业健康发展,妥善审理涉及土地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出租等环节发生的纠纷案件,依法促进土地向标准化种植基地、农业龙头企业和专业合作组织集中,推动土地经营向农业规模化和产业化发展。加大农业科研成果和农产品品牌的保护力度,促进农业产业质量和效益的提高。妥善审理各类涉林矛盾纠纷和涉林犯罪案件,加强调研,促进林权抵押贷款良性循环,提升林业司法服务水平,依法保障兴林富民工程实施,为我市深化林权改革、打造全国生态文明建设先行区和示范区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服务。

10.助推特色制造业做大做强。依法支持工业发展“811工程”。审理好涉及装备制造业、不锈钢产业、新材料产业、生物医药产业、农林产品加工业、文化产品制造业等纠纷案件,引导资本向特色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转移,推进区域特色产业优化升级,为提升特色制造业核心竞争力提供良好的司法环境。妥善审理在加快培育新能源汽车、信息技术、新能源、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过程中引发的新型、疑难案件,依法支持和引导战略性新兴产业有序、健康发展。依法促进工业“十园区十基地”的建设。审理好涉及行业龙头企业、成长型企业等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各类纠纷,积极为培养拥有知名品牌和核心竞争力的大中型企业提供司法保障。

11.促进我市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深入贯彻落实省高院《关于为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依法平等保护中小企业财产权、经营自主权和平等竞争权等合法权益,确保中小企业在诉讼程序适用和实体处理结果上受到公平对待,提振企业家信心。合理平衡中小企业劳资双方的利益,确保中小企业发展和劳动者利益保护的平衡。充分发挥司法对中小企业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产品保护的主导作用,引导企业注重品牌建设和技术创新。对于有创新能力和发展前景只是暂时陷入困境的中小企业,慎用强制措施,鼓励采用重整、和解方式化解债务危机。积极为具有我市特色的创新型、外向型、配套型、品牌型中小企业提供个性化司法服务和保障,增强司法工作与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及市场需求的契合性。加强对诉讼中发现的企业经营和管理活动中的法律问题进行调研,积极开展“送法进企业”活动,了解企业的司法需求,提供法律风险评估。

12.促进现代服务业和生态休闲旅游业健康发展。妥善审理服务领域的各类纠纷案件,保障我市服务业发展“851工程”的顺利推进。依法审理现代商贸、科技信息服务、金融、现代物流、商务、文化创意、房地产、生态休闲旅游业等领域的纠纷,既要支持和保障面向生产、服务民生的现代服务业的自身发展,又要及时纠正服务提供者的不当行为,规范和引导服务提供者不断完善经营管理、提高服务水平。依法支持服务业标准化和品牌化建设,积极促进服务业市场化改革。妥善审理金融纠纷案件,切实保护各类金融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引导金融信贷向有助于加快我市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产业倾斜。审理好旅游资源开发、整合、管理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加强旅游业开发、经营过程中的法律问题的分析和研判,及时提出司法应对措施和司法建议。加强与服务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的信息交流,及时通报案件审理中发现的服务行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四、为建设全国生态文明示范区,促进生态经济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13.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严格执行环境资源保护法律法规,依法保障和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妥善处理生态建设、环境保护和土地、矿产、森林等涉及自然资源开发过程中的纠纷,对影响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危害公共安全、不利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环境侵权案件和资源毁坏案件,要正确分配举证责任,依法认定损害后果,确保环境侵权受害人得到及时全面的赔偿。加大对生态公益林、湿地和自然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域的司法保护力度,严厉打击乱垦滥伐、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等违法犯罪行为。积极运用司法建议、法律培训、法律咨询等手段,支持和监督环保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行环保职能。加强环境执法方面典型案例的宣传。积极探索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制度。

14.依法支持节能减排工作。既要积极参与低碳社会建设,做节能减排的排头兵,又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引导、支持、保障我市节能减排工作的顺利推进。依法支持节能减排长效机制建设,妥善处理推进节能减排过程中的纠纷,积极引导高耗能、高污染企业退出市场,推动产业优化升级。紧紧围绕《丽水市低碳发展行动计划》,深入开展对低碳减排、低碳标准、低碳技术、森林碳汇等问题的前瞻性调研,妥善处理低碳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过程中的纠纷,探索在司法层面上促进和保障低碳经济发展的有效措施。

五、为增强科技创新能力,打造科教文化强市提供司法保障。

15.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拓展知识产权司法服务空间。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923号)的要求,依法妥善审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充分发挥审判、执行在保护知识产权和激励自主创新中的主导作用。强化对农产品商标、农副产品地理标志等农业经济和青瓷、宝剑、石雕、竹炭、黑陶、木玩、摄影、影视、油画、特色文化演艺等十大文化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加强对驰名商标、著名商标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商标权的保护,促进自主品牌的形成和品牌经济的发展。依法促进自主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化、商品化、产业化、市场化。结合知识产权典型案例,通过司法建议、以案释法等形式,积极宣传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提高有关企业和人员的知识产权意识,为我市科技创新五百行动计划和十大技术链公关顺利实施提供服务。

16.促进教育优先发展,保障“人才强市”建设。审理好涉及民办教育的投资、审批、招生、同业竞争、名誉侵权和劳动争议等纠纷,审理好基础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发展中的各类纠纷,审理好教育资源整合和教育体制改革中的纠纷,从司法的层面保障我市教育事业健康快速发展。审理好技术研发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高技能人才和其他紧缺急需人才引进过程中的纠纷,妥善处理人才资源培养、任用、流动、激励过程中发生的争议,保障各类人才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引智”环境。

六、为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提供司法保障

17.切实保障民生利益。依法审理好土地征收、城镇拆迁、交通事故、医患矛盾、劳动争议、土地流转、社会保险和房地产开发等牵动全局涉及民生的案件。依法审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过程中产生的各类纠纷和劳动保障、工伤认定和社会保险等劳动行政案件,积极引导企业切实承担社会责任,支持和监督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妥善审理房地产开发和房屋买卖纠纷案件,规范房地产开发和交易秩序。妥善审理各类消费纠纷案件,维护公正、有序、诚信的消费市场环境。开展涉民生案件专项集中执行活动,最大限度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依法支持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依法支持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积极为城乡居民养老、基本医疗等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对残疾人、生活困难的人、孤寡老人、未成年孤儿等弱势群体,要采用缓、减、免诉讼费用等司法救助措施,让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

18.深化“平安丽水”建设。坚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着力解决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从严打击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杀人、抢劫、绑架、强奸等严重暴力犯罪和盗窃、诈骗等多发性犯罪,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依法惩处本地区日益严重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犯罪,促进我市经济健康发展。妥善处理各类群体性事件和个人极端事件引发的犯罪案件。认真贯彻执行两个刑事“证据规定”,严把刑事案件事实关、证据关和法律关,做到不枉不纵。积极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促进量刑公正和均衡。加强附带民事案件调解和轻微刑事案件和解工作,减少社会对抗。

19.深化“大调解”工作,有效化解涉诉矛盾纠纷。积极参与党委领导下的“大调解”工作体系建设,健全诉讼与非诉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将调解工作贯穿于执法办案各个环节。认真贯彻落实我院与市司法局出台的《关于深化完善诉调对接机制的指导意见》,加强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在程序对接、效力确认、法律指导等方面的协调配合,实现重心下移,环节前移,尽力将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重视涉诉信访源头防控,加强诉讼风险提示、裁判说理和判后答疑工作。继续强化涉诉信访的清积工作,保障涉诉信访人员的合法权益,对已认定无理访的,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稳控工作。

20.积极履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职责,支持和参与社会管理创新。认真贯彻“预防为主,打防结合”方针,全面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发生。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做好未成年人犯罪的审判工作,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降低未成年人犯罪比例。加强与矫正机构的工作衔接,在对缓刑犯的帮教,假释犯的考察等方面创新方法,降低重新犯罪率。认真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建议工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服务的通知》,加强对各类审判执行信息的搜索、分析和研判,认真查找社会管理中的薄弱环节,积极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帮助堵塞社会管理漏洞,预防和减少犯罪行为、矛盾纠纷和安全事故的发生。

七、为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促进对外开放提供司法保障

21.保障体制机制改革顺利推进。创新司法服务举措,更新司法理念,找准切入点,依法支持生态经济创新发展综合配套改革,保障BOTBT等新型建设融资模式顺利推进。按照《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要求,依法鼓励民间资本向基础设施、社会事业、金融服务、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领域转移,积极营造各种所有制经济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司法环境,切实依法保护民间投资的合法权益。积极为企业发债、并购、上市提供司法服务。贯彻契约自由、诚实信用原则,审理好各类合同纠纷,鼓励诚信交易,制裁违约、失信、欺诈行为。继续推进执行征信、查控、惩戒、监督、保障等五个系统的建设,着力破解“执行难”。依法审理涉及越权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贯彻执行反不正当竞争法、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规定,促进市场发展环境的优化。

22.营造良好的投资司法环境。服务大平台大产业大项目大企业大生态建设,切实审理好涉及投资者利益的各类案件,维护稳定、公平的投资环境。妥善审理相关民商事案件,引导资本向战略性新兴产业、社会民生事业、农业农村、科技创新、生态环保等领域转移。加大执行工作力度,妥善执结投资企业申请执行的案件,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得到尽快实现,对申请执行投资企业的案件,慎用强制措施,多做执行和解工作,力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依法严厉打击干扰破坏招商引资的各种刑事犯罪。

23.推动扩大内需长效机制的实施,促进合作开放水平的提高。

依法妥善审理在加强宏观调控、扩大消费需求、调整产业结构过程中引发的各类案件,积极培育丽水知名品牌,推动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妥善处理城乡居民收入分配过程中的纠纷,保护中低收入居民的合法权益,依法为新型消费业态提供司法保障,优化消费环境,积极构筑农村食品消费安全网。积极扶植、保护具有较强竞争力的总部企业,加快推进总部经济建设。积极探索优质、高效化解涉外、涉侨、涉港澳台民商事纠纷的新途径,依法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坚持平等保护,依法准确适用外国法、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积极行使司法管辖权,妥善审理涉外贸易、运输纠纷案件,促进我市对外贸易的转型升级。

八、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司法保障和服务的能力与水平

24.推进法院司法体制机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建立健全审判管理机构,大力创新和加强审判质量管理、效率管理、流程管理、层级管理和绩效管理,不断提高规范化、科学化和信息化。创新司法便民惠民措施,强化司法救助,关心和帮助弱势群体。推进阳光司法,坚持依法公开、及时公开、全面公开原则,探索司法公开新机制,努力提升司法公信力。建立完善与党委、政府的沟通、协调机制,深入推进全市法院院长定向联络人大代表制度。强化信息宣传工作,加强法院门户网站建设,及时发布法院信息,加强民意沟通,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做好网络舆情的引导和应对。

25.推进法院队伍建设,提高司法能力。继续深化各类主题实践活动和创先争优活动,不断强化队伍的创先争优意识。大力加强反腐倡廉教育,积极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在以党建带队建、以队建促审判上取得新成效。结合全市法院实际,不断加强法院文化建设,弘扬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健全学习制度,努力建设学习型党组织、学习型法院。加强文体设施建设,积极组织文体活动,关心干警身心健康。加强教育培训,增强业务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不断提升广大干警司法能力和做好群众工作的水平。

26.坚持基层司法,努力夯实基层基础。完善对基层法院工作的宏观指导、分类指导和业务指导机制,增强指导的及时性、针对性和有效性,提升基层法院审判工作水平。继续加强基层法院和人民法庭建设,引导基层法院加大在人、财、物等方面的投入,改善基层法院的办公、办案条件,优化人民法庭设置,强化人民法庭功能,努力帮助基层法院解决案多人少、法官断层等问题,提高基层法院和人民法庭服务发展、保障民生、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

27.切实加强调研工作,把握司法保障和服务的前瞻性和主动权。全市法院领导干部和相关干警要深入基层、深入农村、深入企业,及时收集掌握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找准和抓住应对的关键点,加强对新类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调研和监督指导。充分利用司法统计数据,加强信息分析研判,及时收集、归纳、整理经济社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共性法律问题,认真研究提出司法应对措施和司法建议。及时总结和推广各地的好经验和好做法。对各项司法措施出台后的实施效果,及时跟踪、完善,不断提高司法保障和服务的工作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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