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峰军:
本院对上诉人杨智明与被上诉人钟新明、钟伟明、钟小伟,原审被告何峰军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18 )浙 11 民终 1510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O一九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