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纠正节日不正之风的“十个不准”规定
时间:2015-10-29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分享到:

为深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刹住节日期间的奢靡浪费之风,特对各级法院及全体法院干警在每年元旦、春节、清明、“五一”、端午、中秋、国庆等节日期间的活动提出以下纪律要求:

  一、不准以过节名义滥发实物、现金及支付凭证。

  二、不准用公款购买、印制、邮寄、赠送贺年卡、明信片、年历等物品。

  三、不准用公款购买烟花爆竹、烟酒、月饼等年货节礼,或者以过节名义用公款搞相互走访、送礼、宴请等活动。

  四、不准用公款大吃大喝、游山玩水或者用公款豪华铺张举办庆典、晚会等活动。

  五、不准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支付凭证等财物。

  六、不准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

  七、不准违规使用公车或者将公车外借他人使用。

  八、不准向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人借车用于探亲访友或者外出游玩等活动。

  九、不准跑官要官、买官卖官。

  十、不准从事与法院工作人员身份不相符的活动,或者涉足与法院工作人员身份不相符的场所。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法院工作人员,分别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五十六条、五十九条、六十五条、七十六条、八十条、八十一条、九十四条、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给予纪律处分;需要同时给予党纪处分的,依照相关规定移送机关纪委处理;涉嫌犯罪的,依照相关法律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弄虚作假、包庇袒护的,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从严追究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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