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丽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采纳莲都法院司法建议,终止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被执行人浙江路网物流公司名下加油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促使被执行人主动腾空。 2014年12月24日,莲都法院立案受理申请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与被执行人浙江路网物流公司、松阳县宝地农业产业园有限公司等5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该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浙江路网物流公司名下的坐落于缙云县330过道西侧、谢山路与白云路交叉地段的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以及该地块上的浙江路网物流公司水南加油站(包括机器设备和所有动产)。因被执行人浙江路网物流公司未主动腾空上述加油站,且继续照常经营,法院遂向丽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送司法建议,建议终止该加油站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收到司法建议书后,丽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高度重视,及时终止了被执行人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促使被执行人浙江路网物流公司主动腾空,为法院后续处置加油站及所属地块奠定良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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