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满投资有限公司、金永满:
本院受理上诉人蔡毓伟与被上诉人浙江金满投资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金永满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1民终10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维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2016)浙1102民初152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2016)浙1102民初152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三、被上诉人浙江金满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上诉人蔡毓伟双倍返还定金及支付实际损失共计660000元;四、驳回上诉人蔡毓伟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4340元,由蔡毓伟负担5410元,浙江金满投资有限公司负担893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700元,由蔡毓伟负担5580元,浙江金满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12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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